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我国宪法的主体、誓词、组织者、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本书是一本全民普法读本,对宣誓的起源与发展、宪法宣誓制度的理论依据、国外的宪法宣誓制度、我国的宣誓传统和实践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对于树立宪法和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宪法的、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倾情推荐:“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彰显宪法,增强宪法意识,使宪法至上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本书围绕这一重要命题,从历史、价值、文本与功能四个维度,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进行了细致而客观的阐释,对了解宪法宣誓制度有启发意义。”
邓静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纽约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美国凯斯西储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宪法学、人权法学。
一、 宣誓的起源和发展
(一) 宣誓的起源
(二) 宣誓的发展
1、 古代社会宣誓的作用与功能
2、 近代社会宣誓的发展与批判
3、 现代社会宣誓的发展
(三) 对宣誓的评价
二、 宪法宣誓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 宪法宣誓的概念
(二) 宪法宣誓的理论基础
1、 宪法授权
2、 主权在民
3、 法治原则
4、 宪法宣誓制度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三) 仪式观照下的宪法宣誓
1、 仪式的概念
2、 仪式的特点
3、 仪式的功能
4、 作为一种仪式的宪法宣誓
三、 国外宪法宣誓制度的比较
(一) 国外宪法宣誓制度的概括介绍
1、 宣誓主体
2、 宣誓对象
3、 誓词内容
4、 见证人与监誓者
5、 宣誓地点
6、 宣誓效力
7、 宣誓制度的规范形式
8、 其他特殊要求
(二) 英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1、 历史渊源
2、 发展与完善
(三) 美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1、 历史渊源
2、 具体实践
(四) 德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1、 历史渊源
2、 法律效力
3、 功能与意义
四、 我国的宣誓传统
(一) 中国古代的宣誓传统:誓与盟
(二) 晚清、民国时期的理论与实践
1、 域外宣誓仪式的传入
2、 孙中山的宣誓理论及实践
3、 北京政府时期
4、 南京政府时期
五、 新中国宪法宣誓制度介绍
(一)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颁布之前我国的宪法宣誓实践
1、
2、 司法机关
3、 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及实践
4、 地方国家机关
(二) 宪法宣誓对依宪治国的意义
(三)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内容
1、 宣誓主体
2、 誓词内容
3、 组织机构
4、 宣誓程序
5、 其他规定
(四)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特点
(五)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
1、 立法机关
2、 行政机关
3、 司法机关
4、 小结
一、 宣誓的起源和发展
(一) 宣誓的起源
宣誓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古代人类社会对大自然的迷信。在人类社会起源的时期,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只能用原始而简陋的生产工具抵御自然灾害、利用自然资源,从而改造自然环境。在此过程中,对于许多自然现象,人们因无法作出科学的解释而萌生了极大的神秘感甚至恐惧感,并将这些现象的出现与消亡和天、神联系起来,认为如果冒犯了天、神,就会被惩罚,因而需要对大自然常怀敬畏之情,这也体现了人对自然的依附性。人们在正式的场合举行庄严的仪式来表达这种敬畏,向天、神起誓,对自身形成内心的约束,使所有参与者见证并监督其遵守誓言。正如康德所言:“人们发誓并不是出于道德的原因,而仅仅出于盲目的迷信。”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认为,在原始社会的公理中,都将人的智慧与神灵和超自然权力联系在一起,人的生命必须要与神灵的意愿、命令相一致。宣誓的出现和延续与远古社会人类的这种认识密切相关。
有记载的宣誓行为最早大可追溯至宗教信仰与宗教仪式,也可以在古代法典中找到关于宣誓的规定。西方文明肇始于希伯来文明,希伯来的法律与宗教无法分开。《摩西五经》记载的内容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有关宣誓的内容。《摩西五经》是希伯来圣经最初的五部经典,包括《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它是犹太教经典中最重要的部分,以神的律法为主要思想。作为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它是最早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摩西五经》第四卷《民数记》第三十章记载了许愿和誓约的内容。其中,第二节就记载: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这就是这部经典中关于誓约的条例——凡起誓保障的事情,必须受到约束,必须严正、义无反顾地完成,以成就神的旨意。要求人们向神起誓,可以看作是宣誓制度早期的文本规定雏形。正是自古以来深厚的宗教文化土壤影响了西方的法治传统,此后人们也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
宣誓在西方的起源、发展以及广泛运用,更多的是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及其证人在法庭陈述前,都要对神灵起誓,以保障自己此后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宣誓成为证明某人是否清白、陈述案件内容是否为真相的途径。裁判者据此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作为神示裁判制度的组成部分,这种宣誓在诸多古代法律的规定中可以觅得踪迹。比如,《摩奴法典》第八卷及时百零九条规定:“在没有证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彻底了解真理在诉讼两造中哪一造时,可利用宣誓取得认识。”又如,《汉谟拉比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倘自然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应对神宣誓,免其责任。”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 J.伯尔曼(Harold J. Berman)认为,这一时期的法律与宗教分享同一种仪式、传统,并且具有同样的性与普遍性。宣誓最早源自宗教仪式,因而宗教文化深深影响了古代的政治生活。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以城邦为中心的城邦民主制,其特点之一就是法律至上。每个官员在任职以前都要宣誓,他们将公正地、依法地从政,绝不以他们的职务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有利于实现城邦全体公民参与到城市的管理中来,培养民主氛围。其理论和实践为近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历史基础。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将宣誓分为任意宣誓、强制宣誓和请求宣誓,以此作为债权人的保障措施。私人之间的契约“一般都无权向国家方面请求法律上的援助;保障债主的唯有欠债人的诺言,而这种诺言依商人的惯例甚被重视,诺言之外又常加上起誓,背誓者害怕神诛,所以畏惧神诛也是债主的一种保障”。同时,立誓被认为是人与神缔结的一项正式契约,人以此向神保障,如神在某一件事上对其予以保佑并助其顺利实现契约内容,他便给神以某一种形式的回报。宣誓在古罗马普遍实施,其重要性被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敏锐地捕捉到。孟德斯鸠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重要奠基人,常在其著作中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一部综合性政治学巨著,他在该书中阐述道:“‘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但是为着光荣和祖国则不是这样。”孟德斯鸠认为古罗马的生存和发展由宗教和风俗维系着,与法律有关的誓言中体现了宗教因素和风俗因素。
在此后长达千年的中世纪,由于裁判的需要,宣誓被广泛应用。这些不同种类的宣誓在中世纪欧洲各国的法典中已成为普遍的规定,包括宗教宣誓、效忠宣誓、就职宣誓、证人宣誓和订约宣誓。这些种类的宣誓都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誓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 宣誓的发展
1 古代社会宣誓的作用与功能
及时,宣誓具有构建共同体的作用。在西欧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城市的最初建立以及对于城市各项自治权利的认可,都是依靠成员订立一系列誓约,或者进行庄严的集体宣誓。城市通常是作为一个宣誓的“共同谋求和平的集团”而开始的。城市中的行会也是从经宣誓后的兄弟会“起步”的,组织内部的成员受相互保护和服务的誓言的约束。11和12世纪的部分城镇的行会通过兄弟会来运作和平运动,这些行会成为相互保护的团体和自愿的法律实施组织。
城市中的全体成员订立特许状并进行宣读,表示忠诚捍卫这份特许状,并通过这种方式作出誓约。这种特许状从性质上来说,被认定为一种社会契约,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及社会渊源之一。城市法是一种密切联合的、一体化的共同体的法律,该共同体通常在实际上被称作一个“公社”(commune)。共同体或明或暗的是以一种“契约”(covenant)为根据的。许多城市和城镇依靠庄严的集体宣誓或者一系列誓约建立起来,这些誓约是由全体人民为捍卫曾公开向他们宣读的特许状而作出的。在中世纪的西欧,市民对封建领主进行效忠宣誓,通过这种方式与领主建立信任关系,并由此从领主那里获得领地。城市特许状是由国王或者大封建主颁发给市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认可书,用来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承认市民的基本权利。伯尔曼认为,这个时期欧洲的新兴城市和城镇是法律的联合。特许状的形式是西欧城市法早期的重要渊源,促使西欧的城市发展逐步迈入法治化的轨道。伯尔曼还指出,这些特许状具有宪法性的特征。原因在于,这些特许状既是政府组织的特许状,又是市民权利和特权的特许状。它所建立的政府组织体系在某些重大方面与当代宪法体系相似,城市的政府权力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被分为相互间进行某种制约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在实际效力上,这些特许状是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市民权利和特权的宪法性法律包含民众参与城市政府相关的权利和特权,换言之,政治权力最终属于市民全体。
第二,宣誓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需要进行社会交往,从而构建稳定的人际交往秩序。人与人之间在交往中建立相互信任和稳定发展的社会关系。个体的社会属性是在社会关系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进行中逐渐生成的。在古代社会,个体的力量有限,必须从属于和依赖各种或大或小的集体或单位,跟其他成员一起形成密切的合作、互动和联系,以合力来抵抗敌害、获取食物和改造外部世界。人们正是通过订立誓约、进行效忠宣誓等方式与其他社会成员建立信任关系,从而在更广的范围内推动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
第三,宣誓具有证明作用,推动裁判的进行。古代的人们普遍崇拜神灵,通过宣誓的方式查明证据真伪,认定犯罪事实。证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向法庭宣誓,就自己对案件所知悉的事实情况作证。证人先进行宣誓,从心理上促使其如实作证。它虽然不能保障每一个证人所述都属实言并且没有任何隐瞒,但是当时的人们相信会有来生,相信有的审判,即冥罚。宣誓也是很多行为获得法律效力的步骤之一。比如裁判中提供的证据经过宣誓之后才能被法官采用。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Nobushige Hozumi)提出,有关裁判的宣誓有两方面:及时,判断犯罪事实以及其他系争事实是否存在;第二,判断证据的真伪。古代裁判中宣誓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判断系争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证据的真伪。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宣誓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可以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用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