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动物都不能免于一死,但人与动物又有很大的不同,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只有人才会有坟墓与墓地。这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墓地之于人类生活的永恒性,坟墓与墓地因此一直伴随着人类,同样伴随着中国人的生活。
在几乎所有清代人的心目中,归葬祖先形骸、将祖先埋葬人土是清代礼制对子孙的基本要求,"传曰:`孝子事死如事生。`又曰:`父母生而全之,子全而归之,不亦孝乎?`父母既殆,敛手足形,旋葬,慎护戒洁,奉尸如生,斯之谓事死;身体发肤,无有毁伤,以没于地,斯之谓归全,古今达礼也"。"死,葬之以礼"是子孙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责任的违反则构成不孝的罪行,"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墓地因此成为清代中国人不可或缺的财产,一个人在世时可以没有自己的住宅,但是一个人在死后却不能没有自己的坟墓。对于清代人而言,坟墓与墓地甚或比住宅与宅基重要,一位清未华的外国人甚至把拥有一块自己的墓地作为中国人的标志。
何小平,陕西周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陕西师范大学史学博士。现任职于西北政法大学,主要研究方向是清代习惯法。
导论
及时章 墓地的取得
及时节 分家与继承
第二节 购买
第三节 典买
第四节 租赁
第五节 雇佣:进葬主山
第六节 赠与
第二章 墓主的权能
及时节 概论
第二节 墓主的占有
第三节 墓主的用益
第四节 墓主的处分
第五节 墓主排除干涉的权能
第三章 墓邻关系
及时节 墓邻关系各方的排除
第二节 墓邻关系各方的容忍
第四章 墓地的消灭
及时节 河工与墓地:可以消灭的墓地所有权
第二节 开矿与墓地:不会消灭的墓地所有权
第三节 铁路与墓地:不易消灭的墓地所有权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