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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天平: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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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天平: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

古代的将军出战是否真的要立军令状?为山寨屡立功劳的时迁为什么在梁山108个好汉里只排名倒数第二?为什么《西游记》里的山神土地形象如此可怜?西门庆究竟靠什么营生"暴发"?"扒灰"和"养小叔子"触犯的是什么律条...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律随笔  
  • 作者:[郭建]著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801707406
  •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8-10
  • 印刷时间:2008-10-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古代的将军出战是否真的要立军令状?为山寨屡立功劳的时迁为什么在梁山108个好汉里只排名倒数第二?为什么《西游记》里的山神土地形象如此可怜?西门庆究竟靠什么营生"暴发"?"扒灰"和"养小叔子"触犯的是什么律条?解读《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金瓶梅》、《红楼梦》五大名著里的这些问题,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背景。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读者讲述了五大名著故事情节后面的法律文化,包括小说情节中反映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及作者的法律观念,当时社会大众对于法律的看法,国家法律与民间实际生活之间的互动。

这是一部有助于读者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体会五大名著无穷魅力的著作。

编辑推荐

阅读《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金瓶梅》、《红楼梦》这五部中国古典名著时,一些情节描写往往让读者存疑。《三国演义》中,诸葛亮和马谡立的"军令状"是生死无情状吗?《红楼梦》中,林黛玉有没有家产?《金瓶梅》中,西门庆发家的营生究竟是什么?小说中这些情节描写的背后,都有古人法律文化的背景。

作者简介

郭建,1956年9月出生于上海。1982年1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1985年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与教授中国法制史。主要著作有《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师爷当家》

目录

前言

一《三国演义》

结义的力量

头发的奥秘

令人生疑的"坑"

无情的"军令状"

"两国相争,不斩来使"?

二《水浒传》

排名末尾的好汉

"典身卖命"的违法交易

命运的定数

办案关键的"尸、伤、病、物、踪"

多用途的"枷"

三《西游记》

堪比取经的仕途

"急急如律令"

"皇帝轮流做,明天到我家"

凶神恶煞也立庙

可怜的土地山神

四《金瓶梅》

西门庆起家的营生

保险的官盐买卖

不同身份不同命

寡妇改嫁的门槛

"妾以夫荣"

五《红楼梦》

岗位不在门口的"门子"

两个最严重的死罪

黛玉的家产哪里去了?

下聘与结亲

另类的"爷们"

后记

在线预览

一《三国演义》

宋朝民间的说书人已经在讲三国故事了。元代有《三国志平话》、《三分事略》等说书人的话本,以及关汉卿的《关张双赴西蜀梦》、《关大王独赴单刀会》,高文秀的《刘玄德独赴襄阳会》,郑光祖的《虎牢关三英战吕布》,无名氏的《诸葛亮博望烧屯》、《关云长千里独行》、《刘玄德醉走黄鹤楼》、《两军师隔江斗智》等三国故事的杂剧。一般认为,是元末明初人罗贯中编著了《三国志通俗演义》。大约在明初洪武年间,《三国志通俗演义》以抄本流行,直到一百多年后的嘉靖元年(1521年),才由朝廷太监机构司礼监刊行。

小说《三国志通俗演义》主要由史书《三国志》改编。初刊本的题头就是"晋平阳侯陈寿史传","后学罗贯中编次"。小说仍然以文言体为主,主要写作目的应该是供人阅读,并不是说书人的底本。

明初统治者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刑乱国用重典"。比如朱元璋在写给他的主要谋士刘基的信中说"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并以为经过蒙古族的元朝统治,汉族人民受到蒙古族"胡俗"的污染,因此要革除"胡俗",治理"旧习汗染之徒"(《诚意伯文集•皇帝手书》)。因此他不惜采用一些历史上罕见的酷刑、颁布形式独特的法规来矫治民风。刘基也认为"宋元以来,宽纵日久",先应加强镇压,使得"纲纪振肃",然后才可以施行"惠政"。明初朝廷普遍流行有"杀运三十年"(《明史•刘基传》)的说法,也是这种力图加强镇压思想的反映。

在这样有意识施加高压的法律背景下,朱元璋亲自参与制定的《大明律•礼律》(1398年正式颁布)专门设置一条"搬做杂剧",规定:"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这是中国历史上及时次在朝廷法典里出现文艺管制的内容。而过了十三年,永乐皇帝又颁布了一条"教民榜文"(特别法令):

一榜:为禁约事。该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奏:"乞敕下法司:今后人民娼优装扮杂剧,除依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拿赴法司究治。"永乐九年七月初一日奉圣旨:"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

从杖一百加重到"全家杀了",这样残酷的威胁,应该足以影响当时作者们的创作心态,更会直接影响到戏剧的演出、书籍的刊行。可见明初社会并不是一个适合文艺繁荣的时代。但是却出现了《三国演义》这样伟大的、奠定了历史演义类型小说模式的小说。其原因很可能是长久以来三国故事的积累沉淀,以及在元末战乱中读书人对于"正统"的期待,而朝廷对于"正统"观念的传播显然也是乐观其成。

《三国演义》以一种"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历史循环论来解释史实,以淡淡的宿命论色彩的"天时"来偷换儒家强调的"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概念。"有德"、"人和"的蜀汉刘氏政权、有"地利"的东吴政权,都是被有实力的曹魏及后来的司马氏并吞的,所谓的"天时"并不像"天命"那样辅助有德的君主,只不过是"一治一乱"的循环,总是眷顾有实力的统治者。这大概是作者目睹元末混战的结局,有感而发吧,而这样的观念以后却对读者理解历史现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国演义》描写的是一个战乱的年代。战略与战术的"兵法"和战场纪律的"军法"是这部小说里提得最多的"法"。对于以法制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容,小说只是重复了《三国志》史书里的内容,说诸葛亮在蜀实行"严法",以纠正刘璋昏庸统治的流弊。而对于读者来说,这部小说给人最深刻的印象,则是权谋的力量。权谋可以超越规则,权谋可以保障成功,而成功就能够创立自己需要的规则。因此很早以前就有谚语说"少不读《水浒》,老不读《三国》",这已经提示了这部小说对于人生态度的负面影响了。

结义的力量

刘关张三结义

《三国演义》及时回就是"宴桃园豪杰三结义斩黄巾英雄首立功",描写刘备、关羽、张飞三人结拜为兄弟,开始在东汉末年的战乱中崭露头角。

小说是这样描写三人结拜的:刘备、张飞、关羽为了响应地方政府招兵平乱的号召,聚集到一起。由张飞提议:"吾庄后有一桃园,花开正盛;明日当于园中祭告天地,我三人结为兄弟,协力同心,然后可图大事。"刘备和关羽都说:"如此甚好。"

于是到了次日,三人在张飞庄后的桃园里,"备下乌牛白马祭礼等项",三人焚香再拜,一齐发誓说:"念刘备、关羽、张飞,虽然异姓,既结为兄弟,则同心协力,救困扶危;上报国家,下安黎庶。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愿同年同月同日死。皇天后土,实鉴此心,背义忘恩,天人共戮!"发誓后,三人按照年纪,以刘备为大哥,关羽次之,张飞为弟。然后祭祀天地。

正史《三国志》里对于刘关张三人的记载并没有结拜这一说。只是在《关羽传》里提到:关羽和张飞是在刘备起兵时从外地投奔来的,后来成为刘备武装力量的主要将领。在刘备及时次获得自己的地盘——担任"平原相"时,以关羽、张飞为"别部司马",分别统领军队。不过,《三国志》确实记载,三人的关系非常亲密,"先主(刘备)与二人(关羽、张飞)寝则同床,恩若兄弟"。而且他们的亲密关系是公开的,在有很多人的场合,大家都坐着的时候,关羽和张飞还是在刘备身后"侍立终日"。

比拟血缘的纽带

作者以这三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异姓兄弟情谊作为整部小说的一条主线,这样一写,就使"草根读者"很容易认同这个关系,并且会关注这个关系的命运。

血缘关系是人类最基本、最稳定的社会关系。西方的谚语说"血浓于水"。中国传统文化则更进一步,强调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结拜"来把"清水"的人际关系变成"浓血"亲缘的关系。当人们结成其他的社会关系时,可以通过拟制血缘关系(比照、模仿的血缘关系)来强调这一关系的紧密与神圣性质。同辈的亲密关系是"朋友";比朋友更进一步的,就可以拟制成兄弟关系。儒家经典对此有专门的论述,《论语•颜渊》中,孔夫子的学生司马牛很忧虑地说:"别人都有兄弟,就是我没有!"另一个学生子夏安慰他说:"我听说`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君子自尊而防止过错,对待别人恭敬而有礼貌,这样就`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君子还担心什么没有兄弟呢?"这段话表明,朋友的较高境界就是拟制的兄弟关系。

在其他的儒家经典里也强调朋友关系与兄弟关系的相通。《礼记•曲礼》提出的所谓"复仇三大原则":"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父兄之仇是血族之仇,几乎绝大多数古代文明都是允许为此复仇的。可是儒家却认为"交游"这样的朋友关系,仍然可以见了朋友的仇人就杀,至少把仇人赶出本国为止,这是作为朋友的义务。

儒家的这些观点很可能是当时刚从血缘氏族脱胎而来的社会现实的反映。春秋战国时期为友复仇的故事,史不绝书。最著名的比如荆轲刺杀秦王失败,被秦王杀死,荆轲的朋友高渐离为友复仇,在被秦王刺瞎双眼后,仍然试图行刺秦王,在乐器"筑"中灌上铅,在接近秦王时奋力一搏。虽然没有能够成功,也把秦王吓得够戗。

"同仇敌忾"的威胁

不过在强调国家刑罚的法家看来,私人之间的复仇是影响统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严惩。商鞅入秦,实践法家理论,史称,此后秦国民俗"勇于公战,怯于私斗"。韩非指责当时社会上的"五蠹"之一,就是"立节操"而带剑的侠客,"侠以武乱禁",替人复仇,破坏法制。秦汉的法律都禁止私人复仇,可是社会上复仇的风气并没消失。到了儒家学说进一步传播后,这些为朋友复仇的学说往往酿成重大案件。

东汉时汝南郡(治所今河南上蔡)发生的替友复仇的大案是最典型的代表。当地有个名叫郅郓的名士,他有个朋友叫董子张,其父、叔都被当地的一个恶霸杀死,董子张自己又得了重病,卧床不起。郅郓前去探望,董子张已经说不出话,只是望着郅郓流泪。郅郓说:"我知道你是为不能手刃仇人而难过,你健康时,我不能代你动手复仇,现在你将去世,我定会为你复仇。"郅郓派了自己的亲信伏击那个恶霸,砍下恶霸的脑袋给董子张看,董子张这才瞑目而亡。郅郓自己来到县衙自首,县令深深敬佩郅郓为友复仇的壮举,有意不出庭审案。郅郓就站在大堂上高声呼喊:"为友报仇,是我的私事;奉法不阿,是君的职责,我绝不逃走连累你!"他自己到监狱里把自己关起来。那县令光着脚从内室里冲出来,拿一把刀威胁郅郓:你要是不逃走的话,我马上就自杀!郅郓这才离开。后来这个案件竟然不了了之。

这种为友复仇的行为被舆论赞扬,但却和法律发生了严重冲突,造成了执法的困难。后来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代采取的主要办法是试图用严刑威吓,使人不得复仇,尤其是严厉禁止这种为友复仇的行为,魏文帝等甚至曾下令用族诛连坐的酷法来惩治私相复仇。北魏时则更加重到连帮助复仇的邻里也要处死。唐宋时的法律也同样严厉,为父兄复仇的案件在实践上一般允许将这种复仇杀人案件上奏,由朝廷大臣讨论,并经过皇帝批准裁决。只是每次都作为个案处理,不得援引。但是为友复仇案件则一律按照杀人罪处罚,毫不宽贷。

祈求安全的网络

除了禁止为友复仇外,历代法律对于刘关张这样的异姓结拜就一直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结拜的兄弟在法律上依然只是独立的个人,不发生真正的血缘兄弟那种连带法律后果的关系。

但对于民间来说,结拜异姓兄弟是缔结并扩大社会关系、进行社会活动的重要环节。由于封建社会经济长期处在自然经济的格局,商品交换概念还没有能够普及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人际关系上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相对关系,虽然有"亲兄弟,明算账"的谚语,但和亲兄弟之间、和乡党友人之间、和素昧平生的陌路人之间的交易,肯定是有所不同的。"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一乡人"之类的俗谚就表达了对于人际关系的认同感的基础,而"视同路人"之说,又表明对待"路人"和"亲人"应该是不一样的。因此要遂行社会活动,最重要的是将"路人"变成"亲人"。

从事社会活动总要防范风险。古代社会最现成的防范方式就是依靠亲属宗族关系。如果血缘宗族关系还不够,就要利用拟制(比照、模仿)亲属宗族关系的结拜,以及依靠结拜进一步联合成"会社"关系。这些都可以视为连带担保关系的扩大。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的及时任夫人海伦•斯诺(笔名尼姆•韦尔斯)在她的回忆录《旅华岁月》中说,直到20世纪,"全中国都存在同样严密的担保系统"。虽然对于这位受到近代西方人文精神熏陶的观察家来说,这是"非常令人气闷"的,"但是中国人却喜欢这种状况,因为对他们来说,这就意味着他们从生到死都保险了"。

从更极端的方面来说,每当发生社会动乱时,民众需要自行组织救助,或者是"举大事"反抗,由于不存在其他的社会组织形式,也就很自然的会模仿刘关张"桃园结义"来形成有组织的力量。如《水浒传》里的梁山好汉那样结成发誓不能同生、但愿同死的兄弟。这是《三国演义》这一主线得到广泛认同、受到读者欢迎的重要原因。

统治者的恐慌

但是民问这种非官方的组织形式,对于统治者来说,往往就是严重的挑战。到了清朝入关后,统治者为了防止民间利用这种盛行的异姓结拜来反对自己的统治,开始制定严厉的法律来试图进行的禁止。清朝康熙初年,朝廷就制定了专门条例,规定凡是异姓人在结拜兄弟时有"歃血、定盟、焚表"这样宗教性质行为的,就要"照谋叛未行律",首犯"绞监候"(判处绞刑、但是要监禁等候秋季由朝廷较高级长官会审来决定是否确实执行绞刑),从犯减一等为流三千里。如果是"聚众至二十人以上",首犯"绞立决"(判处绞刑并立即执行),从犯"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果普通结拜弟兄,只要"聚众至四十人以上",首犯也是"绞监候"。二十人以上不满四十人的,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首犯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从犯减一等。

显然这条法律的首要重点是防止"聚众",唯恐民间组织起较大的、足以对抗官府的有组织的力量。定这条法律,是企图杜绝出现"聚众"这种可能性。

这个条例后来几经修订补充,一直保留到了清朝末年。后来还曾补充一个条例,规定地方官如果对于民间"不逞之徒"歃血订盟,并联系了"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为害良民"的,在接获报告后没有及时采取行动,就要将"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

在结拜的一切社会条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想要依靠一纸法律来禁止结拜活动,当然是很荒唐的。清代条例的严禁,只不过把结拜活动逼进了地下,成为社会非主流群体的活动方式。

清代社会一直存在着这种地下帮派,实际上其中的绝大多数只是老百姓为了经济、社会救济等目的而组成的互助组织。因为法律已经严禁在先,所以正统官方舆论总是一边倒地倾向于把这些组织都形容为出于某种非法目的的"黑社会"。后来的革命党人也确实大量参与地下帮派,作为推翻清朝统治的重要力量。影响到民国时期出现的大量武侠小说,把这些帮派都归结为反清复明的政治性组织。

……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沐沐爸**的评论:

挺不错的书,从文学著作中解析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

2012-03-06 12:06:57
来自木叶声**的评论:

这是一部比较典型的中西法文化比较的书,有文学、法律、历史爱好的读者值得一看

2013-02-28 15:41:30
来自lxgcs**的评论:

拿到书,未及细看,简略翻阅下,质量倒是蛮不错的。抛开史料,从小说角度看待古人的法律制度,这倒是个全新的角度。

2011-12-31 12:08:56
来自衣生何**的评论:

书的内容还可以,通过五大名著来考察古代的法律,有点意思

2014-11-20 19:17:45
来自商山早**的评论:

读过作者的其他几本书,很不错,但这本不怎么样,翻到后记明白了,“这本书是被逼出来的”,是拿一些文章凑的,全书五个部分,解读了五本名著,《水浒西游三国红楼金瓶梅》,但书很薄,内容很少,文章也不怎么样,远不如《戒石铭与皮场庙》。

2013-04-03 14:42:36
来自无尾的**的评论:

对五大历史名著的一些小情节做了法律层面的阐释,挺有趣的。

2012-09-06 15:11:55
来自陈皇帝**的评论:

作者选的话题都十分有趣轻松,同时还具有相当的研讨价值,例如“黛玉的家产哪里去了”,这个话题给我的印象很深,以前从未想过,经作者一分析,着实收获不少,建议文学、史学、法学爱好者都可以看看。

2012-04-11 15:17:20
来自墨七珏**的评论:

这本书印刷还不错,内容也挺好,希望可以通过这本书了解一下古代的法律情况~

2014-08-15 22:22:55
来自伟陀**的评论:

好的小说,往往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写照。古典小说亦然。一般读者,难以由字里行间发现小说所反映的那个时代的法制状况,唯有专门人士方能指点迷津。《古人的天平》正是这样一本书。读法制史专门论著,总是让人感觉枯燥;而本书,通过讲解古典名著来讲解中国古代法制史,即使对法学学生、法律界从业人员,也都很有帮助。

2012-04-10 11:42:57
来自wendaos**的评论:

通过法律的视角解读名著,对于了解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别有一番趣味

2013-08-07 12:20:02
来自lidadao**的评论:

中国古代文学中的法律思想,可以当消遣的书看看,很有意思

2014-12-19 23:29:58
来自dsshahu**的评论:

很好的一部书,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名著。学法律的人更值得一看。

2012-11-13 12:55:02
来自Rolland**的评论:

本书是我听了郭教授在央视的法律讲堂所作系列讲座后,才买的,文笔风趣,普及很多历史上的法律常识,引人入胜。

2015-05-14 05:20:39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林黛玉的家产哪去了?被贾家侵吞了!法制史教授从法律文化解读五大名著,挺有意思的。

2012-03-20 14:10:21
来自Forever**的评论:

里面非常详尽的叙述了古代法律的知识及趣事,不失为法律人士的日常书目

2015-01-11 22:00:26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活用法律解释名著,有趣。启发人用其他角度看问题,挺有意思的。

2015-05-27 11:00:31
来自牧义海**的评论:

文学中的法律才是真实的法律,现实中的法律是利益而以

2011-12-28 22:33:33
来自shihin**的评论:

本书另辟蹊径,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中国古典名著,虽然并不能完全认同作者的意见,但是,总的来说,作者的叙述还是比较严谨和有说服力的

2015-02-15 16:24:48
来自和猪同**的评论:

书不厚,内容是对众所周知的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中的现象进行解读,非常适合拓展知识面,让人在读中国古典名著的时候层次更高,认识程度更深。特别是该书图文并茂,价格也不贵,看起来很舒服。

2012-03-20 17:14:35
来自guxin31**的评论:

同作者的其他书籍一样,本书是对中国法文化相当通俗和流畅的描写。从著名文学作品中看法文化,也是相当有创见的写作技巧。当然,同绝大多数通俗作品一样,本书对中国法文化的描写不大深刻,主要是对其负面性的描写缺乏惊心动魄的感觉。

2012-01-19 10:00:56
来自砂冰**的评论:

读书,读相同的文字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结果。不熟悉的领域由那些专业的人士来讲解更有些意思,当年读刘心武的解读红楼,发现原来我读了数遍的红楼,竟然有那些个不被我忽视的细节其实是给后文以定论。自此,对于所有这样剑走偏锋的解读都感兴趣。

2014-06-09 21:36:30
来自地明**的评论:

好评!本书从文学中反映了古代法律的观念,以及当时社会大众对于法律的看法,适合法学研究人员看!推荐!

2015-12-15 20:04:35
来自梧雨小**的评论:

作者曾就读于华东师大历史系本科、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律史硕士,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教授中国法制史,良好的就学与研究经历,使得作者写这种历史与法制结合的著作游刃有余。书中史料丰富,还看到了一些平素难以接触到的历史知识。

2015-05-24 20: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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