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德国民法典》好的中译本
2015年版本,民法学人必备工具书
译注者简介
陈卫佐,1967年8月9日生于南宁市,祖籍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汉族,无党派人士。
1990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德国萨尔大学(UniversittdesSaarlandes)法学硕士学位(LL.M.),2004年获德国萨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doctoriuris)。
受海牙国际法学院的邀请,于2012年7月30日至8月3日用法文为海牙国际法学院2012年夏季讲习班讲授国际私法特别课程——《中国国际私法的新法典编纂》(Lanouvellecodificationdudroitinternationalprivéchinois)。荣获洪堡基金会(AlexandervonHumboldtStiftung/Foundation)所授予的"有经验的科学家研究奖学金"(ForschungsstipendiumfürerfahreneWissenschaftler),自2012年1月1日起以"洪堡学者"身份在位于德国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洪堡学者"。自2004年10月起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自2010年11月16日起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2003年4月至今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国际比较法学院(Facultéinternationalededroitcomparé)客座教授,已先后用法文为国际比较法学院2003年至2012年每年4月、2014年4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春季讲习班和2003年8月在奥地利格拉茨、2009年8月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办的夏季讲习班讲授比较法;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UniversitédeStrasbourg)客座教授;2010年1月至2月为法国巴黎政治学院(SciencesPoParis)访问学者(法国政府奖学金获得者);2010年2月至3月为比利时鲁汶大学(KatholiekeUniversiteitLeuven)客座教授;2012年6月1日至7月29日为瑞士比较法研究所(InstitutSuissededroitcomparé/SwissInstituteofComparativeLaw)访问学者(范卡尔克奖学金获得者)。国际比较法学会(InternationalAcademyofComparativeLaw)合作会员(associatemember,2013年至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2年至今)、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5年至今)。
曾于199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以海牙国际法学院1996年博士奖学金获得者身份,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8年5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萨尔大学欧洲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其中1998年5月至8月为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短期研究奖学金获得者,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瑙曼基金会(FriedrichNaumannStiftung)博士奖学金获得者]。
主要学术成果:专著及其他独立完成的著作,包括:法文专著《中国国际私法的新法典编纂》(Lanouvellecodificationdudroitinternationalprivéchinois),已发表于《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演集》(RecueildescoursdelAcadémiededroitinternationaldeLaHaye/CollectedCoursesoftheHagueAcademyofInternationalLaw)第359卷,莱顿/波士顿,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2013年法文版;专著《比较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规则和原理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拉丁语法律用语和法律格言词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德文专著WeizuoChen,RückundWeiterverweisung(Renvoi)instaatsvertraglichenKollisionsnormen,PeterLangGmbHEuropischerVerlagderWissenschaften,FrankfurtamMain,2004(《国际条约的冲突规则中的反致和转致》,法兰克福,彼得·朗欧洲科学出版社2004年德文版,被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列为关于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的一般参考文献之一,专著《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梁慧星主编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之一);《德国民法典》(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2006年第2版、2004年第1版。此外,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国际私法年刊》(英文)、法国《国际法杂志》(法文)等中外法学期刊上发表了论文40余篇。
德国民法典
及时编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
及时章人(第1条至第89条)
及时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至第20条)
第二节法人(第21条至第89条)
及时目社团(第21条至第79条)
及时分目一般规定(第21条至第54条)
第二分目已登记社团(第55条至第79条)
第二目财团(第80条至第88条)
第三目公法上的法人(第89条)
第二章物和动物(第90条至第103条)
第三章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
及时节行为能力(第104条至第115条)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116条至第144条)
第三节合同(第145条至第157条)
第四节条件和期限(第158条至第163条)
第五节和意定权(第164条至第181条)
第六节允许和追认(第182条至第185条)
第四章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
第五章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
及时节消灭时效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第194条至第202条)
第二节消灭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进行(第203条至第213条)
第三节消灭时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条至第225条)
第六章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
第七章担保的提供(第232条至第240条)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
及时章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
及时节给付义务(第241条至第292条)
第二节债权人的迟延(第293条至第304条)
第二章通过一般交易条款来形成法律行为上的债务关系(第305条至第310条)
第三章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关系(第311条至第361条)
及时节成立、内容和终止(第311条至第319条)
及时目成立(第311条至第311c条)
第二目在消费者合同和特殊交易形态的情形下的各项原则(第312条至第312k条)
及时分目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适用范围和各项原则(第312条至第312a条)
第二分目订立于营业场所外的合同和异地交易合同(第312b条至第312h条)
第三分目电子商务合同(第312i条至第312j条)
第四分目不同的约定和证明责任(第312k条)
第三目合同的改订和终止(第313条、第314条)
第四目单方面的给付确定权(第315条至第319条)
第二节双务合同(第320条至第327条)
第三节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约定(第328条至第335条)
第四节定金、违约金(第336条至第345条)
第五节解除;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第346条至第361条)
及时目解除(第346条至第354条)
第二目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第355条至第361条)
第四章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第397条)
及时节履行(第362条至第371条)
第二节提存(第372条至第386条)
第三节抵销(第387条至第396条)
第四节免除(第397条)
第五章债权的转让(第398条至第413条)
第六章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9条)
第七章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第420条至第432条)
第八章各种债务关系(第433条至第853条)
及时节买卖、互易(第433条至第480条)
及时目一般规定(第433条至第453条)
第二目特种买卖(第454条至第473条)
及时分目试验买卖(第454条、第455条)
第二分目买回(第456条至第462条)
第三分目先买(第463条至第473条)
第三目消费品买卖(第474条至第479条)
第四目互易(第480条)
第二节分时居住权合同、关于长期休假产品的合同、媒介合同或交换系统合同(第481条至第487条)
第三节贷款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和分期供应合同(第488条至第515条)
及时目贷款合同(第488条至第505条)
及时分目一般规定(第488条至第490条)
第二分目消费者贷款合同的特别规定(第491条至第505条)
第二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第506条至第509条)
第三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期供应合同(第510条)
第四目不可缺少性、适用于生计发起人(第511条至第515条)
第四节赠与(第516条至第534条)
第五节使用租赁合同、用益租赁合同(第535条至第597条)
及时目适用于使用租赁关系的一般规定(第535条至第548条)
第二目关于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49条至第577a条)
及时分目一般规定(第549条至第555条)
及时a分目保持措施和现代化措施 (第555a条至第555f条)
第二分目租金(第556条至第561条)
及时亚分目关于租金的约定(第556条至第556c条)
第二亚分目关于租金额的规定(第557条至第561条)
第三分目出租人质权(第562条至第562d条)
第四分目合同当事人的更换(第563条至第567b条)
第五分目使用租赁关系的终止(第568条至第576b条)
及时亚分目一般规定(第568条至第572条)
第二亚分目期间不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3条至第574c条)
第三亚分目期间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5条、第575a条)
第四亚分目因雇佣而出租的住宅(第576条至第576b条)
第六分目在所出租的住宅上的住宅区分所有权成立的情形下的特别规定(第577条、第577a条)
第三目关于其他物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8条至第580a条)
第四目用益租赁合同(第581条至第584b条)
第五目农业用地用益租赁(第585条至第597条)
第六节使用借贷(第598条至第606条)
第七节物的消费借贷合同(第607条至第610条)
第八节雇佣合同和类似的合同(第611条至第630h条)
及时目雇佣合同(第611条至第630条)
第二目治疗合同(第630a条至第630h条)
第九节承揽合同和类似的合同(第631条至第651m条)
及时目承揽合同(第631条至第651条)
第二目旅行合同(第651a条至第651m条)
第十节居间合同(第652条至第656条)
及时目一般规定(第652条至第655条)
第二目消费者贷款合同的媒介(第655a条至第655e条)
第三目婚姻媒介(第656条)
第十一节悬赏广告(第657条至第661a条)
第十二节委托、事务处理合同和付款服务(第662条至第676h条)
及时目委托(第662条至第674条)
第二目有偿事务处理合同(第675条至第675b条)
第三目付款服务(第675c条至第676h条)
及时分目一般规定(第675c条至第675e条)
第二分目付款服务合同(第675f条至第675i条)
第三分目付款服务的提供和使用(第675j条至第676h条)
及时亚分目付款行为的许可;付款证明文书(第675j条至第675m条)
第二亚分目付款行为的实施(第675n条至第675t条)
第三亚分目责任(第675u条至第676h条)
第十三节无因管理(第677条至第687条)
第十四节寄托(第688条至第700条)
第十五节旅店主人处物的携入(第701条至第704条)
第十六节合伙(第705条至第740条)
第十七节共同关系(第741条至第758条)
第十八节终身定期金(第759条至第761条)
第十九节不的债务(第762条至第764条)
第二十节保障(第765条至第778条)
第二十一节和解(第779条)
第二十二节债务约定、债务承认(第780条至第782条)
第二十三节指示证券(第783条至第792条)
第二十四节无记名债券(第793条至第808条)
第二十五节物的出示(第809条至第811条)
第二十六节不当得利(第812条至第822条)
第二十七节侵权行为(第823条至第853条)
第三编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
及时章占有(第854条至第872条)
第二章关于土地上权利的一般规定(第873条至第902条)
第三章所有权(第903条至第1017条)
及时节所有权的内容(第903条至第924条)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5条至第928条)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9条至第984条)
及时目转让(第929条至第936条)
第二目取得时效(第937条至第945条)
第三目附合、混合、加工(第946条至第952条)
第四目物的出产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第953条至第957条)
第五目先占(第958条至第964条)
第六目拾得(第965条至第984条)
第四节因所有权而发生的请求权(第985条至第1007条)
第五节共有(第1008条至第1017条)
第四章役权(第1018条至第1093条)
及时节地役权(第1018条至第1029条)
第二节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89条)
及时目物上的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67条)
第二目权利上的用益权(第1068条至第1084条)
第三目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85条至第1089条)
第三节限制的人役权(第1090条至第1093条)
第五章先买权(第1094条至第1104条)
第六章物上负担(第1105条至第1112条)
第七章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13条至第1203条)
及时节抵押权(第1113条至第1190条)
第二节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203条)
及时目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198条)
第二目定期土地债务(第1199条至第1203条)
第八章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1204条至第1296条)
及时节动产质权(第1204条至第1272条)
第二节权利质权(第1273条至第1296条)
第四编亲属法(第1297条至第1921条)
及时章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条至第1588条)
及时节婚约(第1297条至第1302条)
第二节婚姻的缔结(第1303条至第1312条)
及时目婚姻能力(第1303条至第1305条)
第二目婚姻的禁止原因(第1306条至第1308条)
第三目婚姻能力证明(第1309条)
第四目结婚(第1310条至第1312条)
第三节婚姻的废止(第1313条至第1318条)
第四节死亡宣告后的再婚(第1319条至第1352条)
第五节婚姻的一般效果(第1353条至第1362条)
第六节夫妻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563条)
及时目法定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407条)
第二目约定财产制(第1408条至第1557条)
及时分目一般规定(第1408条至第1413条)
第二分目财产分别制(第1414条)
第三分目财产共同制(第1415条至第1557条)
及时亚分目一般规定(第1415条至第1421条)
第二亚分目由夫或妻管理共同财产(第1422条至第1449条)
第三亚分目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财产(第1450条至第1470条)
第四亚分目共同财产的分割(第1471条至第1482条)
第五亚分目延续的财产共同制(第1483条至第1518条)
第四分目选择性财产增加额共同制(第1519条至第1557条)
第三目夫妻财产制登记簿(第1558条至第1563条)
第七节离婚(第1564条至第1587条)
及时目离婚原因(第1564条至第1568条)
及时a目在离婚之际的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具的处理(第1568a条、第1568b条)
第二目离婚配偶的扶养(第1569条至第1586b条)
及时分目原则(第1569条)
第二分目受扶养权(第1570条至第1580条)
第三分目给付能力和顺位(第1581条至第1584条)
第四分目扶养请求权的形成(第1585条至第1585c条)
第五分目扶养请求权的终止(第1586条至第1586b条)
第三目供给的均衡(第1587条)
第八节教会义务(第1588条)
第二章亲属(第1589条至第1772条)
及时节一般规定(第1589条、第1590条)
第二节世系(第1591条至第1600e条)
第三节扶养义务(第1601条至第1615o条)
及时目一般规定(第1601条至第1615条)
第二目子女及其未相互结婚的父母的特别规定(第1615a条至第1615o条)
第四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第1616条至第1625条)
第五节父母照顾(第1626条至第1711条)
第六节辅佐(第1712条至第1740条)
第七节收养(第1741条至第1772条)
及时目未成年人的收养(第1741条至第1766条)
第二目成年人的收养(第1767条至第1772条)
第三章监护、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条至第1921条)
及时节监护(第1773条至第1895条)
及时目监护的成立(第1773条至第1792条)
第二目监护的执行(第1793条至第1836e条)
第三目家庭法院的照料和监督(第1837条至第1848条)
第四目青少年福利局的协助(第1849条至第1851条)
第五目免除若干义务的监护(第1852条至第1881条)
第六目监护的终止(第1882条至第1895条)
第二节法律上的照管(第1896条至第1908k条)
第三节保佐(第1909条至第1921条)
第五编继承法(第1922条至第2385条)
及时章继承(第1922条至第1941条)
第二章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条至第2063条)
及时节遗产的接受和拒绝、遗产法院的照料(第1942条至第1966条)
第二节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第1967条至第2017条)
及时目遗产债务(第1967条至第1969条)
第二目对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第1970条至第1974条)
第三目继承人责任的限制(第1975条至第1992条)
第四目遗产清册的编制、继承人的无限责任(第1993条至第2013条)
第五目延期抗辩权(第2014条至第2017条)
第三节遗产请求权(第2018条至第2031条)
第四节多数继承人(第2032条至第2063条)
及时目继承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第2032条至第2057a条)
第二目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2058条至第2063条)
第三章遗嘱(第2064条至第2273条)
及时节一般规定(第2064条至第2086条)
第二节继承人的指定(第2087条至第2099条)
第三节后位继承人的指定(第2100条至第2146条)
第四节遗赠(第2147条至第2191条)
第五节负担(第2192条至第2196条)
第六节遗嘱执行人(第2197条至第2228条)
第七节遗嘱的做成和废止(第2229条至第2264条)
第八节共同遗嘱(第2265条至第2273条)
第四章继承合同(第2274条至第2302条)
第五章特留份(第2303条至第2338条)
第六章继承不够格(第2339条至第2345条)
第七章继承的抛弃(第2346条至第2352条)
第八章继承证书(第2353条至第2370条)
第九章遗产买卖(第2371条至第2385条)
附:陈卫佐译注之《德国民法典》第4版对第3版的条文修改
(修正、增加和废止)情况一览表
第1版译后记
本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所反映的是德国民法典截至2010年1月1日的施行状况。在这4年半时间里,德国立法者已通过27部新法律(外加联邦宪法法院的1个裁定),修正、增加和废止了德国民法典的诸多条文,涉及的条、款、项、句以及标题达210余处之多,详见译注者所列"陈卫佐译注之《德国民法典》第4版对第3版的条文修改(修正、增加和废止)情况一览表"。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德国民法典的近期发展动态,满足更多学人希望拥有德国民法典近期译本的需求,译注者借本书第4版出版之机,将上述被修改的条文翻译成汉语,所依据的版本是截至付梓时为止的近期文本——2002年1月2日公布的官方文本(见《联邦法律公报》,2002年,及时部分,第42页,校勘见《联邦法律公报》,2002年,及时部分,第2909页和2003年,及时部分,第738页),最近一次为2013年10月1日的法律(见《联邦法律公报》,2013年,及时部分,第3719页)所修改,反映德国民法典截至2014年7月13日的施行状况[BürgerlichesGesetzbuch(BGB)inderFassungderBekanntmachungvom2.1.2002(BGBl.2002IS.42,ber.BGBl.2002IS.2909undBGBl.2003IS.738),zuletztgendertdurchdasGesetzvom1.10.2013(BGBl.2013IS.3719),Stand:13.7.2014]。
本书第4版的译文与第3版相比,修改之处颇多。所修改的内容主要是4年半以来德国立法者对德国民法典条文所做的210余处更改,包括被修正、增加、废止和删除的条、款、项、句以及标题。第4版的译文参考了2010出版的德国民法典法译本:Codecivilallemand,TraductioncommentéeparG.Lardeux,R.Legeais,M.PédamonetC.Witz,Paris:Dolloz,2010。此外,译注者还参考截至2014年7月的德语文献对全书的注解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十多年来,为了重新翻译德国民法典,译注者可谓呕心沥血,勉力为之。在留学德国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6年时间(1998年至2004年)里,译注者曾经为了译注德国民法典而废寝忘食,几乎达到了"为伊消得人憔悴"的程度。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译注者荣获洪堡基金会所授予的洪堡研究奖学金,以"洪堡学者"身份分3次在位于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在德国期间,译注者在紧张地准备海牙国际法学院2012年国际私法特别课程的法文讲演稿之余,仍不断关注德国立法者对德国民法典的修订情况,在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完成了全部译文的更新工作。对译注者来说,本书每一次新版的完成,不啻是一次自我超越,是对译注者的体力、脑力、意志、信心和毅力的再一次锤炼和考验。可以不夸张地说,本书的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凝聚了译注者十多年的心血。
本书第4版的顺利出版,承蒙法律出版社独立策划部召集人孙东育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特此致谢。感谢我的德国导师、著名民商法学家、萨尔大学法律与经济学院民法、商法、比较法和国际私法教授(1986年至今)兼欧洲法研究所所长马丁内克教授(Prof.Dr.Dr.Dr.h.c.mult.MichaelMartinek),他为我提供了关于德国民法典条文更新的近期资料;感谢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家和民法学家、汉堡大学法学院博尔克教授(Prof.Dr.ReinhardBork),他已连续几年从德国给我邮寄近期版的《帕兰特德国民法典评注》,最近一次邮寄的是该书2014年第73版(Palandt,BürgerlichesGesetzbuch,73.Aufl.2014)。
感谢我的贤内助苏娜的督促、支持和鼓励,也感谢我们的儿子陈亚欧,他们作为"洪堡学者"家属在美丽的港口城市汉堡陪伴我度过了部分美好时光。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夏令时2014年7月13日晚,德国国家足球队在巴西世界杯决赛的加时赛中以一比零的战绩击败了南美劲旅阿根廷队,成为2014年巴西世界杯冠军,继1954年、1974年和1990年之后第4次捧起了大力神杯。这一激动人心的日子恰好是本书第4版的德国民法典近期条文的更新工作基本完成之日。在这24小时,我从21点便开始与刚刚过完78岁生日的房东吕宁女士(FrauHildegardLüning)一起收看巴西世界杯决赛的电视直播。作为一个在德国度过了7年半时间的学人,我当然希望德国国家队摘取桂冠,所以当德国国家队大获全胜时,我也像千千万万的德国球迷一样欣喜若狂,甚至破例喝了点房东吕宁女士所提供的葡萄酒,真诚地为德国国家队所取得的来之不易却又名至实归的辉煌胜利干杯。为了永远记住在德国度过的这一难忘日子,不断激励自己学习德国国家足球队的队员们坚韧不拔、锐意进取、团结协作、勇夺桂冠的精神,我特地将2014年7月13日作为本书第4版前言写就的日期和反映德国民法典施行状况的日期。人生中的许多事情也像足球比赛一样,有失败,也有胜利,而且失败的次数往往比胜利的次数还要多,然而人生最幸福的,莫过于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和踏实坚韧的劳动,在历尽千辛万苦之后达到光辉的顶点的那一刻。
自本书第1版问世以来,不断有读者发来电子邮件,除对我译注德国民法典加以热情洋溢的鼓励外,还就译文和注解中的一些错误、疏漏或值得商榷的地方提出了认真而中肯的批评,使我获益良多。尽管我已竭尽愚鲁,但因学识谫陋,谬误和疏漏在所难免,误译和漏译之处一定不少。诚如本书第1版译后记所言:读者是我师,读者是我友。
……
快递竟然把我的东西放在私营的、非常不专业的寄存点了!!!不给我直接送达,放在寄存点也就算了,竟然还要我交保管费!!!!没有0分吗?想直接给0分!!!
只是书有点脏了,其他的还好。
世界上最好的民法典,值得收藏
希望,能在包装上下功夫,不要好好的书,刚到手里,就发现有折痕。
买来有时间慢慢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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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是正版的,物流也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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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赞的。翻译很棒。而且注释还解释了很多知识
不错就是贵了点
参考书,索引书。
好书值得推荐
值得一买的教材,有点读功能,能让小朋友听到比较纯正的发音。教材内容也很很可爱,符合小朋友的接受能力
折痕太严重了
陈卫佐教授的呕心沥血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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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书蛮好的。
看着还不错
备课最需要的书
还行吧!买不起台版,只有选择这个了!
就是法条。理解错了
我滴妈 书面发黄 估计是在仓库积压了很久的书 和旧书一样。
一本世界经典的法典,是研习民法不可多得的参考资料。
陈老师的和杜老师的版本各买了一本,对照学习。法律出版社的书,确实装帧不去北大了。。
经典作品了,值得好好研读。德国民法应该多学习借鉴。世界读书日,中国人应该多读读书。
民法,当然先讲的一定是拿破仑民法典,法国的,可德国人 的立法确实严谨再严谨
是学习德国民法必备参考书,反映德国民法典截止2014年7月13日的施行状态,是目前最新版。
《德国民法典》与其说是制定,不如说是总结。正如有的学者评价德国民法典所说,“《德国民法典》是光辉的潘德克顿法学所完成的19世纪之子,但却未成为20世纪之父。一般而言,伟大的法典都是过去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但是却很难成为孕育应然的未来社会的种子,法典编撰的这种历史命运,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印证。”[i] 故Gustav Boehmer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们说《德国民法典》虽然说是19世纪之子,却并非20世纪之母。”一般说来,大多法典都只是对过去或当时制度的归纳整合,反映当时的法学状况,而很少有法典能为将来的新事物、制度的发展做出囊括。[ii]所…
德国民法典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中国的民法典制定中应该好好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