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由王玉玲编著的《责任保险》是人保财险总公司教育培训部组织编写的一本企业培训教材。内容涵盖了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保险实务,内容翔实、体系完整,适合保险从业人员作为工作指导用书。
及时篇 基础篇 及时章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三章 责任保险的历史与发展 第二篇 产品篇 及时章 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章 雇主责任保险 第三章 产品责任保险 第四章 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章 其他责任保险 第六章 个人责任保险 第三篇 定价篇 及时章 定价原理 第二章 责任保险定价 第四篇 承保篇 及时章 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章 雇主责任保险 第三章 产品责任保险 第四章 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章 其他责任保险 第五篇 理赔篇 及时章 理赔调查 第二章 定责与定损 第三章 核赔 第四章 代位追偿 第五章 理赔应关注的要点、难点 第六章 案例分析 第六篇 准备金篇 及时章 准备金介绍 第二章 准备金与业务经营 参考文献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分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责任"一词有多种含义,如分内应做的事,因没有做好分内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等。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纪律责任、宗教责任、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主要是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是责任保险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及时,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的事由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因和根据。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二者均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人积极的身体活动,即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或合同约定所不允许做的事。不作为是人消极的身体活动,即不做法律规定应当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应当做的事。
虽然法律责任主要产生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一切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的行为),但是有许多法律规定的特殊合法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8、129条就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种合法行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又如现代大多数国家行政立法或判例都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合法行政行为承担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这也是一种法律责任。
第二,法律责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它的两层基本含义是:其一,并不是任何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甲在吵架中侮辱乙,使乙产生情绪上的不愉快,乙因此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乙的这种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不能擅自扩大或减小行为人的责任。
第三,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政治责任、纪律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最主要的区别。除某些民事责任的认定(如违约责任、轻微的侵权责任等)可由当事人协商以外,其他法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国家特设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我国,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权属于人民法院,而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权属于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有特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做出不同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分类,即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应承担的受刑法惩罚的不利法律后果。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法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构成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责任主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即国家机关对犯罪主体施以刑罚处罚,因而刑法具有公法的性质。刑法的处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作为其他刑种的附加刑来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在主刑上,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是责任主体向社会所负的受惩罚责任,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受道德否定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违法行为违背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制裁(受惩罚),无法以货币进行量化,所以任何保险都不可能承保刑事责任风险,否则会因为危害社会利益而被法律所禁止。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法律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法律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属于公法范畴。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可以从事各种行政行为,如征收税款、强制拍卖、对违法者给予处罚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应当服从行政权力,否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责任体现的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公权利益一般不作为任何保险的承保对象。责任保险是在国家管理下进行的民事活动,不可能反过来为国家提供保障,所以行政责任风险一般不是责任保险的可保风险。
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违反法定民事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的个人或单位因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其中,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其他责任是除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典型的如因拒绝返还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责任、无因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被管理人因拒绝补偿管理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国家也是民事责任的主体。由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为损害赔偿,即可以货币进行衡量,而民事责任风险特别是侵权责任风险具有大数法则的特点,所以,民事责任风险成为责任保险的可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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