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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本体解释论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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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本体解释论

本书是关于研究"合同本体解释论"方面的专著,书中具体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合同解释理论的历史沿革、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法理学背景解读、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形态、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反思与深化等。 本书适合从事相...
  • 所属分类:图书 >经济>经济法>合同法  
  • 作者:[顾祝轩] 著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3679834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8-01
  • 印刷时间:2008-01-01
  • 版次:1
  • 开本:32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是关于研究"合同本体解释论"方面的专著,书中具体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合同解释理论的历史沿革、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法理学背景解读、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形态、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反思与深化等。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本书拟将重点放在针对私法领域法官类型思维之内在机制剖析上。具体而言,在借用现代认知心理学中针对普通人类型认知特性分析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探索法官类型认知特征。其中初步思路为:普通人通过使用生活类型或经验类型图式与环境进行相互沟通,而法官则通过现有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的"法律类型"图式(例如,法定的典型合同类型,法宝的物权类型等)去认识系争案件事实。在法官的法律思维中,深层次"类型知觉"("前理解")能够为自身认识给出某种导向。长期以来,人们习惯性地将这种"知觉"或"前理解"称为法官的职业经验和决断能力。本书借助现代认知心理学方法,将法官的"前理解"(类型知觉)抽象上升为法律类型思维,尽可能地明确法官类型思维之机制。

作者简介

顾祝轩,浙江吴兴(今湖州市)人,祖籍山东济宁。日本名古屋市名城大学法学学士,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民法),其间分别师从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本城武雄、篠塚昭次、田山辉明三位教授。1999年至2002年任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助手,2003年回国,现任上海交通大学

目录

及时章 导论

及时节 问题意识

一、方法主义与方法怀疑主义

二、作为本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合同本体解翻论

三、合同解释的二阶构造:发现过程与正当化过程

1.合同解释的发现过程

2.合同解释的正当化过程

四、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研究方法及理论意义

一、研究方法

1.基于现代认知科学的研究方法

2.实体法与法理学相互交叉的研究方法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第二章 合同解释理论的历史沿革

及时节 罗马法上的合同解释理论

一、概说

二、罗马私法中法律行为上的形式主义

三、罗马古典法时期的合同解释理论

四、罗马后古典法时期的合同解释理论

五、本节小结

第二节 法国上的合同解释理论

一、法国民典编纂之前的合同解释理论

1.法国古代法

2.多马的学说

3.朴蒂埃的学说

二、法国民典编纂与合同解释规则

三、19世纪注释学派的合同解释理论

四、20世纪初期对注释学派的全同解释理论的批判

五、现代法国民法学有关合同解释的主观解释理论的批判

1.Dereux、Gounot合同解释主、客观二元论的具体内容

2.Dereux、Gounot合同解释主、客观二元论的特点

六、法国法合同解释理论的若干探讨

1.法国法合同解释理论的主要内容

2.法国法合同解释理论的主要特点

3.法国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释诸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

七、本节小结

第三节 德国法上的合同解释理论

一、德国普通法时期的学说状况

1.意思说

2.表示说

二、德国民法典(BGB)有关法律行为解释的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133条的成立过程

2.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的成立过程

三、德国民法学说关于合同解释的理论

1.客观说

2.折衷说

3.通说(拉伦茨说)

4.针对客观说及通说的批判

四、德国民法学合同解释理论的若干探讨

五、本节小结

……

第三章 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法理学背景解读

第四章 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构造

第五章 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形态

第六章 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适用

第七章 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反思与深化

结语——总结及剩余课题

参考文献

后记:知识分子的生存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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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解释理论的历史沿革

及时节 罗马法上的合同解释理论

罗马法上有关合同解释的历史沿革,简而言之,就是一个从类型解释到个别解释的历史进展过程。其间,伴随着罗马法上形式主义的衰退和司法组织的变迁。

在早期的罗马法中,认为行为的效果并非源自行为人的意思,而是来自某种形式,行为人的意思不具有任何意义。换言之,一方面,行为人从事某种事项时,其行为或表达如果不依照法定的形式,将不发生效果;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人内心意思与行为表示不一致,只要其外在表示行为依据了某种正确的形式,该表示行为在内容上也是有效的。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依照了法定的形式,成为判断行为效果的主要标准。因此,针对法律行为,原则上不会出现类似近代法上的解释的问题。即使出现了有待解释的问题,也只是属于明确用语含义的类型解释。

产生罗马法上形式主义和类型解释的历史原因在于早期罗马社会的司法组织结构。在早期罗马社会中,为了处理纠纷,裁判宫多为被任意选任的个人,一般不可能指望其实施高度的解释作业。虽然裁判官的工作是认定具体事实,但是,形式主义和类型解释成为裁判官员实施裁量的一种保障。由于形式主义带来了愈来愈多的不公正情形,之后渐渐地衰退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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