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中国公司法的规范解释和应用实践为中心,借助真实案例,展示法律适用,激活法律解释,检讨法学理论,并通过提问激发思考,鼓励探索。 本书不同于传统的讲解型教科书,因为它贯穿大量有待探讨的案例和基于案例引申的问题;也不同于单纯的案例教材,而是将案例与原理阐释和规范解说紧密结合在一起,案例服务于原理和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案例的功能主要不是提供例证,而是供读者观察法律适用,挖掘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对法律规范和理论本身予以反思;案例附有评论和分析,但无意设定正确的答案,而是鼓励读者通过观察发现更多问题,运用原理分析和解释问题,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本书有以下特点"
其一,本书以我国公司法的规范解释和应用为中心,借助真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例,展示法律适用,激活法律解释,检讨法律学说。
其二,本书是对话式课堂教学的成果。与讲解型教科书不同,本书贯穿大量有待探讨的案例和基于案例引申的问题;本书也不同于案例教材,所引案例与原理阐释和规范解说紧密结合,案例的功能主要不是提供例证,而是供读者观察法律适用,挖掘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反思法律规范和理论本身的正当性。
其三,本书的每个案例和材料均附有评论和分析,但作者无意设定正确的答案。通过评析和提问,作者旨在鼓励读者发现更多问题,运用原理分析和解释问题,终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综上,本书不同于传统的讲解型教科书,因为它贯穿大量有待探讨的案例和基于案例引申的问题;也不同于单纯的案例教材,因为本书的案例与原理阐释和规范解说紧密结合在一起,案例服务于原理和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案例的功能主要不是提供例证,而是供读者观察法律适用,挖掘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对法律规范和理论本身予以反思;案例附有评论和分析,但无意设定正确的答案,而是鼓励读者通过观察发现更多问题,运用原理分析和解释问题,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王军,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讲授公司法、商法、房地产法、侵权法等课程,专注于投融资法律、国企改革、政府监管等方面研究。
目 录
凡例
常用法律文件简称... 9
案例来源、编写说明及其要旨... 11
1. 公司与公司法... 16
1.1 概述... 16
1.2 经济学视角... 30
1.3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变迁... 38
本章参考文献... 60
2. 法人资格与有限责任... 62
2.1 公司法人资格的沿革与意义... 62
2.2 股东有限责任的沿革与意义... 63
2.3 我国的理论和实践... 65
2.4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之否认... 67
2.5 公司独立地位的逆向否认... 84
3. 公司设立... 86
3.1 设立条件和方式... 88
3.2 营业许可... 94
3.3 设立登记... 101
3.4 设立中之债务... 109
3.5 公司名称... 111
3.6 公司印章... 121
4. 资本与出资... 124
4.1 资本的定义... 124
4.2 法定资本制... 125
4.3 出资及其确认... 127
4.4 可出资财产... 136
4.5 出资的定价... 139
4.6 出资义务与责任... 149
本章参考文献... 163
5. 资本维持... 164
5.1 概述... 164
5.2 禁止抽逃出资... 165
5.3 须依法定程序减资... 166
5.4 限制取得本公司股份... 174
5.5 禁止违法分配利润... 175
6. 股份与债券... 182
6.1 融资方式... 183
6.2 股份... 187
6.3 企业债、公司债... 214
本章参考文献... 222
7. 财务会计... 223
7.1 企业财务会计概述... 223
7.2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构成... 227
7.3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验和公示... 232
本章参考文献... 233
8. 内部治理... 234
8.1 公司治理... 235
8.2 组织机构... 236
8.3 公司章程... 260
8.4 公司决议... 268
本章参考文献... 284
9. 法定代表人... 285
9.1 公司代表人... 285
9.2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 286
9.3 代表人越权行为... 287
本章参考文献... 297
10. 股东权利与义务... 298
10.1 概述... 298
10.2 查阅权... 304
10.3 新股优先认购权... 310
10.4 利润分配请求权... 326
10.5 异议股东退股权... 338
10.6 诉讼权... 347
本章参考文献... 348
11. 管理者义务... 349
11.1 规范框架... 349
11.2 管理者与公司的关系... 350
11.3 忠实义务... 354
11.4 勤勉义务... 379
11.5 信息披露义务... 392
11.6 民事责任... 393
12. 股权移转... 405
12.1 概述... 405
12.2 股权转让(自愿让与)... 406
12.3 股东先买权... 413
12.4 章程"另有规定"... 431
12.5 瑕疵股权移转... 437
12.6 股权移转的公示... 444
12.7 股权强制执行和继承... 447
本章参考文献... 448
13. 公司并购... 449
13.1 概述... 449
13.2 合并... 452
13.3 收购... 466
本章参考文献... 488
14. 公司分立... 489
14.1 概念与类型... 489
14.2 立法渊源... 490
14.3 基本程序... 490
14.4 法律后果... 497
本章参考文献... 499
15. 公司僵局... 501
15.1 概述... 501
15.2 解决途径... 502
15.3 判决解散... 503
15.4 预防措施... 511
本章参考文献... 512
16. 解散与清算... 513
16.1 解散概述... 513
16.2 清算概述... 514
16.3 清算程序... 514
16.4 民事责任... 520
本章参考文献... 525
本书主要参考书目... 527
公司僵局及其法律解决
1.概述
公司本为具有自主决策和行动能力的组织体。但这一组织体有可能因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机制失灵,无法运转。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决策和管理陷入无法自行解决矛盾的困境。人们经常使用"瘫痪"、"死结"等措辞形容这种状态。
公司僵局可能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冲突或者管理层内部的对峙。但管理层层面的僵持如能通过股东改选董事、监事或任命新高管得以化解,则说明公司并未陷入自有机制无法解决自身问题的困境,也就不构成僵局。僵局的根源通常是股东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僵局比较容易发生于两方股东表决权对等(如50%对50%)或者表决权相互掣肘(如40%对60%,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决议实际上需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的公司。当股东间的矛盾激化时,股权相互牵制就可能演变成股东间的对抗和僵持。股东间的冲突可能表现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之间的对抗。
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较常见对等和掣肘现象,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的股份公司也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形。有限公司的股权缺少有效的交易市场,异议股东不容易 转让出资,冲突难以通过一方的退出得到释放,因此更容易造成僵持局面。而股份公司股权的转让比较自由,通常亦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存在,故股东提起诉讼请求解 散公司的情形很少见。
公司僵局常常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走向衰败的开端。当股东合作破裂、信任丧失之时,公司不仅创造不出利润,反而变成了吞噬财富的漩涡。清末中国刚刚 引进公司制度时,鲜有人愿意拿自己的身家财产与他人合资设立公司。这不仅仅因为公司是"舶来品",国人"风气未开"。对新式公司敬而远之也许恰恰反映了当 时的实业家对投资创业领域的合作极度不信任。也许就是因为担心合资伙伴背信弃义,自己的投资不见收益又被套牢,最终血本无归,商人们才更加青睐传统的合伙 和家族企业。如今,公司在中国早已司空见惯。但公司僵局也确实成为损害中国公司竞争力的具有传染性的"病毒"。上海一名法官于2004年指出,"公司僵局 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司实务中的代表性问题之一",并形容公司僵局诉讼"蜂拥而至"(潘云波,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研究,《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 期)。在21世纪,对合作的恐惧和不信任,仍然是限制中国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因此,法律是否为公司提供了预防和化解僵局的必要规范,如何通过事前的筹划和约定防范僵局,如何妥善地处理僵局,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2.解决途径
2.1冲突一方退出公司
冲突的某一方退出冲突,是结束冲突的最直接的办法。在公司僵局发生后,公司回购冲突一方的股权,冲突一方收购另一方的股权,或者公司减资令一方退出,都是有效的化解僵局的方法。
关键问题是如何启动退出。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的退出规则(第74条和第142条),但对解决公司僵局没有显著作用。一方面,公司僵局中的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意主动退出;另一方面,这两个条文所设定的退出条件不易满足,回购股权或股份的程序也缺乏操作性。
因此,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形下,冲突一方的退出通常只能依据公司章程事先设定的退出机制(如前面12.4节的徐锐敏案)或者当事人事发后达成的退出协议来实施。
2.2独立第三方介入
由独立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斡旋、推动股权转让价格的磋商甚至暂时接管公司,也是可行方法。但这同样需要公司章程事先有所规定,或者在事发后双方达成协议邀请独立第三方介入。
2.3法院判决解散
当冲突各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谅解,任何一方也都不愿或者不能退出公司时,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就成了一个解决办法。判决解散是一种带有破坏性的 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因为,它以终结公司的方式终结纠纷。判决解散只能是的、不得已的解决方案。如果有其他解决途径而无须解散公司的话,应该优先适用 非解散途径。所以,法院要判决解散一个公司,除了论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外,还必须考虑公司僵局是否"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且,法院在判决之前必须进行调解,即在诉讼程序中尝试能否通过一方的退出而化解僵局。
本章将着重讨论法院判决解散的问题。
3.判决解散
1994年《公司法》缺少对公司僵局的处理措施。既没有规定法院有权判决陷入僵局的公司解散,也未规定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因此,股东如果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或者撤回股份,通常因无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公司法》经2005年修订增加了强制解散和退股规则。"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2条)。较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简称《公释二》)规定了司法解 散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有关程序(略)。
3.1案例研讨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案(较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
(案例内容略)
评析与问题:
(1)本案发生在一个两股东各占50%股权的有限公司中。表决权对等,意味着只要双方发生分歧,股东会就不可能做出任何决议;要作出决议,双方必须 意见一致,或者达成妥协。在对等的表决权结构中,任何一方都不是多数,合作和妥协就显得尤其重要。任何一方都需要尊重对方,否则只要发生冲突,僵局就无从 避免。本案的两位股东显然已经互不信任,丧失了合作基础。对等表决权的结构决定了他们无法通过股东会的运作而自行摆脱困境。在公司章程没有其他救济措施的 情况下,将纠纷提交法院,请法院居中调解,并最终判断是否解散公司,就不可避免了。
判决解散公司实为无奈之举。法院如判决解散公司,应该论证不解散不足以避免正在发生的损害、浪费和不公正,即公司法所谓"(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案判决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分析和说理的?
(2)作为较高人民法院遴选并公布的指导案例,本案的裁判要点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 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 困难。"
案例中提及,"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诉前对争议双方进行过调处,一、二审法院也做过调解,但均无功而返。这似乎表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困难" 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唯有解散一途可走。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是什么?是一方不愿意收购,还是另一方不同意转让?是双方 根本不同意收购股权或减资,还是仅仅在价格上达不成一致?如果只是价格上有争议,法院是否应该介入定价过程,而不是坐视当事人协商不成?例如,让双方聘请 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沈某的股权评估定价。总之,值得思考的是,法院如何调解才可以断定已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
3.2案例研讨
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诉合肥桥庆石化有限公司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合民二初字第10号)。
(案例内容略)
评析与问题:
(1)法院为什么不判决解散该公司?
(2)本案法院如何认定原告"未穷尽救济途径"?原告(主张解散公司者)不接受法院调解和被告(反对解散公司者)不接受法院调解的后果可能有什么不同?
(3)《公司法》规定,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须以"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僵局为条件。有人认为,"其他途径"应当包括公司内部救济(依公司章程、合 同约定的手段等予以救济)、市场救济(如股份内部转让或者对外转让)和解散公司外的其他司法救济(如异议股东股份回赎请求之诉)。(参见张艳、马强,法院 判决解散公司相关问题之研究,《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第60页。)
《公释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公司减资也可以作为化解僵局的"其他途径"之一。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股东或者公司外第三人收购原告股东股权经常被法院运用为替代强制解散的方案(如谢海华与杨明高等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成民终字第133号)。
如果原告股东在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前未尝试向对立股东或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出让其股份,则法院可能认定,原告并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如苏伟文与吴海怡上 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36号)。如果原告股东在诉讼中拒绝与被告协商出让股权从而退出陷入僵局的公 司,则法院也可能认定原告未穷尽"其他途径"(即不能证明纠纷"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例如,本案原告以股东之间意见出现严重冲突无法形成决议、造成 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合肥桥庆石化有限公司。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另一方股东表示愿意在资产评估基础上收购原告持有的45%的股份, 但原告未表示同意,也不愿意继续经营加油站。法院判决指出:"中石化安徽分公司在起诉前也未证明自己尝试通过转让股权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诉讼过程中经法 院主持调解亦不愿意出让其持有的股权,表明中石化安徽分公司未穷尽救济途径。"因此驳回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主张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股份收购协议,公司免于强制解散。而控制股东如果不接受法院的调解(即与非控制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法院 就可能认定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进而解散公司。可见,强制解散事实上成为法院促使(或者说迫使)反对解散的股东收购主张解散的股东之股权的 一种手段或者策略。因此,如果案件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一条件,而原告不符合主张公司回赎股份的法定条 件,本着尽量维持公司存续的原则,法院可以以免于强制解散公司作为交换条件,促使反对解散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原告达成调解: 公司或其他股东收购原告股权,原告退出公司,公司免于解散。
审判实践中,更多的案件是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并未达成收购股权或者减资的一致意见,法院便以已穷尽其他救济措施为由判决公司解散。但是,调解失 败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主张解散一方拒绝退出,还是反对解散一方宁愿解散公司也寸步不让?是双方根本无调解意向,还是仅仅在价格上暂有分歧?法院是否采取 了合理措施进行干预和引导?这些问题,法院似有必要在判决书中说明。因为,澄清这些问题才有助于判断该公司是否真的无药可救,唯有解散才是可行的。
4.预防措施
与其在发生纠纷后对簿公堂,不如防患于未然。中国企业急需能够减少和妥善处理公司僵局的法律服务。如何通过事先规划避免和化解僵局,是法律人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和相关文献,有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4.1尽量避免持股比例对等的股权结构。如果因双方出资相等而无法避免持股比例的对等,可以考虑设置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表决权比例,以防表决僵局。例如:章程规定,在某些事项上某一方拥有51%的表决权。
4.2预设打破表决僵局的机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某些事项上股东会一旦形成僵持局面,无法做出决议,则启动打破僵局的机制。这个机制可以是由某 个机构或者人员(如特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仲裁机构、行业协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来居中调解或裁决,也可以是由特定机构或人员暂时接 管公司事务,以防公司经营因决策僵局而遭受破坏。
4.3预设股权强制收购(或回购)条款。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出现特定僵局情形时,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应以某种价格(例如经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 或者按章程规定的计算公式得出的价格)强制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See Harold D. Field, Resolving Shareholder Disputes and Breaking Deadlocks in the Close Corporation, 58 Minn.L. Rev. 990 (1974))。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如果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某些重大事项无法达成决议,则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 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参见柏立团,预防公司僵局,《董事会》杂志2011年11期)。不过,这类条款的合法性可能遭到质疑。
当然,避免僵局最重要的也许莫过于审慎选择合作伙伴,恰当任命高管,并维持和谐的公司治理。尽管律师可以对合作对方进行尽职调查,公司章程可以设计防范条款,但知人善任的睿智和维系合作的凝聚力更多的是法律世界之外的一门商业艺术,是成功企业家独享的技艺。
异议股东退股权之规则与案例解析
1. 规范目的
异议股东退股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更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20世纪初的美国判例法创造了这项权利。而在19世纪,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通常规定,公司合并、资产转让、改变组织形式、修改章程大纲等重大变更须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实施。这一规则使得持极少数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阻止持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事项。这如同给了每一名股东一票否决的权 利,公司的重大变更很难甚至无法实施。
20世纪以后,各州公司法相继修改了上述规则:经股东多数表决权同意,公司即可实施重大变更。作为对异议股东丧失否决权的一种补偿(或者替代),某 些州法院的判例承认,对公司重大变更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权。这一权利被称为"评估权"(right of appraisal)——其含义实际上是"以公平的评估价回购股份的请求权"。
目前,各州公司法对于哪些股东在哪些重大变更情形下享有该权利有不同规定。一般来说,在以下三种情形,拥有表决权的异议股东通常享有评估权:一是,发生吸收合并时,被吸收公司的股东;二是,出售了几乎全部资产的公司的股东;三是,发 生股份转换交易时股份被转换的股东。但是,对于股份可公开交易的公司和拥有大量股东(通常2000名以上)的公司,其股东即便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也不享有 评估权。因为他们的股份易于转让,无须评估权救济。因此,一般说来评估权是紧密持股型公司股东专享的救济权。(Hamilton& Freer,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380-382, (2011))
与美国法不同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异议股东退股权还有为受排挤的小股东提供公平退出机会的目的(参见洪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第7期)。最终通过的修正案还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在法定情形下也享有异议股东退股权(第142条)。这一点也与美国法不同。
2. 规范解释
《公司法》第74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则存在以下有待解释的问题:
及时,有限公司股东主张退股权的前提是对公司的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然而,就及时项事由而言,股东须对哪次决 议"投反对票"是不清楚的。公司可能不对是否分配利润作出决议(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对不分配必须作出决议)。因此,公司不做不分配之决议或者召开股东会而 不通知特定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如何表达异议进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都成为问题。
审判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判决放宽了第74条的适用条件。在张超诉稳健公司案,法院认为,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股东对股东会决定不分配利润表示反对,至于公司股东会是否确实作出不分配决议以及异议股东是否在决议过程中投反对票,并非关键问题。
判决书写道:被告稳健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006年11月,股东张超通过查阅稳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会计帐簿,获悉从2002年8月至 2006年12月31日,稳健公司连续五年均有赢利。2007年10月11日,张超致函稳健公司请求召开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若不同意分配利 润,则请求稳健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007年10月30日,稳健公司召开股东会。该次会议因部分股东提出,公司的100多万元应收款未收回导致 帐上无利润可分,最终未形成是否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亦未能同意收购张超股份。张超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稳健公司以人民币35万元价格收购其 25%的股权。
判决还指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是否须以公司形成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对该决议投反对票为前提条件?"对 此,判决认为,"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旨在保护股东在对公司重大决策持不同意见时,有机会按照公平价格,收回出资、退出公司。因此,张超是否在股东会上 对不分配利润表达过反对意见,是法院的审点。"(陈昌、沈璇敏,股份收购请求权案件的调解思路与方法,上海法院网,2009年8月21日)
在有的案件中,是否召开股东会也不是必要条件了。在上海建维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尊蓝山餐饮有限公司案,判决认为,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75条的规 定,"在大股东和被告公司采取消极不合作方式,对请求回购的小股东权利救济带来困难的情况下,虽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但已经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和 `连续五年盈利`的回购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股东要求被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已经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沪二中民 四(商)终字第1406号。)
第二,股东退股与公司减资程序的关系有疑问。公司如回购股权后注销,必然减少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因此须修改公 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参第25条)。而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3条)有疑问 的是,公司回购异议股东之股权时是否须依第43条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是的话,异议股东的退股请求很可能被大股东否决,第74条形同具文;如不是的话,法律 依据何在?
第三,关于股东起诉的时间限制。根据第74条第2款的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 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是异议股东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这表明,异议股东要确定公司与其"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须经60日的协商期间,除非提前取得可证 明公司不能与其达成协议的证据。90日的要求意味着,60日届满后异议股东须在随后的30日提起诉讼。90日期间应理解为异议股东提起退股权诉讼的除斥期 间(参见李保华诉云南圆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石海投资有限公司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昆民五初字第1号)。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购该股东的股份。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第142条)。有待解释的问题是:(1)"持异议"应如何理解?是否包括投弃权票?是否必须参加股东大会的投票?(2)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以何种形式提出其要求?有无时间限制?(3)公司如果拒绝回购,持异议的股东是否有权就此提起诉讼?(4)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能 否参照适用?(实践中,当上市公司发生合并时,公司通常为不愿意留在存续公司的股东提供了变现股份退出的机会,也即所谓"现金选择权",详见13.2节的 上港集团吸收合并G上港案和都市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观点,除上述股东可行使退股权的情形外,在公司解散诉讼中,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东的股权,避免被判决强制解散(《公释二》第5条)。
3. 案例研讨
郭新华诉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案(北京市及时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初字第2959号)
原告:郭新华。
被告: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商公司)。
原告郭新华诉被告华商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新华诉称:原告系被告华商公司的股东,以货币出资420万元,持有华商公司股权比例为12%。原告方得知 被告华商公司于2007年11月21日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出售部分厂房的决定。对于该决议,原告表示反对。2008年1月9日,原告根据公司法
很有启发,但是包装很不好
内容很经典
实在是非常的好
纸张和印刷质量都像盗版的,是我从当当上买的上百本书里质量最差的。
内容不错,书里面的设计不太喜欢,有点别扭。包装烂烂烂!书有点破损!!
书的内容很好,但是装潢不喜欢,看着眼花,不如简单点,不要弄格子底纹
本书对指导办案有很大的帮助,很值得实务人员研读。
很喜欢当当网的速度,每次发书的速度都很快,真的很好。书的质量也很好。
体系很新颖的一本公司法教材,内文版式设计不尽合理,封面掉色感觉对不起内容
还不错,不过没有透明的封皮,表面还是有一些划痕。
很快就来了,同学推荐的,据说理论与实践结合十分紧密,目前还未看,不知道具体情况如何。
包装太差了只有薄薄一层外包装连泡沫纸都没有寄过来都破了当当是店大欺客买好几次都这样了
非常开放的一本书,其中,对于相关案例的分析和启发很有自己的特色。
作者很用心写的一本书,经典,可以较全面地理解公司法条文。
商法学上的王老师的课,读这本书更加深了对老师严谨治学,勤勉研究的崇敬之情。
需要有一定基础才能看 本书基本属于开放式的 很多问题引人思考
书很棒,案例解析非常好,书很专业,涉及到经济方面的解析也很专业,值得一读。
王老师这本书非常不错,以案例为主的写法让人读起来酣畅淋漓,让人大呼过瘾。强烈推荐。
非常好的一本书,将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生动易懂,一点都不枯燥,能学到好多知识,太棒了
市面上最好的公司法教材之一,案例和理论的契合度很高
从作者和出版社来说书的内容很值得膜拜。但是书的装帧很好,书的纸张也很好。当当的书的质量一直都很好,一直在当当买书。
本人看过的最好的公司法教材,法律和会计的结合相当的好
难得一见的公司法教材,脱离了以往教材的窠臼,引入社会背景、其他学科理论和司法实务案例,非常适合研究生。
不同于其他公司法的书,案例很多,很长,作者有分析,读后很受启发,目前最好的公司法教材。
很好,清晰简洁,没有多余的废话和深奥难懂的学理,结合审判实践阐述不那么枯燥,对实务帮助很大,只简单翻阅了一个章节就获益颇丰,希望自己能坚持读下去有所收获。
看到网上的推荐买了这本书,虽然本书确实提供了一些新的角度,但是这是一本中政老师上课用的配套用书,和老师的讲解、课堂的讨论紧密相关,个人觉得本书并不适合上班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