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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典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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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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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郝振江,1976年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1-)、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会会员。先后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1997年、2001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年),2014年至2016年任日本学术振兴会(JSPS) 京都大学外国人特别研究员。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非讼程序法学研究,代表作品有《论非讼程序的功能》、《论非讼程序在我国的重构》等,译著有《现代社会与审判--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等。

赵秀举1974年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交通大学凯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德国拜罗伊特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强制执行法学研究,代表作有《论现代社会的民事执行危机》、《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等,译著有《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等。

目录

上篇德国法

德国非讼程序法的新发展

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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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事事件区分为不同类型并依此设计不同程序、适用不同的程序机理去审理,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通行做法。在这些区分中,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可谓是最为基础的区分。诉讼程序采用对抗式构造,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等,适用于解决纠纷事件;非讼程序采用非对抗式构造,遵循职权主义等,主要处理没有争议的事件和不宜采用诉讼程序审理的事件。相对于前者的体系严整,后者某种意义上更类似于各种具有非对抗性质的程序聚合在一起适用共通程序要素所形成的类属程序,具有平衡、分流或者弥补前者功能不足的效用。所以就其范畴上,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各个国家及地区之间并不一致。不过,从德日的情况来看,这两个国家均包括家事事件程序和一般非讼事件程序,它们构成了德日非讼程序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启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由于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同时实现过程纠纷急剧增长的压力和传统审判方式的惯性影响,长期关注的是如何运用民事诉讼这种单一程序去解决民事纠纷,无论理论还是实务上对非讼程序都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理论上至今尚无就德国《非讼程序法》的译文足可见一斑;实务中展开的各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也主要是围绕民事诉讼程序展开的。显然,在民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和民事实体法逐步完善的背景下,这种状况已经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一方面,未必所有的民事纠纷均适于采用诉讼的对抗制构造来解决,对于这些纠纷而言,适用对抗制极易致使有可能修复的法律关系破裂;另一方面,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赋予了诸多司法权介入司法领域的权限,这些事件如果按照习惯思维采用诉讼程序审理也会使立法目的落空。为此,就需要从顶层上重新思考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方向,对非讼程序给予应有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较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提出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旨在构建不同于通常诉讼程序的家事审判程序。目前,从现有改革成效来看,很难评价说已经寻找到合理目标,诸多改革措施依然受诉讼程序思维的影响。一项成功的法律制度改革,尽管受制于多种因素,但是比较法的广泛借鉴、理论上的充分思考研究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为了推动改革的深化,对发达法治国家与地区,尤其是对我国法制影响较大且包括家事程序在内的非讼程序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和日本的制度状况有相对清晰的了解和把握无疑是必要,如此才能不断地对改革进行反思并提供新的可资借鉴的思路。

目前,就德国和日本非讼程序法典翻译的具体状况是,德国《非讼程序法》我国至今尚无正式出版的译本,日本《非讼程序法》虽然已有译本,但通常是被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予以译出,并没有体现出包括家事程序在内的非讼程序的独立性。并且,在进入21世纪之后,德日非讼程序法为适应现代法治理念,均经历了大规模修改。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于2008年9月19日在联邦参议院最终通过,于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日本《非讼事件程序法》和《家事事件程序法》则于2011年5月25日在国会通过,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为了满足学界和实务界了解德日非讼程序近期立法发展的需要,译者遂决定将它们翻译过来予以结集出版。而之所以将德日法典置于同一书中,主要是考虑到便于研究。因为从源头而言,日本1898年《非讼事件程序法》总则几乎是照搬了德国1898年《非讼事件程序法草案》,后者在国会经过部分修改后予以通过,前者几乎没有修改就通过了。二者虽然具有这种同源性,但是终究是在不同的法制背景与文化传统下经过一百多年各自的发展,所以后来的制度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尤其是21世纪的这次法典修改中,问题和修改重心的差异在新法典中得到充分展现。例如,德国在家事事件全部非讼化后仍然采用单一法典的结构,并且将法典名称更改为《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日本仍然维持了1947年以来的《非讼事件法》和《家事事件法》分立的结构,并且规定《非讼事件法》仅适用于一般非讼事件,而《家事事件法》适用于家事事件。通过这种往返的比较可以使我们对非讼程序有更深刻的把握和理解。

不过,本书没有采用"德日非讼程序法典"的书名,而是采用了现在的书名。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上述德日在法典体系上的差异,目前的名称可以涵盖德国和日本两种法律体系的状况;另一方面,家事程序已经成为非讼程序的主要部分,在德国,尤其是随着法典的修改将家事事件非讼化以后,更须突出家事程序在非讼程序中的地位。目前的书名揭示了家事事件程序与一般非讼事件程序之间的关系,既易于法学内不同学科读者理解,也蕴含着对家事程序特有审判理念的强调。此外,考虑到日本法的特殊状况,本书将日本《民事调停法》也纳入了非讼事件程序法,予以一并译出。

关于本书的分工,德国法典的翻译由赵秀举副教授承担,法典的解读部分和日本法典的翻译、全书的统稿由郝振江副教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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