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我国如何适用已加入的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是否有必要加入其他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如何制订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书填补了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系统深入理论研究的空白,在研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想。
徐国平,女,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攻海商法。先后就读于安徽大学、武汉大学,2004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在《法学评论》、《人民司法》等刊物数篇。
引言
及时章 导论
及时节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发展沿革
第二节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基本原理
第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适用范围制度
及时节 石油
第二节 船舶
第三节 事件
第四节 污染损害
第五节 地理范围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制度
及时节 民事责任主体制度
第二节 强制责任保障制度
第三节 赔偿基金制度
第四章 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限制制度
及时节 清污费用赔偿制度
第二节 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第三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节 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第五章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构
及时节 我国适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相关问题
第二节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基本制度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