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文章短小、精彩,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作者颇为很好、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 2008年出版了本书第二版,如今已2013年,时光荏苒、一切瞬息。从阅读角度看,不论写作者还是阅读者,均存在不断更新对已往作品的感受、体会、再思考,因为我们的思想和阅读价值的判断都在变化。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很多年了,而任何法治建设一定是"制度推进"和"思想推进"两个层面的事业,更不能忽略的则在于,"思想推进"往往又是"制度推进"的一部分,这缘于制度从来都是经过分析、讨论、商榷、展望来建构的。虽说利益博弈更是制度形成的深层元素,但利益博弈也要经过"思想博弈"来拓开、调整、妥协。由此而论,更新对以往法律书文作品的感受、体会、再思考,包括促其呈现的思想和阅读价值判断的变化,便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谋求"思想推进",很终自觉或不自觉地投身"制度推进"。
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来不能摆脱自有的条件制约,同时伴随挑选化及为获得更多思想资源,也不能无视"世界他者"的经验。就此来看,从中国的过去、现在和"世界他者"的三个角度进行思考,相互发明,变得不可避免。本书侧重"世界他者"的经验,并从中喻涉中国的过去、现在及未来。
本书写作策略定位"从小入手、略展要义"。"小"包含如下意思:靠前,故事;第二,具体的经验;第三,轻松叙述;第四,篇文简短。"要义"则指"延伸某些思考并作一定理论舒展"。力求从小,是种文学谋划,而不舍要义是将其纳入法学路线。这表明了本书期待和这样一些读者交流:希望略知法律的若干来龙去脉,又希望触摸一些法学的思维游戏。当然,无论意图了解法律还是尝试法学思维游戏,很终都应将目标转向现实法治建设的关切,而本书的写作策略定位已预设了这层意思,原版中的程君文超"序:小文论方圆"也有分析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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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美国法学院做过访问学者。现为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法学著作多部,若干,并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文汇报》等报刊辟有法学随笔专栏。
精装版前言
序:小文论方圆
苏格拉底的慎重
法上"法"
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
法治的假设前提
"半法治"与"全法治"
政府旁边的法院
政府的保障
"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
法院的审查权力
少数人的权利
女人和男人一样?
俄勒冈州女工的胜利
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
死刑的存废
善良违法
较大多数人的较大需要
航运业的命运
公法与私法
法律内外的平等
法律与公正
恶法非法
法律就是"强制"?
正义的"自然性质"
自然而然的事情
法律与人类本性
法律和规律
地理环境中的法律
活的法律
白纸黑字背后
隐含的法律规则
法律的条文与目的
法律中的大众准则
一般公民的陪审团
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
包细亚的智慧
"区别"的技术
道德的法律强制
馅饼的增大
官司的成本计算
法官嘴里的法律
法律=具体判决
法律的双刃性
法律的"矛盾"
法律的最终效力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法律形式上的正义
法无明文不处罚
无罪推定
照老规矩办
附录
女人和男人一样?
在现今西方的社会问题争论中,人们较多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男性权利和女性权利,而一旦话及权利,这又成为法律问题了。从表面上看,西方国家有关男女权利平等的法律改革运动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就开始了,而且,现在大多数法律也都明文标注男性和女性在许多方面都是平等的(比如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生育自决、择业机会均等),还有法律规定了女性特有的某些权利(比如堕胎自由、离婚可多分财产)。那么,为什么西方人还要争论这些问题?是不是男女平等并未真正实现?
可能是这样。你瞧,近几年,不断有呼声要求取消所谓各类法案中的男女平等、反性别歧视等规定。在美国,有人说,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笼的想要保护女性教育及就职权益的"反歧视条款"将不可避免地降低美国的学术水平,因为,根据相当一部分专家教授的推测,女性的大脑容量的确低于男性,如果允许女性不断进入学术界,则学问迟早会退化到一百年前。这些人居然"言行一致",把这种看法拟成草案交予国会,而国会也真的讨论起来,大有修正甚至取消"反歧视条款"之势。
又有人呼吁,取缔男女平等工作之类的法案。为什么?他们说,鼓吹男女平等工作的法案实际上仅仅有利于少数女性,这些女性往往是那些上流社会的、精英的、功名心盛的处于传统婚姻模式之外的职业女性。而大多数女性的想法和追求与职业女性不同,她们总是希望呆在家里生儿育女,不希望在社会上闯荡从而与男人一样被平等看待,她们从来都是期待有一个踏踏实实的小家庭。对她们来说,家庭是躲避社会危机的重要保障。所以,鼓励女性走入社会的平等工作法案,与其说是给予大多数女性权利,不如说是暗中剥夺她们的权利。
看来,实现真正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实在不易,起码得对上述那些看法有个较为有效的学理颠覆才行。
这样,有些西方女权主义者想出了两个颇有意趣的驳斥理由。靠前,他们认为,男性沙文主义或男性霸权肯定是硬将一些本属猜测的东西归之于男性的本质或女性的本质。换句话说,尽管男女生理有别,但依赖感、非理性、温柔、感情用事之类的东西并不是女性与生俱来的本质,而勇猛、理性、客观等也不是男性的本质,大谈女性或男性的本质如何如何,纯粹是男权分子的形而上学式的偏见,因为并无实验的证据证明这些。第二,他们说,女性有时显露的依赖性、非理性和软弱性等,接近是男权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造成的,在男权意识形态诱导下,女性才不自觉地自塑为"依赖"、"不愿理性思考"、"软弱"等。
一言以蔽之,每个男女个人都可以是千姿百态、千差万别的。如果看到一个男性表现出感情用事、软弱依赖,或一个女性刚强理性、意志坚决,一点也不应该感到奇怪,这是十分自然的。
在中国,我们也早就在法律上大书特书男女平等了。然而,我们也苦恼为何在实践中女性时常遭到歧视(如择业)。或许,我们也应在法律的文化背景上来一番反思。显然,假如认定了在价值上男女平等观念是不可动摇的,那么,就应找到一些有力的学理来营造相应的文化背景。我想,上面女权主义的两个驳斥理由是可以"拿来"用一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