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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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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隆重推出!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相关案例与解读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刑法>分则  
  •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编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60422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3
  • 印刷时间:2015-03-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编辑推荐

1.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机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举办法学专升本和法律(书记官)专业、法律(司法警官)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 法官学院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是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较高人民法院的成人高校,是一所以培养、培训高级法官、预备法官为主,同时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以及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由同志为学院题写院名。

目录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之关于毒害性物质的认定

——张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条件

——彭帮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3在高速公路上放置铁钉扎破行驶中的机动车轮胎并趁机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

——董振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4私接天然气运输管道盗气的行为是否成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廖彭城、唐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5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谷某某交通肇事案6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构成肇事逃逸

——曾某某交通肇事案7道路边缘启动车辆造成他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周某交通肇事罪案8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之认定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9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致化学品泄漏行为的刑法评价

——洪某某、张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0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

——林华河、王某国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11使用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及其处理

——郑嫔、郑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目录12委托中介公司垫资,公司成立后抽走垫资款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是

抽逃出资罪

——滕某等虚报注册资本罪案13对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为法律风险的思考

——叶春业走私普通货物案14走私艺术品案件中若干问题分析

——诺亚洲际艺术品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李新民等走私普通货物案15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有占有的界定

——柴保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6国有控股企业中一般中层管理干部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17如何认定"窃取他人开卡信件,激活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王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18交易中窃取已给付购车款的车辆的行为定性

——周某某合同诈骗案19以"租车"为由骗取汽车后又质押给他人骗取借款行为的法律分析

——曹忠合同诈骗、诈骗案20网络传销虚拟电子币骗取财物的性质认定

——程某某、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1无资质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程某某非法经营案22伪造过期火车票行为该如何定性量刑

——康某某伪造有价票证案23串通投标罪主体的认定

——杨某某等串通投标案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4亲生父母杀婴是否认定情节较轻

——刘某某故意杀人案25报警后自杀未遂被动到案能否认定"视为自动投案"

——旺照礼故意杀人案26副驾驶座拉方向盘致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之行为的定性

——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27特殊体质因素介入刑法因果关系的处理

——陈某某等故意伤害案28二人参与强奸行为的定性与形态分析

——康俊峰、宋峰强奸案29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对多名小学生进行隔衣抚摸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胡某某猥亵儿童案30非法拘禁索取超额"债务"是否构成绑架罪

——张某某等非法拘禁案31综合考量信息数量、犯罪时间、违法所得等案情审慎处理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类案件

——叶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32虚假婚姻登记的认定

——刘某某重婚案四、侵犯财产罪

33在合租房内临时起意进入租住人房间实施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

——徐磊抢劫、强奸案34以暴力方式限制人身自由迫使加入传销组织行为的定性

——雷某某、张某某等抢劫案35擅自挂失后修改银行密码取走他人交其代为保管的存款的行为是否

构成盗窃罪

——欧阳某某盗窃案36COA标签财产属性及价格之认定

——张某伟、张某华、张某东盗窃案37虚构房产交易骗取行政机关信任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系三角诈骗应

当以诈骗罪惩处

——韩远铭诈骗案38司机拿走醉酒乘客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杨某某抢夺案39与任职单位存在薪资提成纠纷,但又利用职务便利增加采购环节获

取单位采购款的行为定性

——黄祖藏职务侵占案40敲诈勒索罪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区分

——高峰敲诈勒索案4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如何认定

——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42将银行卡"卖"给他人后又以挂失的方式占有卡内赃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彭某某盗窃案43受托人利用委托关系虚构事实骗取委托人财产构成诈骗罪

——刚诈骗案44行为人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内植入木马病毒从而赢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邓某某等人诈骗案45侵占股东股权达到追诉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

——杭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46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区别

——闫某某挪用资金案47在没有被害人指证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支付平台上的交易金额认定

诈骗金额

——黄登理等诈骗案48犯罪成本不应在实际犯罪所得中扣除

——李龙等诈骗案49抢劫对象性质不同的情况下,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应该按照"从一重"

原则处理

——皮行刚等抢劫案50以占有状态区分盗窃、诈骗、侵占罪

——杨某某盗窃案51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行为的定性

——郭松飞合同诈骗案52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区别与认定

——陈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3通过互联网获取试题及答案泄露给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吴某某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54转移他人虚拟财产并牟利的行为认定

——董勇、李文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55利用原公司配发给的专用电脑及程序软件入侵公司系统牟利行为的认定

——向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56计算机邀请码应当属于身份认证信息

——张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57利用"外挂"代练升级行为的司法认定

——邬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5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

——刘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59吸毒人员随身携带大量是构成运输罪还是非法持有罪

——杨少华运输案60居间介绍买卖行为及数量的认定

——杨红梅等贩卖案61如何区分组织罪中的"组织行为"与协助组织罪中的

"协助行为"

——赵卫昌等十二人组织罪、协助组织罪案62贩卖用于获取淫秽视频的浏览工具行为的认定

——杜某某、许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63为减少利息用假房产证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吴某某诈骗案六、贪污贿赂罪

64将国有单位财产贪污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黄亚屏等贪污罪案65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处理村集体事务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

集体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刘后琴等3被告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案

66村干部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国家化债款构成何罪

——广、王某某贪污案67为完成揽储的工作任务而教唆他人挪用公款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的共犯

——刘某挪用公款案68劳务派遣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适格主体

——吴泽坚挪用公款案69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村干部低价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行为

是否构成受贿罪

——卢某某受贿案70街道工作人员虽不具有直接行政审批的权限,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

贿赂的构成受贿罪

——冯某伟受贿案71民间借贷、人情往来与受贿的区别

——张永军受贿罪、贪污罪、单位受贿案72受贿案件中对受贿财物的定性

——毛某受贿案73对非适格主体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七、渎职罪

74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王涛等玩忽职守、受贿、行贿案75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与因果关系认定

——李某某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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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放置铁钉扎破行驶中的机动车轮胎并趁机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

——董振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董振平伙同尚战京(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自制铁钉、迷彩服等作案工具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归村村南宁洛高速公路南半幅区域,将铁钉放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在行驶在超车道的汽车被扎破轮胎被迫停车时,伺机盗窃车内财产。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豫AQC291号黑色"中华骏捷"轿车行驶至此处时,左前轮胎被董振平放置的铁钉扎破,车内人员下车换轮胎时,董振平、尚战京将吴雪明放在车内的斜挎包盗走,包内有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观音玉佩等物品。

2012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董振平伙同尚战京(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自制铁钉、迷彩服等作案工具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茨张村村北宁洛高速公路南半幅约501千米处,在高速公路上用事先放置的自制铁钉将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韩某某同事任某某等六人乘坐的豫CN2095号别克商务汽车左前轮胎扎破,乘车人员下车换轮胎时,董振平、尚战京将被害人任某某放在车内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价值1264元的摩托罗拉ME525手机一部、人民币600元、银行卡和机密文件。在逃离途中,董振平将摩托罗拉手机摔坏扔掉,取出该手机内存卡,后二人又将盗来的挎包及包内其他物品焚烧。

[案件焦点]

被告人实施在高速公路上放置自制铁钉、扎破过往车辆轮胎,并趁车上人员修理轮胎之机,盗窃车上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种罪名。

[法院裁判要旨]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振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董振平虽然是以盗窃为目的,但其在高速公路上放置自制铁钉的行为,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时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时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振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红色铃木摩托车一辆、切割机一台、电焊机一台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振平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被称为处断的一罪,牵连犯属于其中之一。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说行为人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独立的犯罪。牵连犯的特征为: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因为牵连犯属一罪而不是数罪,故对其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对在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则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若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刑。

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放置自制铁钉、扎破过往车辆轮胎,趁车上人员修理轮胎之机,盗窃车上财物。其为盗窃他人财物而实施的在高速公路上放置铁钉的行为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既触犯了盗窃罪,也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牵连犯,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其处罚原则为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处罚。

编写人: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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