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考察了体现于众多税收条约和国内法的连贯一致的国际税收体系,以及其作为国际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路径,无论是基于条约还是基于惯例。其实践性内涵还在于:各国不能任意它们喜欢的国际税收规则,而只能在国际税收体系的背景下运作。当国际法随时间的迁移发生变化时,这个体系也会同样发生变化。因此,单边行动虽然不是没有可能,但是也会受到限制,各国通常都不愿采取违反这个体系基本准则的单边行动。本书阐释了国际税收体系的结构,也详尽分析了美国税法如何体现其根本准则。
译者序
及时章 导论——是否存在国际税收体系?它是否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第三章 所得及扣除的来源地
第四章 对非居民的课税:投资所得
第五章 对非居民的课税:营业所得
第六章 转让定价
第七章 对居民的课税:投资所得
第八章 对居民的课税:营业所得
第九章 美国及其税收条约体系
第十章 税收竞争,税收套利及国际税收体系的未来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一、导论
国际法中划分管辖权的传统依据是国籍原则([一个国家]的国民在领土内外的行为、利益、身份或关系)与领土原则(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发生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行为)。 领土原则已经扩大到覆盖发生在一国领土外的行为,只要其在领土范围内具有(或旨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我们将会看到,国际税法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这两个概念,主要导致了国籍管辖权的范围扩大。
二、个人:国籍管辖权被重新定义为居民管辖权
国籍通常被认为等同于公民身份。不过,除美国之外,对其长期居住在另一个国家的公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世界上几乎没有其他国家主张课税。美国保留对其公民全球所得征税的权力,无论他们居住在哪里[《联邦税法典》第1条,第2条(d),第7701条(a)(30)]。在库克诉泰特一案中,较高法院对此已经予以维持。其理由是,即使美国公民居住在国外,他们也享受了美国提供的利益。然而,这个观点很牵强,鉴于美国给其海外公民提供的利益有限,其内在合理性也很可疑,而且几乎没有其他国家追随此道。因此,尽管国际法看上去支持美国的做法,(美国政府还将其写进了它所有的税收条约里),但它遭到了学术界的批评,其效果似乎不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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