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独立成体系之作,繁简得当,非常适合本科生的教学使用。因而具有性、适用性及示范性特点。2、作者结合物权法研究成果和颁布的物权法规范,从物的概念、物权种类、特征及具体物权类型等方面进行介绍,体系性强。 3、摆脱传统法学教材纯粹注释法条的编写风格,借鉴台湾、日本及英美教材的写法,灵活使用案例、参考资料、图表、注释等手段。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较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较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及时编 总论
及时章 物权和物权法
及时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
第五节 物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物权法》的体系
第六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第二章 物权变动
及时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五节 动产交付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及时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及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第三节 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四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及时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
第五节 共同管理权
第六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相邻关系
及时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六章 共有
及时节 共有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
及时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内容
第三节 准用益物权
第八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及时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九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时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五节 空间权
第六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章 宅基地使用权
及时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 地役权
及时节 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 地役权的设立
第三节 地役权的内容
第四节 地役权的消灭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及时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设立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 抵押权
及时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 抵押财产
第四节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六节 几种特殊的抵押
第七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四章 质权
及时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押概述
第三节 动产质押的设定
第四节 动产质押的效力
第五节 权利质押概述
第六节 权利质押的类型
第七节 质权的实现
第十五章 留置权
及时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商事留置权
第五节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第六节 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五编 占有
第十六章 占有
及时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占有保护请求权
主要参考书目
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由于该法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人民基本财产权益的保护,因而,该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就需要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实行同等保护,物权法及时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对于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创造社会财富具有重要意义。为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了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明确界定了国有财产尤其是国家专有财产的范围,并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财产的权限作出了规定。为强化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确认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及时次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概念,并通过确立成员权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物权法》规定了集体财产的范围、权利主体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加强了对集体财产权的保护。还要看到,《物权法》强化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的私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物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切实保障了作为基本人权内容的个人财产权。 《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 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这样交易关系才有可能顺利进行。《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确认了平等保护原则,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颁行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基本法律。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首先是要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民生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这是较大的民生。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对公民私产的尊重,其内涵是非常深刻的。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之下,较以往更加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对公民的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例如,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为公民对其住房长期享有产权奠定了制度基础。《物权法》为了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利益,防止开发商将房产一房数卖,规定了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还确认了对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确立了物权的各项规则。可以说,《物权法》通过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奠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基础。 《物权法》是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法律。制定《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 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人民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物权法》通过对于所有民事主体一体保护,从而有利于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历史使命。《物权法》的制定也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物权法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其颁行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入 了实质性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已经形成。从现实情况看,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此,需要正确解释《物权法》,完善《物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物权法》真正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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