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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研究

征信在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在实践中表现为依法采集、保存、整理、分析、使用和传播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征信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化势在必行...

内容简介

征信在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在实践中表现为依法采集、保存、整理、分析、使用和传播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征信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化势在必行。本书从研究各征信国家的个人征信发展轨迹入手,着重研究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监管、立法的特点以及背景原因,以及个人权利保护法律的共同趋势和不同特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建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议。

编辑推荐

预测未来行为的好方法是看过去。这一心理学原则,解释了征信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征信系统中信息的作用。但对这种以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征信活动,始终存有质疑之声,尤其是对哪些机构可以从事征信活动以及哪些信息可以用于评价信息主体,争议颇多,由此产生了政府对征信活动的规范和监管。于是不同国家田经济发展轨迹、法律传统、价值观念等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征信模式、立法体系、监管体系以及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不同保护方式。这些都为我国建立适合国情的个人征信制度提供了借鉴。

作者简介

李朝晖,福建省福州市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1995年以来在深圳市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副研究员、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最近几年对征信法律问题有较多研究,已发表相关

目录

引言

及时章 个人信用征信模式比较研究

及时节 美国市场化征信模式

第二节 欧陆国家公共征信模式

第三节 日本行业协会征信模式

第四节 不同模式的比较

小结

第二章 个人信用征信立法体系比较研究

及时节 美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体系

第二节 欧盟国家个人信用征信立法体系

第三节 日本个人信用征信法律体系

第三章 征信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及时节 美国征信监管体系

第二节 欧盟国家征信监管体系

第三节 日本征信监管体系

第四章 征信中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

及时节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核心问题

第二节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信息主体的具体权利

第四节 法律责任和权利救济制度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思考

及时节 我国征信模式的选择

第二节 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

第三节 征信监管机构问题

第四节 完善我国征信立法的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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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章 个人信用征信模式比较研究

个人信用征信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产生的历史背景、各国法律的传统差异等多方面原因,各国形成了各异的征信机构组织形式、运行方式、规则体系和监管体系。从各国征信体系的基本特征看,它们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私营征信机构为主体的市场化征信体系及分散监管模式,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一种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为主体的公共征信模式及集中监管体系,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是典型代表;还有一种是以银行协会等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征信模式(互助式征信模式)及与之相应的独特的监管体系,日本是这种征信模式的主要代表。

及时节 美国市场化征信模式

所谓市场化征信模式,也称市场主导型征信模式、民营征信模式、私营征信模式,是指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是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营征信机构开发完成,同时,这些征信机构的管理和运作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部分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是按市场化模式构建的,其中美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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