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教程(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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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及时章 税收概论
及时节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税收的职能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二章 税收原则
及时节 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 税收效率原则
第三节 税收公平原则
第四节 税收稳定原则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三章 税收负担
及时节 税收负担概述
第二节 税负转嫁与归宿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四章 税收效应
及时节 税收与储蓄
第二节 税收与投资
第三节 税收与消费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五章 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
及时节 税制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税收的分类
第三节 税制结构
第四节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六章 增值税
及时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的退(免)税
第五节 增值税税收优惠
第六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七章 消费税
及时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八章 关税
及时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关税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
及时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章 个人所得税
及时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一章 资源税
及时节 资源税概述
第二节 资源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二章 财产税
及时节 财产税概述
第二节 房产税
第三节 契税
第四节 车船税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三章 行为目的税
及时节 行为目的税概述
第二节 印花税
第三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
第五节 环境保护税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
及时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税务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十五章 税务行政
及时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本章小结
思考题
参考文献
《税收学教程(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财政与税收专业重点规划教材》: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特征是税收的基本标志,是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税收所具有的共性,是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的重要区别。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税收三性”。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的强制性包括两层含义:(1)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国家和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履行了公共职能,提供了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生活和生产条件,以维持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享受或消费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作为这种权利的对应,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义务向国家缴纳一部分社会产品,分担一部分社会费用。社会成员承担公共需要的社会费用只能通过由国家规定社会成员义务缴纳的办法来解决。所以,征税是国家的权利,纳税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2)国家借助税法来保障税收征收的实现。就征税者而言,法律规范是国家征税权力的后盾,当出现税务违法行为时,国家就可以依法进行制裁。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要依法纳税,另一方面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法律的保护。税收征收的强制性以其分配关系的强制性为基础,没有税收分配关系的强制性也就不存在以税法为表现形式的强制性。
(二)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报酬或代价。
税收的无偿性是由社会费用补偿的性质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服务大多是共享的,社会成员从中得到的利益无法直接计量,这就决定了国家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只能是无偿的;相应地,国家要筹集满足公共需要的社会费用也只能采取无偿的形式。
税收无偿性的特征是针对具体纳税人而言的。也就是说,国家征税不是与纳税人进行利益的等量交换,国家不需要对某个纳税人提供相应服务或给予其某种特许权利,而是纳税人无偿向国家纳税。税款缴纳之后即转归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某个纳税人,是一种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但从国家与全体纳税人的一般性利益关系来看,国家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为全体纳税人提供了和平安定的环境、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便利的公共设施等各种服务,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又具有整体有偿的特点,即税收是国家对全体纳税人的一般利益返还,而不是对某个纳税人直接、个别的利益返还。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定以后,征纳双方要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
税收的固定性包含两层含义:(1)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法一经公布实施,征纳双方要共同遵守。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税收入,发生了应税行为或者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照预定标准如数缴纳税款。同样,国家对纳税人也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预定的征收标准;并且,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有义务保障税法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2)税收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国家税款不能随意征收,征税对象与税款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是有一定限度的。在无偿性、强制性存在的前提下,税收只能按照事先规定的、国家与纳税人在经济上都能接受的标准有限度地征收。
对税收固定性的理解不能化,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税收的征税对象、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不过,税制的改革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新的税制应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不变。税收的三个特征是一个统一整体,三者既有各自的内涵,又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税收的无偿性必然要求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和固定性得以实现的保障,国家财政的固定需要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也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
第二节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一、税收的产生
(一)税收产生的条件
税收既是一个分配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税收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相互制约着的两个条件:一是国家的产生,这是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二是财产私有制度的产生,这是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这两个条件互相制约、互相影响。
国家的产生是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一方面,税收是国家实现其公共职能的物质基础,只有出现了国家之后,才产生了为满足国家政权履行其职能而征税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特定产品分配。只有产生了国家,才有征税的主体——国家,才有征税的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从而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没有国家的存在就没有税收,国家是税收产生的必要条件。
税收的产生除了取决于国家的产生这一前提以外,还取决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即普遍的财产私有制度。税收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种分配形式,属于经济范畴,它的产生必然有其内在的经济原因。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进行的分配,在生产资料归国家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国家就可以凭借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利用税收这种强制、无偿的分配形式来取得财政收入。当社会上广泛地存在着土地及其产品归私人占有的制度时,每个财产所有者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国家不能直接参与其产品的分配,而拥有政治权力的国家又需要将一部分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归国家支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才有必要采用税收这种分配方式,从而普遍的财产私有制成为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二)我国税收的产生
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在夏、商、周三代,土地均归王室所有,即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时的国王不仅是全国的较高统治者,而且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国王对其所拥有的土地,除了一小部分由王室直接管理外,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和臣属,也有一小部分授给平民耕种。在这样的土地所有制下,我国税收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孟子 滕文公》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这里所指的“贡”,是根据土地若干年收获量的平均数作为征收标准的一种定额贡纳制度。“助”是借助奴隶或农奴耕种公田的一种劳役租赋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彻”是按统一的比例征收实物的租赋制度。彻法按土地数量进行课征,比贡法、助法有了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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