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从"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中精选而成,文章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依宪治国和司法保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共五个方面对我国当前的法治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和论述,并运用大量案例对法治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具有较高地学术价值与理论水平。
性,博学专家论点的精彩汇集; 思想性,新思维新成果的集中展示; 针对性,法治理念教育的辅导读物; 时效性,理论联系实际的有益尝试。通俗性,人人都能看懂的知识读本。
作者为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知名教授。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及其意义 周成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特点及意义 葛洪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李玉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及意义 陈永胜
二、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与法治建设 袁曙宏
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卓泽渊
走向法治强国 胡建淼
中华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与旨趣智慧 范忠信
对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相互关系的理性思考 刘志坚
科学发展与法治的成长 夏立安
三、依宪治国和司法保障
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江必新
宪法法律实施与保障 韩大元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 贾 宇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马玉祥
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 吴志攀
转型跨越发展的法治保障 王振民
企业自主创新和保障活动的法制保护 曹新民
五、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
关于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游劝荣
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 薛刚凌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杨春福
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刘旺洪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如何提出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的,提出这个问题是有历史背景的,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历史发展的必然,有其历史发展的过程,涉及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际上是新中国成立以后60多年发展的成果,大体上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及时个阶段是1949年到1957年。这个阶段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是比较重视的,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奠基阶段。具体来讲有三个标志。及时个标志是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邀请了各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建了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也就是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以及社会各阶级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共同纲领》规定了国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属于人民的范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治阶级;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是人民的敌人,是被统治阶级。同时《共同纲领》规定我们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全体会议来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同纲领》还规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规定当时的经济成分有国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经济政策是公私合营、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共同纲领》规定了我们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共同契约,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之间的共同契约。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对法治建设非常重视。第二个标志是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及时部宪法,也就是"五四宪法"。《共同纲领》规定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全体会议来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全体会议是代行职权,《共同纲领》也只是临时宪法,政府还是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选举产生,1952年,中共中央决定要加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及时部选举法于1953年颁行,全国普选从1953年开始。在1953年普选基础上,1954年召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次会议,这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及时部宪法,既"五四宪法"。这部宪法没有改变我国国体、政体的规定,但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五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49年的《共同纲领》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但没有专章作出规定。"五四宪法"在第三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这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五四宪法"及时章对国家的经济制度作了规定,就是要向社会主义过渡。规定了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个体经济是向集体经济过渡的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就是要把它引向社会主义。由此可见"五四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也体现了当时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第三个标志就是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八大"是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召开的。当时党决定要把经济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认为: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群众性的急风暴雨式的斗争已经结束;国家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和先进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因此,当时提出要加强法制。八大要求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建立完备的法制,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就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早渊源。第二个阶段是1957年以后一直到""结束。这个阶段是我国法制建设遭到破坏的时期。按照聂荣臻同志的说法,就是有时候重视,有时候不重视,有时候丢掉。这个时期对法制建设的破坏也有几个重要的标志。及时个标志就是党的领导人特别是主要领导人的看法、注意力发生了改变。1956年发生了两件大事。及时件大事是苏联共产党召开了苏共二十大。在这个会议上,赫鲁晓夫作了一个秘密报告,全盘否定斯大林,中国共产党对此是不赞成的。国内一贯认为对斯大林的评价应该是功过三七开。但是赫鲁晓夫的报告对他全盘否定,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引起了相当大的震动。第二件大事就是波兰发生了波兹南事件,匈牙利布达佩斯发生了罢工、游行示威事件,称为波匈事件。这两件事对中共的影响非常深刻。1957年党内开展整风运动,极少数人利用整风的机会提出了轮流执政的口号。这样一些问题的出现,引起我们党特别是党的主要领导人的高度关注,所以在整风运动后不久就开始了反右派。在国内外形势的背景下,我们党的主要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发生了变化,认为: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国内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个阶级的斗争。这个问题又被重新提出来。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随即反映在一些问题上。比方说,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1956年到1966年这10年间,有6次改期或者延期召开。从1966年到1975年将近10年当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开会。这是对民主法治的一个很大的影响。第二个标志是,从1957年到"",我们国家的法律遭到了严重破坏。从1949年到1978年年底,国家制定的法律一共134件,到1978年年底当时有效的法律只有23件,111件已经失效了。这134件法律主要是1957年以前制定的,1957年以后制定的很少,""期间基本没有制定法律。第三个阶段是""结束后,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一直到现在。这一时期是我国法治建设得到持续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也有几个标志。及时个标志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作出了两个重要的决定:一是将党的工作重心从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二是国家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且要将这一方针作为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同志在这次会议召开前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讲话,题目叫《解放思想,团结一致向前看》,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话是非常著名的。他要求:要加快我们立法的步伐,要制定各种各样的法律;快搞比慢搞好,有比没有好;修改法律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成熟一条修改一条。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立法工作放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时期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崭新局面。第二个标志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行。"南行"讲话的核心是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小平同志讲,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独有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也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有。根据小平同志这个讲话,党的十四大确定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大还要求,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加强立法工作,要使市场经济体制有法制的保障。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闭幕时,乔石同志在讲话中提到,要在本届人大的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是党的领导人及时次提出"法律体系"这个概念。第三个标志是党的十五大召开。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在新时期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法治国家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这个要求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但是它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