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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五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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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五版)

本书修订充分考虑到高职高专课程设置的特点,考试到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需要,仍然坚持大经济法的概念,增加了自2006年8月以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内容简介

本书修订充分考虑到高职高专课程设置的特点,考试到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需要,仍然坚持大经济法的概念,增加了自2006年8月以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8个法律,还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2个法律,使本教材编入实体法29个、程序法2个,拓展了老师教学的选择空间,也使于学生自学。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21世纪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经济法概论(第5版)》充分考虑到高职高专课程设置特点,考虑到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需要,仍然坚持大经济法的概念,保持编入实体法29个、程序法2个,以利于教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教学内容。新版教材每章增加导入案例,每部法律增加课堂讨论案例,以便于学生自学,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原教材内容进行了更新。

目录

及时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及时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人

第二章 物权法

及时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四节 所有权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

及时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

第二节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节 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节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公司法

及时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

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及时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及时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及时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第八章 合同法

及时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

及时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专利法

第十章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及时节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时节 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十二章 财政税收法

及时节 预算法

第二节 税法

第十三章 银行法

及时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十四章 票据法

及时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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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保险法

第十六章 证券法

第十七章 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

第十八章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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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公司增资、减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低限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是一种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公司丧失了经营活动的能力。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及时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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