《较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1卷)》出版后,较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3)19号)、《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法释(2013)27号)两个司法解释,并出台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的司法文件。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较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精干力量编写本书。
陶凯元,女,汉族,1964年3月生,湖南湘潭人,2006年7月加入民进,1988年6月参加工作,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教授,二级高级法官。现任较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民进中央常委、民进广东省委会主委,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及时编 近期司法解释深度解析
一、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年4月1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3)19号)
较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二、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6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3)27号)
较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答记者问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条文精义
三、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2014年6月23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4)7号)
解读《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第二编 近期司法文件速递
较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12)11号
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推动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
——较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答记者问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规范与裁判说理
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办(2012)490号
《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条文注解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法发(2012)26号
较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通(2014)1号
《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较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法办(2013)68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14号
较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9年4月26日较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4日较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 法发(2014)22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法(2012)134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法(2013)114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法(2014)130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解读
第三编 近期请示答复解析
监狱对监管的服刑人员未及时履行救治义务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侵权行为,看守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关于对文晓东申请遂宁市看守所虐待致残赔偿一案的请示与答复
是否存在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情形,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关于秦秀峰申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一案的请示与答复
人民法院因权属审查不当致错误执行案外人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关于对广州市羊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的请示与答复
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关于胡连友申请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一案的请示与答复
第四编 近期赔偿审判动态
较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办(2012)481号
国家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较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办(2013)158号
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届全国法院国家赔偿文书评选情况的通报
及时届全国法院国家赔偿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1)鲁法委赔字第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13)甘法委赔字第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2)苏法委赔监字第00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
(2012)二中法委赔字第00020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2)冀法委赔字第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2012)川赔确申字第5号
较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为了统一、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各项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较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自赔程序规定》)。较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本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即自赔案件;另一类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以其他国家机关或下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以上两类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处理程序,两种程序共同构成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程序制度的基础性内容。2011年3月,较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出台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专门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规范。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更高的关切和期待,人民法院办理的自赔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实践中,许多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引入听证制度,加强协商力度,妥善处理涉赔矛盾的成效较为明显,但仍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公正程序实现合法权益的新期待、新要求。为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多次向较高人民法院提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工作建议。
2010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开始施行,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许多重要修改。其中,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的部分,增加了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加强赔偿协商、明确工作期限等重要内容,体现了提升程序公正、促进协商协调、严格工作要求等方面的立法精神。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有鉴于此,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水平,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本规定的调整对象是包括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内的、参与自赔程序各方的行为以及各方之间的程序法律关系;其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等条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案机构和立案审查,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专门机构,以及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进行立案审查的规范依据;二是自赔案件的具体承办、讨论和决定方式;三是回避制度,规定了回避原则、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处理等内容;四是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意见、调取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以及进行听证等多种方法;五是落实了自赔案件协商制度,并对协商结果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六是规定了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七是对人民法院作出、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明确了具体要求;八是对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进行了详细规定。
问:制定本规定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本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几项指导思想:
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在本规定起草工作中,我们从人民法院自赔程序制度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功能出发,立足于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条文,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与交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及其修法精神设计相应条款,确保本规定内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和规范要求。
二是强调"权利救济"理念。在本规定起草工作中,我们从国家赔偿法是宪法相关法、权利救济法和国家责任法的定位出发,注重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保障,强调"权利救济"理念。在具体条款设计上,突出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突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职权行为,注重对义务性规范和限制性条款的救济设置,确保赔偿请求人顺畅地行使权利、充分表达诉求。
三是提高程序参与和程序透明。在本规定起草工作中,我们积极贯彻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其修法精神,在总结以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好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强化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的要求,对于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求开展自赔案件听证,其目的在于扩大自赔程序的参与性,提升自赔程序的正当性。
四是注重吸收各方面意见。在本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听取、征求各方面意见。其中,包括听取各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来自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兼收并蓄,数易其稿,对解释稿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确保内容、妥当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五是规范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在本规定起草工作中,我们着眼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和具体工作加以统一、规范,以期提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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