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号规则》于1965年在国际海事协商组织(IMCO)(现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第四次大会上通过,自此以后多次修正。现版《国际信号规则》已对过去版本的《国际信号规则》进行了大量修正以符合IMO的新要求。《国际信号规则》主要是为了适应在海上发生危及航行和人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通信的需要,它适用于各种通信工具及手段,包括可能使用的无线电话和无线电报,特别是当语言发生困难的时候,能够使各种通信更简洁明了,由于《国际信号规则》统一采取一个信号具有一个完整意义的原则,因而不会产生歧义,使得海上人命救助活动更加、有效。 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的要求,所有需要配备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均应备有经修正的国际信号规则,各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任何其他船舶也应备有此规则。目的是为海上航行的船舶在发生危机航行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语言交流发生困难时,提供通信方法和手段,以便及时地交流情况,尽快地得到援助。
及时章 概述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通信方法
第四章 通则
第五章 旗语通信
第六章 灯光通信
第七章 声号通信
第八章 无线电话通信
第九章 手旗或手臂发送莫尔斯码通信
第十章 莫尔斯符号-----语音表------程序信号
第十一章 单字母信号
第十二章 带有补充码的单字母信号
第十三章 破冰船和被救助船间的单字母信号
第十四章 战区中医疗船及救助艇的长期标记
通用部分
及时部分 遇险------紧急
第二部分 伤亡------损坏
第三部分 助航设备----航行---水文
第四部分 船舶操纵
第五部分 杂项
第六部分 气象-----天气
第七部分 船舶的航线
第八部分 通信
第九部分 国际卫生规则
补充码表
医疗部分
说明
及时部分 请求医疗援助
第二部分 医疗指导
补充码表
附录
附录1 遇险信号
附录2 旗语信号表
附录3 救生信号图解说明
附录4 无线电话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