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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第2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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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第2版)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阅读百案,如经百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案例正是实践经验的重要体现。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理论法学  
  • 作者:[曾海滨],[唐青林]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86620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11
  • 印刷时间:2017-11-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不身经百战,怎能百战不殆?无法亲身经历百战,可以通过研究百案来模拟身经百战。本书通过解剖100个企业纠纷案件,让您迅速“身经百战”,成为精通公司诉讼纠纷处理的法律专家。

本书选取了真实的企业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在总结某类案件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对该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不讲艰深的理论,而以务实为特点,以解决一线实战律师遇到的具体实务问题为目标,对从事公司法实务工作的相关人士有重要指导和参考作用。

编辑推荐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阅读百案,如经百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案例正是实践经验的重要体现。

作者简介

唐青林,男,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较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特邀监督咨询员。中国民建会员,民建北京朝阳区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多起在较高人民法院申请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专业论文曾发表在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在公司法领域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或项目,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出版了《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并出版了《商业秘密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

受邀在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高校或巨型企业讲授《公司控制权法律实务》《企业并购法律法规及律师实战操作》《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务》等。

曾海滨,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兼管理合伙人。从事法律行业二十余年,一直致力于从事并购与重组、外商投资与海外投资、证券与资本市场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以及商业运作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对象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公司、著名投资银行、风险投资机构、私募融资基金等。在指导企业防控风险、应对危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企业风险管理有深刻而独到的见解。

目录

Contents

及时章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导言

1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

——北京BBDF商贸中心与郑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上诉案

2个人对企业进行投资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可否认定为企业股东

——林某坤与上海YMGZ电脑屋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上诉案

3借款投入企业的未必成立隐名投资关系

——刘某与张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上诉案

4合伙企业中,未发放股权证的出资人可否主张分红

——周某与景宁畲族自治县YC三级电站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再审案

5如何认定企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罢免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法律效力

——陈某君等与戴某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上诉案

6自然人对集体企业投资,是否享有出资人权益

——王某与南召县蚕业局、南召县蚕业茧丝绸开发中心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7实际经营形式与登记注册经营形式不一致时,出资人能否以实际

出资确认其出资权益

——原告黎某与被告邓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

第二章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导言

8企业设立失败后,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刘某与宁波ZP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上诉案

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

——阳某斌与欧某琼、陶某钢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再审案

10企业部分出资人处分企业资产的,其余出资人可否请求确认处分行为

无效

——吴某某等与常德市DJT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上诉案

11集体企业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未完成,职工能

否要求返还缴纳的股金

——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与李某某返还出资款纠纷案

12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王某与文某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13亲属代为办理退股的,该行为可否有效

——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某军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侵害公司制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导言

14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该协议是否有效

——苑某如与刘某某、苑某喜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15公司承租土地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公司出资人权益范畴

——徐某某与张某、北京HED工贸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16越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人不予追认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张某、北京YM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XSJ家具有限公司等与DFDL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17增资扩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入股协议的区分

——周某某与北京SZ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璐出资纠纷案

第四章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导言

18企业以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进行公司化改制,对所

转移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XC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19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

——李某某、北京市玉渊潭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20企业改制时,支付给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作改制企业入股金,职

工能否要求返还入股金

——刘某某与北京HSRC机械厂财产权属纠纷案

21企业改制中,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原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TD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HX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22企业改制中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计某某与中国BC集团北京NK机车车辆南厂债权债务纠纷案

23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

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登封市总工会诉高某某企业改制出售合同纠纷案

24企业改制中,改制后企业占有的未列入资产评估并未经产权界定为改

制企业财产的资产,是否属于原所有人所有

——杭州JS股份经济合作社诉杭州SG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25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的债

务应如何承担

——韶山市HQ铸铁有限公司与谭某某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导言

26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是否由改制后的企业

承担

——王某某与北京市大兴区DG电镀厂、韩某某欠款纠纷案

27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职工股东继续成为新公

司股东的,公司未经职工股东同意是否有权转让股东股份

——杨某某与重庆某某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戚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28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的范围

——刘某芳与北京市JHL建筑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9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法律适用

——庄某与北京TDT建筑装饰集团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30提起董事侵害公司纠纷的起诉主体是否必须具备股东资格

——蒋某苓、蒋某筠与沈某某、北京WST开发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31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可以对职工股东合同期满后的股份转让方式进行约定

——王某某诉北京HH电器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32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还具有股东资格

——龚某某与重庆市巴南区YQ面粉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巴南区粮食局股东权纠纷案

33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如何实现退股目的,在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以回购

职工股份

——胡某某与北京市房山区FS汽车修理厂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案

3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直接退股

——安某某与北京市CY金属制品厂股东出资纠纷案

第六章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导言

35被投资公司未能依法成立的,债转股一方可否请求解除转让协议

——程某某诉马某某债权转股权纠纷案

36企业之间进行债转股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北京HK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市ZH机电技术公司债权转股权纠纷上诉案

37完成了股东变更手续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出资方是否有权

继续履行债转股协议

——HN公司诉XJY公司债权转股权纠纷案

38非因转股权一方的原因导致债转股协议无法顺利履行的,股权方是否

请求解除投资入股协议

——湖北ZQ投资公司、湖北ZW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ZG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SD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债转股纠纷案

第七章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导言

39企业分立后,原公司一部分股东要求其他股东返还公司财产的,法院

应否支持

——陈某某等27人与熊某等企业分立纠纷上诉案

40企业分立后,原股权人可否对原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张地某与张某明企业分立纠纷上诉案

41非公司制企业分立清算时可否适用《公司法》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山东省招远市水泥厂等企业分立合同案

第八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导言

42租赁合同就合同违约金有约定的,该如何适用

——何某飞与朱某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43非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终止的,出租人是否有权

要求承租人赔偿租金损失

——安宁市JF造纸厂与杨某才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4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其相应货款的,

法院应否支持

——北京MRJC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LZ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45租赁经营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

确定

——曹某刚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桃园村民委员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九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导言

46合同双方同时作出企业赠与和企业出售约定的,该如何认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

——常某某与袁某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47一方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企业

出售合同能否撤销

——鄂某君与王某清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48非因合同双方的原因导致企业出售合同无法履行的,签订合同的定金

能否返还

——奉化市JR钢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KY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49合同双方签订企业出售合同,受让人不一致的,应如何认定

——范某等与范某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50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如何计算合同款项的诉讼时效

——古某某与广州市HD区机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51涉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可否适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和检察院的判决

和文书

——侯某某诉林陈某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52企业出售合同一方是配偶的,可否对双方债务进行抵销

——侯某某等与曾某某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53企业出售合同主体约定不明确,如何判定合同的效力

——广州新一代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华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导言

54挂靠经营的认定标准

——潘某与上海浦东旅游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55挂靠经营中,车辆登记在被挂靠公司名下,应当如何认定挂靠车辆的

所有权人

——上海BL贸易有限公司与丁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56合同履行过程中,挂靠方可否自行收回挂靠车辆

——重庆XJ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挂靠经营纠纷上诉案

57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挂靠方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田某文与铜山县SZ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58由于公法行为导致挂靠人车辆被扣而造成的损失,挂靠人是否有权请求

赔偿

——伍某某与重庆PJ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59由于挂靠车辆的性质不当致使挂靠车辆停运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乌鲁木齐ZY置业有限公司与尚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60挂靠经营关系中,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另一方是否有权提出终止挂

靠关系

——北京FT鹏辉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61许可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被许可方可否要求返还履约保障金

——重庆JC洗染有限公司与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62挂靠经营中,挂靠车辆的投保义务由何方履行

——朱某某与济源市DF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一章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导言

63未通过职工大会表决的集体企业兼并合同是否有效

——莫某某等与DY劳动防护用品实业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

64兼并方可否以补充协议中的抗辩权对抗整个合同的付款责任履行

——韶关市医药管理局诉南海市HQ企业集团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

65一方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可否以有能力履行为由否认合同解除

——儋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诉海南省YP农贸开发总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

66兼并合同一方未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企业兼并合同的效力如何

——邗江县ST物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湾头农工商总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

第十二章联营合同纠纷

导言

67可否以联营合同的标的存在瑕疵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与上海YY工贸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68如何判定联营关系中的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OEM(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州太白路分店与重庆市万州区A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69名为“借贷合同”的联营合同性质的确定

——南阳市宛城物资燃料公司与安徽省淮南市联能物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70以被查封物为标的的联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云南玉溪JQ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普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71可否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企业的出资

——湘潭市水运总公司与湘潭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再审案

72合同一方亲属的退股行为可否构成表见

——河南省淅川县HY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梁某军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73纠纷发生之时,合同一方可否中止支付合作费

——上海甲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李某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三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导言

74承租过程中,出租汽车不符合约定的,承租方可否拒付租金

——石某某与祖某某、胡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75承包方拖欠部分费用未缴纳的,发包方可否请求解除合同

——上海DK度假城与陈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76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方私设“小金库”的,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张某山诉中石化LY分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案

77假借他人名义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其保障金如何返还

——封某某与李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78以劳动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符合承包经营合同性质的,该如何认定

合同性质

——符某与上海LT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79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再行将企业进行转让的,如何认定原转让合同效力

——上海MD化妆品经营部与刘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80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一方损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浙江省旅游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DQ中大莫干山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四章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导言

81内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的债务承担

——罗某某与浙江ZQ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82内部承包关系中,发包人对外承担债务后,是否可向承包人追偿

——李某某与上海GX捷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83内部承包经营关系中的承包费用如何确定

——杨某某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MM公司乌鲁木齐MM站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案

84承包经营中的经营管理费问题

——吴某1等与上海KD便利店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五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导言

8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现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合同

——北京市通州区胡各庄NGS联合公司与H食品工业私人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86请求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须具有股东身份

——王某某与朱某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87当事人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因未履行审批程序导致合资企业未成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NL管理有限公司与BJBS餐饮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TB餐饮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88当事人与合营企业合营一方签订合资协议,但未取得股东资格,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青岛东方SL实业公司与美国JD公司(AMERICANJODAIN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上诉案

89股东以减资形式退出合资企业与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合资企业的区分

——上海GY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美国ASM国际技术有限公司(ACEME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上诉案

90合营企业解散,是否应先进行清算

——NZ产业株式会社与北京市HM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9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退出合营企业,变更企业性质,是否需履行审批程序

——天津D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DF房地产实业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十六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导言

92合作企业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合作企业

——北京XDYY集团与北京YY置业有限公司、ZF海外(香港)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93未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能否确认股权受让方的股东资格

——JYGJ有限公司与北京市JK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KXJS研究院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94附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不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香港AJK公司与北京GH染织厂合作纠纷案

95合作企业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作合同部分义务,能否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WJ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CX建设开发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96当事人约定将固定收益作为债权支付给合作者一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市JX实业公司与北京TBX药业有限公司、日本DL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97合作企业经营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返还企业占用的他人财产

——北京市DC区体育局与BY发展有限公司、北京CAC娱乐有限公司、北京DT俱乐部一般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

9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变更未经审批未生效,但已实际履行的,可以按原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北京市JM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市HD区商业设施建设经营公司、HT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99哪些主体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香港XH洋行诉BJ大学口腔医学院、北京BYXH医业有限公司、北京市ZB医疗保健科技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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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

——北京BBDF商贸中心与郑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上诉案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三中民终字第05847号民事判决书。本书作者为了突出拟点评的主要法律问题及表达方便,可能将部分案件事实略去不表。需了解该案详细情况,请查阅该判决书原文。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企业一定出资权益的纠纷。

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DFBB医院系成立于2002年1月10日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

2011年8月,原股东杨某、徐某丽欲转让二人在DFBB医院的股份,并指派牛某作为股权转让事宜的人。2011年8月18日,郑某静向郑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郑某人民币70万元,关于用于办理DFBB医院转让款额,郑某委托郑某静来办理,同日,郑某通过银行账户向牛某转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70万元。当日,原经营者退出了DFBB医院的经营管理事务。

因DFBB医院设备、房租及库存商品部分未支付对价,郑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牛某支付了价款44771元。2011年9月5日,向徐某丽支付了价款93695元。

接收DFBB医院后,郑某先后指派农某、徐某管理医院财务事宜,至2013年1月,郑某静以医生身份在DFBB医院任职,并领取工资。DFBB医院每月的工资发放计划、数额均由郑某审批后执行。

2012年6月,DFBB医院发生工商登记变更,将原股东杨某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万元)变更登记在郑某名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载明,变更后的出资资金为5万元,其中徐某丽出资3万元,郑某出资1万元,郑某静出资货币1万元,同意选举郑某静执行董事职务,选举郑某为监事。该份决议落款处签字并非郑某本人所签。

2013年1月3日,郑某向郑某静出具说明一份,载明:郑某静给我打的一个70万元的欠条,因我一时找不到,此欠条与郑某静无关。

2013年1月18日,郑某静及其亲属通过撬开DFBB医院文件柜的方式取走该医院的公章、人名章、财务章及财务资料,并实际控制DFBB医院,由此郑某与郑某静产生争议至今。

2013年6月17日,郑某静作为经办人,委托代办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DFBB医院的股东变更手续,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北京DFBB动物医院章程》及《自然人股东名录》,变更后的股东为郑某、郑某静,其中郑某的出资额为1万元,郑某静的出资额为4万元。工商登记资料中有如下文件:12013年6月6日,DFBB医院第3届第1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载明决议如下:变更股东,同意郑某、郑某静组成新的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变更后的投资情况,注册资金为5万元,其中郑某出资货币1万元,郑某静出资货币4万元,变更章程,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该份决议后附“郑某” “郑某静”、职工代表“刘某1”字样签字。2出资转让协议书,载明徐某丽愿意将DFBB医院的出资3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郑某静;于2013年4月30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该协议落款处有徐某丽及郑某静签字。庭审中,徐某丽对该份协议表示认可。郑某静则称上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文件中,除郑某静签字为本人所签外,其余均由代办公司代签。

诉讼中,郑某静提交2011年9月6日DFBB医院及法定代表人徐某丽与郑某静签署的DFBB医院转让合同(补充协议)、2012年6月6日杨某与郑某静签署的转股协议、2013年1月6日徐某丽单方签署的转股协议,以证明郑某静享有DFBB医院80%股权的来源,即通过受让徐某丽3万元出资、杨某1万元出资方式取得。郑某对上述协议证明力均不予认可。

诉讼中,郑某对2011年8月18日欠条出具背景解释称:因当时与郑某静交好,即委托郑某静具体办理DFBB医院的转让事宜,郑某静保障如转让不成功,则由其负责追回转让款。郑某静则解释称:DFBB医院系以郑某静名义受让的,但转让款系向郑某借款取得,故出具欠条对郑某的债权予以确认,当时谈妥的条件是郑某静赠与郑某20%股份作为借款的对价,股权登记事宜由郑某静负责办理。经询,郑某静并未提交证据对二人协商的内容进行证明。

诉讼中,郑某对2013年1月说明出具背景解释称:郑某静多次索要2011年8月18日欠条,其称如与其夫白柳杨离婚,白柳杨要承担一半的债务,因当时没有找到欠条,故出具该份说明给郑某静。郑某静对上述解释则不予认可。

诉讼中,DFBB医院职工农某、徐某、刘某2出庭作证,均称DFBB医院系由郑某出资并受让而得。丁某出庭作证称:2013年1月,郑某静向郑某索要欠条,称医院收购完成,应当将欠条还给郑某静,如果和其丈夫离婚要承担一半。郑某当时称欠条上的钱用于收购DFBB医院,郑某静并未向郑某借款。2013年3月14日,现任DFBB医院院长刘某3在接受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调查时亦称2011年8月,郑某出资受让了DFBB医院,郑某委托郑某静办理了全部转让手续。郑某静对上述证言、调查笔录的证明力均不予认可。

诉讼中,郑某静为证明对DFBB医院20%股权登记在郑某名下,郑某知情并且同意一节事实,提交DFBB医院的银行预留印鉴卡、变更税务登记表予以证明,该两份证据均有徐某笔迹,变更税务登记表中股东变更后为郑某、郑某静、徐某丽,法人代表变更后为郑某静,徐某出庭作证时则称:因郑某与郑某静当时关系较好,故在办理银行预留印鉴手续时使用了郑某静的人名章,而变更税务登记事宜不是由其办理的,当时在郑某静要求下书写了上述内容,因郑某静与郑某关系较好亦未提出质疑。

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结合全部收购资金由郑某提供的事实,可以认定郑某系DFBB医院的股东。郑某之诉请,于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确认郑某系北京DFBB动物医院的股东,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BBDF中心向法院提交的证据1,虽然郑某、郑某静、徐某丽对该证据不持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BBDF中心所主张的事实成立,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法院对证据1不作为新证据予以采纳。关于BBDF中心向法院提交的证据2,该证据系BBDF中心名称、住所地等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且郑某、郑某静、徐某丽对BBDF中心变更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二审期间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后,北京DFBB动物医院于2014年12月2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BBDF商贸中心,住所地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某号某室,经营范围变更为百货、劳务服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欠条、银行凭证、工商档案材料、工资表、说明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DFBB医院的转让对价为70万元,即郑某于2011年8月18日通过银行汇款向牛某支付的70万元,但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转让DFBB医院的相关协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70万元收购资金由谁投入。

郑某静于2011年8月18日向郑某出具欠条载明了欠款70万元的意思表示,由此主张该70万元是其向郑某的借款用于收购DFBB医院,但该欠条中亦载明该70万元为DFBB医院转让款,郑某委托郑某静办理。依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欠条上虽有欠款的意思表示,但该笔款项是由郑某向牛某支付且郑某否认与郑某静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由于郑某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郑某是代其向牛某支付70万元,亦未能证明欠条上所载明的委托事项为郑某委托其办理给予郑某20%股权事宜,结合郑某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70万元存在还款事实且现有证据表明郑某静曾向郑某索要欠条而郑某向郑某静出具说明确认该欠条与郑某静无关的事实,法院认为郑某、郑某静之间就本案所涉70万元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由于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所涉70万元为转让DFBB医院的对价,且现有证据表明该70万元为郑某向DFBB医院原投资人杨某、徐某丽的人牛某支付,可以认定全部转让款为郑某出资。故法院对BBDF中心有关请求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

根据一审法院卷宗记载,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法院对BBDF中心有关本案应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

由于DFBB医院于2014年12月26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北京BBDF商贸中心(即BBDF中心),DFBB医院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BBDF中心承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DFBB医院在一审判决后变更为BBDF中心,二审应当对此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时百七十条及时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3)朝民初字第4138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郑某为北京BBDF商贸中心的股东,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

 专家点评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企业一定出资权益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属于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诉讼。在调研中,有意见指出,涉及公司法人的出资人权益确认的纠纷可以适用“股权确认纠纷”案由,对于涉及非公司制法人的出资人的纠纷也应当设立相应的案由,因此,在较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三级案由设立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类。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属于对财产权属的确认之诉。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证据材料。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向企业主张权利的,需首先提起确权之诉。

本案是基于郑某与郑某静之间的民间借款争议发生的确认DFBB医院股东资格的纠纷,是就郑某与郑某静谁是DFBB医院的股东以及股东资格多少而产生的争议纠纷,因此,应当属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基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权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当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郑某和郑某静均主张自己是DFBB医院的股东,但在郑某静提供的其向郑某出具的70万元的欠条中,亦载明该70万元为DFBB医院转让款,郑某委托郑某静办理。由于郑某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郑某是代其向牛某支付70万元,亦未能证明欠条上所载明的委托事项为郑某委托其办理给予郑某20%股权事宜,所以认为郑某、郑某静之间就本案所涉70万元的借款关系不存在。基于该70万元为郑某向DFBB医院原投资人杨某、徐某丽的人牛某支付,可以认定全部转让款为郑某出资,因此,法院认定郑某为北京BBDF商贸中心的股东,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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