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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司法与变革:清代法律史专论(全三卷)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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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司法与变革:清代法律史专论(全三卷)

本书共分为三卷,分别为综合、司法、近代化,分别从清朝法文化、清朝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民族法律、司法制度与晚清法律近代等多个方面对清朝的法制形态及其发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本书既有助于清朝法制史...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律史  
  • 作者:[张晋藩] 主编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11867629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1
  • 印刷时间:2015-01-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盒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三卷,分别为综合、司法、近代化,分别从清朝法文化、清朝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民族法律、司法制度与晚清法律近代等多个方面对清朝的法制形态及其发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本书既有助于清朝法制史的研究,又可对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某种历史借鉴,具有很高的学术、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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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及时卷

清代宗族法研究朱勇

绪言

及时章清代宗族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清代宗族法的制定与执行

第三章宗族法的法理学反思

第四章清代宗族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第五章清代宗族法的社会作用

清代民族立法研究刘广安

前言

及时章清代民族立法的发展进程

第二章清代民族立法的代表作《理藩院则例》

第三章清代对西藏制定的六部重要章程

第四章适用于维吾尔族的专门法规

第五章适用于青海地区少数民族的三部特别法规

第六章适用于苗疆地区的诸种法规

第七章清代民族立法的法学意义

结语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张晓蓓

及时章清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第二章清代婚姻制度源流与观念变化

第三章清代婚姻的类型

第四章婚姻的缔结与忌禁

第五章婚姻的终结

第六章清代离婚法律规范的评析

清代监察法研究焦利

及时章清代监察法律体系考察

第二章监察体制的法律化

第三章清代监察运行机制的法律化

第四章监察官职责及监察范围的法律化

第五章对监察官管理的法律化

第六章清代监察法的价值分析

修订法律馆与清末法制改革陈煜

及时章清末新政中的修律准备

第二章修订法律馆的设立——从刑部律例馆到修订法律馆

第三章修订法律馆的组织结构

第四章修订法律馆的修律宗旨

第五章修订法律馆的修律方法

第六章修订法律馆的修律成就

清末变法修律中的习惯调查——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本土化自觉江兆涛

前言

及时章晚清社会转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启动

第二章国际化与本土化:清末法制现代化的双重追求

第三章修订法律馆之习惯调查

第四章宪政编查馆之习惯调查

第五章清末习惯调查对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影响

结语:中国法制现代化之本土化的历史检讨与展望

清代漕运法研究李群

及时章清代漕运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章清代漕运机构

第三章清代漕运法的法律形式

第四章清代漕运法的基本内容

结语

清代灾荒救济法律制度杨明

及时章清代灾荒救济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

第二章清代灾荒救济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第三章清代灾荒救济中的惩罚性法律规定

第四章闹赈及官府的应对

第五章清代灾荒时期的恤刑

结语

第二卷

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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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制史概论(代序)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经历了二百六十余年由盛到衰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期间,封建经济取得了超越前代的发展,典章制度也获得了显著的成就。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决定了其法制历史的价值。

清朝的封建法制辗转传承,相当完备:表现在法律体系上,由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等各个部门立法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表现在法律内容上,不仅涉猎广泛,而且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和民情;表现在司法制度上,程序严格,审级明确,会审和死刑复核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特别是为适应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需要,还在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族因俗制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法律,加强了国家统一的司法管辖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剖析清朝的法制史,有助于了解整个封建法制历史的一般规律性。

清朝是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政权,从天命元年(1616年)建立后金政权时起,就表现了满洲族对于法制建设所特有的见地,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并沿着"参汉酌金"的路线实现着汉满法文化的融合,在后金国制的基础上,出现了三院六部的新体制和"十恶"入律的新的法律内容。顺治元年(1644年)入关以后,扩展了"参汉酌金"的路线,完成了有清一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创设。

中国悠久的法文化传统表现了中华民族的理性思维和伟大的创造力,其中,也蕴藏着少数民族的贡献。中国历史上,多次建立了少数民族的地方政权,还出现了元朝的集中统一的国家管理,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遗留下来的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洲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法制史和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

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前夜,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已经把侵略的触角伸进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的疆域。当时除林则徐痛感睁眼看世界、了解外国情势的紧迫性之外,整个清朝朝野上下依旧沉浸在闭目塞听、因循旧章、歌舞升平的氛围之中。1840年及时次鸦片战争爆发,腐朽昏聩的清朝被英国侵略者打败。此后,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一次次发动侵华战争,一次次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

如果说维持与外界的隔绝状态,是保存清朝固有的经济、政治、文化机构的必要条件,那么在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以炮火轰开闭关锁国的国门以后,不仅西方的商品如潮水般涌入这个广大的市场,西方的文化(包括法文化)也同其他商品一样,迅速涌入中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因循守旧的局面也随着封闭环境的破坏而遭到冲击。

面对西学东渐的新形势,一部分爱国士大夫与开明官僚,也在思考着庞然大物般的清朝为什么会如此不堪一击?西方国家战胜中国难道仅仅源于船坚炮利?在国家管理体制上究竟出了什么毛病?中国要雪耻图强在思想文化上应该如何准备?经过不断地、痛苦地反思,逐渐把思路集中到采西学以变革图存上。

在中国近代史上,救亡图存是一条主线。就内部而言,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国家体制上。随着西学东渐的深化,改良派与维新派逐渐懂得了西方国家的强盛之由不仅在船坚炮利、科学技术的先进,更重要的是在民主与法治学说指导下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优胜。以儒家学说为基石的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满足人民救亡图存的需要。因此,先进的中国人把希望寄托在采用西方的民主政治上。于是,西方的法学著作和各种法律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以严复为代表的维新派翻译的西方法学著作,不仅成为维新派变法维新的理论武器,也使他们意识到改革中国传统法制的走向。

义和团运动以后,清朝已经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被迫宣布变法革新,实行预备立宪。在这个背景下,变法修律、改革司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国法制的近代化由此开始。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有其历史必然性,它所追求的目标是富国强兵、救亡图存。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中,西方的民主法制思想起了先导的作用,而初步掌握了西方民主法制思想的中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则起了鼓动进步的历史潮头的作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路径是外源式的,这在当时也是不二的选择。移植来的西方法律改变了中国固有的法律体系,但有的缺乏与本土国情密切结合,成为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纸片。

法律的近代化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的过程,它只有阶段性而没有终结。晚清只是揭开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序幕而已。

清朝距今为时不远,它在法制建设上所提供的历史借鉴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而遗留下来的官书档案资料又浩如烟海,对其认真地加以整理总结,对于传承法律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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