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书是我国学界对于民法与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对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设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的探索,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茅院生,1972年4月生,安徽望江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管理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任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社长,兼任《中国法律》杂志社(香港)总编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等职。大学期间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校学生会主席。
及时章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缘由
二、研究背景
三、研究范围
四、研究方法
及时部分 设立中公司本体基本理论
第二章 设立中公司的界定
及时节 现有设立中公司概念的检讨
一、概念综述
二、设立中公司概念评析
第二节 设立中公司存续期间的检讨
一、章程生效时间与设立中公司的起点
二、章程功能与设立中公司的起点
三、认购股份时间与设立中公司的起点
四、本书对设立中公司的界定
第三章 设立中公司的独立性
及时节 通说及其缺陷
一、通说综述
二、对通说的质疑
第二节 设立中公司的独立地位
一、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设立中公司的独立责任
一、设立中公司的责任能力
二、设立责任的性质
第四章一人公司的设立理论
及时节一人公司的立法演变
一、域外一人公司立法概况
二、中国一人公司立法实践
第二节一人设立中公司
一、一人公司对公司法基础理论的修正
二、一人公司对设立中公司理论的修正
第二部分设立中公司本体建构
第五章设立中公司本体建构的价值取向
及时节设立中公司本体建构的原因
一、发起人和潜在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二、发起人和拟成立公司的利益冲突
……
第六章 设立中公司机关
第七章 设立中公司成员--发起人
第八章 设立中公司的财产筹集和章程订立
结束语
参考文献
用感恩的心生活(代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