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首批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和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的法律文件。
这两项《公约》的生效,对腐败的预防、腐败犯罪的界定、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对坚持有关引渡的基本法律原则、司法惯例的同时,针对腐败犯罪的特点和预防、打击腐败犯罪的实际需要,在引渡的适用、合作方面作了一定的改进和强化,规定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情况下,不应考虑将《公约》规定的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这就大大提高了境外追逃的效能,将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成为全世界打击腐败行为的有力工具。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将"增强国际商业社会的透明度与责任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000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
(1996年12月16日第5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Against Corruption and Bribery in Intemational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15.司法协助请求书应载有:
(a)提出请求的当局;
(b)请求所涉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的事由和性质,以及进行此项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的当局的名称和职能;
(c)有关事实的概述,但为送达司法文书提出的请求例外;
(d)对请求协助的事项和请求缔约国希望遵循的特定程序细节的说明;
(e)可能时,任何有关人员的身份、所在地和国籍;
(f)索取证据、资料或要求采取行动的目的。
16.被请求缔约国可要求提供按照其本国法律执行该请求所必需或有助于执行该请求的补充资料。
17.请求应根据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执行。在不违反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有可能,应遵循请求书中列明的程序执行。
18.当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的某人需作为证人或鉴定人接受另一缔约国司法当局询问,且该人不可能或不宜到请求国出庭,则前一个缔约国可应该另一缔约国的请求,在可能且符合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允许以电视会议方式进行询问,缔约国可商定由请求缔约国司法当局进行询问且询问时应有被请求缔约国司法当局在场。
19.未经被请求缔约国事先同意,请求缔约国不得将被请求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或证据转交或用于请求书所述以外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本款规定不妨碍请求缔约国在其诉讼中披露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资料或证据。就后一种情形而言,请求缔约国应在披露之前通知被请求缔约国,并依请求与被请求缔约国磋商。如在例外情况下不可能事先通知时,请求缔约国应毫不迟延地将披露一事通告被请求缔约国。
20.请求缔约国可要求被请求缔约国对其提出的请求及其内容保密,但为执行请求所必需时除外。如果被请求缔约国不能遵守保密要求,应立即通知请求缔约国。
21.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a)请求未按本条的规定提出;
(b)被请求缔约国认为执行请求可能损害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基本利益;
(c)假如被请求缔约国当局依其管辖权对任何类似犯罪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时,其本国法律将会禁止其对此类犯罪采取被请求的行动;
(d)同意此项请求将违反被请求国关于司法协助的法律制度。
22.缔约国不得仅以犯罪又被视为涉及财政事项为由拒绝司法协助请求。
23.拒绝司法协助时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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