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寿险业本法律跨界教材,编写时从知识要点出发,通过近年典型案例的导析,在凸显人身保险领域的热点问题基础上重新整合,形成特有的篇章结构,力求反映保险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充分覆盖人身保险业务所涉法律内容,并兼顾知识性和可读性。
中国保险业本系统阐述人身保险规划相关法律的通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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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章 风险保障——人身保险的核心功能
及时节 人身保险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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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风险与可保人身风险
二、人身保险的含义及原理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功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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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对社会和国家的作用
二、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本章要点回顾
本章法律指引
第二章 商事——保险的法律性质
及时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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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含义
二、的分类
三、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保险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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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及保险人的含义
二、保险人的分类
三、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四、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
第三节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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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的权利
二、保险人的从业资格
三、保险人的执业规则
四、保险权的产生与行使
五、保险人的责任
第四节 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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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表见的含义
二、保险表见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表见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保险表见的法律效果
第五节 无权与保险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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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
二、误导与欺诈
三、自己
四、双方
本章要点回顾
本章法律指引
第三章 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障依据
及时节 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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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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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四、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五、受益人的受益权分析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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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
合理配置,合法“避债”
人寿保险是个人资产的天然“守门员”。譬如对于民营企业主,其可以利用人寿保险在法律的基础上构筑防火墙来避免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保护家庭免受企业经营风险。人寿保险的合法“避债”功能,从价值层面来看,是因为人寿保险保护的是人的生命价值,因此不能用于偿还债务;而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保险中也只有人寿保险具有“避债”的功能。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而其它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均不具有“避债”功能。
那么,如何合理设计保单、实现合法“避债”呢?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在刑事案件中无法实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陷入民事纠纷中,只要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且保险费来源合法,保险金便受到法律保护,不会用来清偿债务。但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保险费被证明属于非法所得,则以此订立的寿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金将会被依法追缴,如果投保资金涉及刑事犯罪,对这份保单法院有权冻结、扣押、查封,也就谈不上利益的保障。所谓的“寿险避债”,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寿险合同合法并有效。例如,张三骗取陈二100万元后,将骗取的100万元全部用于投保人寿保险,后来陈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归还钱款。此案中,因为张三购买保险的资金为诈骗所得,属于非法资金,所以该保单不受法律保护,将被依法追缴。因此,要想利用保险实现合法“避债”,首先应当保障保费的来源合法可查。
二是寿险合同必须指定受益人。根据广东省高院2016年3月10日的《广东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关于问题十一的处理意见:“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因此,投保人应提前做好财产规划,指定受益人及财产份额,才能使“避债”功能得以实现。
三是终身型寿险的“避债”功能。人寿保险只能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作为“避债”工具,若保险合同期满,所获得的保险金转化为受益人的一般资产,不再适用上述提到的相关法条。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债务期限届满后李四一直未归还;王五向李四借款5万元,债务期限也已届满,但李四未要求王五偿还借款。此时,张三可以代位行使李四对王五的债权,即张三可以直接要求王五将其欠李四的5万元支付给张三。但如果李四对王五的债权专属于李四本身,张三就无权代位行使。
案例二: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债务期限届满后李四一直未归还,此时李四的父亲李大四死亡,留有一份保险金为5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儿子李四。如果保险公司已将保险金支付给李四,此时张三可以要求李四将这一部分保险金用于清偿债务。如果李四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那么张三就无权行使代位请求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从理论上来讲,张三仍然有可能拿到这笔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李四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5年之内,若张三在一般债务诉讼的3年时效里通过诉讼或公证催讨信的方式中止时效,那么在5年的申请理赔期限内,只要李四拿到了保险金,张三就可以要求李四用保险金偿还债务。此时,“避债”功能只能成为拖延时间的工具。
案例三: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债务期限届满后李四一直未归还,后来李四死亡,留有一份保险金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儿子李小四。那么张三是否有权要求用这10万元保险金偿还李四对自己负有的债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如果李小四选择继承其父亲李四的遗产,那么需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父亲李四欠下的债务;如果李四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那么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李小四没有偿还义务。根据《保险法》第42条以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规定,因为李四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李小四作为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李四的遗产,李小四不需要用保险金清偿父亲的债务。在本案例中,才是寿险“避债”功能真正的体现。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张三是否对债务人的保险金无能为力呢?在一定条件下,张三可以举证对方是恶意“避债”从而拿到债务人保险金实现债权。如果张三对李四的债权在先,李四购买保险在后,并且张三有确实证据充分证明李四是出于恶意避债而进行投保,那么张三可以申请法院认定李四购买保险的行为无效,即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合同已逾期,且李四已死亡,保险公司仍有义务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笔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将作为李四的遗产用来偿还债务。
如何保全资产、防控债务风险是一项不可简单化的系统工程。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投保并缴纳保费在债务发生之前的,保单利益被强制执行用以清偿投保人所欠债务的可能性非常低。虽然保险是我国目前的资产保全工具之一,但由于我国对保险等金融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导致保单的各项利益、产权界定、法律实践较为模糊。因此,只有根据个人的预期目的和实际情况提前进行资产规划,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案,才能有效地保全个人资产。
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特别浅,科班出身或者从业几年的人看着会觉得没有帮助,第三章第四章内容不错,对保险+法律会有一定的帮助,总体来说建议购买,尤其是刚刚进入保险行业的新人,销售人员、培训讲师、机构组训都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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