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信息社会的服务业不仅改变了服务提供的方式与消费的形态,也使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据统计,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10.2万亿元,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8.2万亿元。然而,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其在交易活动中的权益保护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受网络环境、政策法律环境、消费意识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电子商务还存在着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产品售后服务与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送货迟缓、产品信息不全等诸多弊端。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应当了解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知识,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运用相关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李俊平,曾芳芳编著的这本《电子商务纠纷案例与实务》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提出电子商务实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系统、地解读了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定,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规范,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本书适合作为各高等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教材,也适合作为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的实践参考书,还可作为大众获取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纠纷的实用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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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丁带1973年9月生,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现为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后。1990年邵阳师范毕业,1995年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2000年南昌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2004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毕业。主持或参与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已在《法学评论》、《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等杂志发表法学论文多篇。熊建新,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先后赴清华大学EMBA,美国斯坦福大学进修学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昌分所主任、江西省律师协会理事,兼任多所大学法学院客座/特聘教授、联邦华盈等投资机构董事长等职。从事律师职业二十余年,具有投资项目分析师资格、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等。主要业务专长为公司私募及企业改制,股票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及新三板挂牌上市,境内外并购重组,建筑与房地产,金融等领域。
及时章 电子商务法概论 一、李某诉某购物网站合同纠纷案 二、王某诉张某某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案 三、匡威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四、张某诉北京金贸公司计算机商品拍卖案 五、应某某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六、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七、来某某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八、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吴女士诉王先生离婚财产分割上诉案 十、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二章 电子合同法 一、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恒通商贸公司诉华康化学用品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三、马某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四、赛诺爱诉雅宝网址拍卖案 五、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刘某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案 六、周某某诉上海九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七、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八、黄某诉上海某有限公司网络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 电子签名法 一、刘某、张某诉黄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二、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三、宁波和高磁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谷歌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四、杨某诉韩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五、上海亚肯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六、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庄某某、姚某某借款纠纷上诉案 七、董先生诉上海某通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八、王某某诉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九、甲女士诉乙公司网站建设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 电子支付法 一、张某诉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二、永嘉市某公司网银动态口令升级受骗案 三、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占某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五、郑某某、陈某等利用国际信用卡诈骗案 六、某银行诉张某信用卡恶意透支纠纷案 七、王某某诉A银行大成市正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八、李某诉某银行存款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韩某诉上海永达汽车经销公司网络拍卖纠纷案 二、邹某诉甲公司某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三、北京梦搜公司、海南掌发公司诉石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四、刘某某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五、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诉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北京尚学堂科技有限公司诉创新乐知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七、焦先生诉齐林木业公司、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团购纠纷案 八、史某某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第六章 电子商务侵权法 一、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邻接权纠纷上诉案 二、李某某诉北极冰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三、无锡嘉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 四、贺某诉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名誉侵权案 五、查理鞋业公司诉柳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六、宝洁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域名纠纷案 七、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第七章 网络犯罪 一、陈某某网络传销案 二、曾某某、杨某某QQ盗号案 三、潜某某盗窃游戏充值卡案 四、项某、孙某某利用网络泄露软件源代码案 五、卢某网络盗窃案 六、李某、雷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七、南通“E网商务网站”网络传销案 八、潘某某、祝某某、李某某、龚某洗钱案 第八章 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 一、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及许可合同纠纷案 二、甲公司诉乙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三、北京国网公司诉艾默生公司网络域名纠纷案 四、陈某网络诽谤案 五、王某诉上海某网络公司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 六、安吉中南公司、崔某某诉搜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 七、晏某某诉百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附录二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附录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不仅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式,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对于传统的商务模式,各国早就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和调控。但全新的网络电子商务模式出现并广泛应用后,由于其具有虚拟性、高技术性、全球性和无纸性等特征,许多传统法律制度中的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电子商务,如果强行适用,将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全新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是传统法律制度所从未遇到的。电子商务发展中所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是源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及其与传统法律的冲突,这些冲突包括传统法律的实体性要求与电子商务虚拟化之间的冲突;传统法律的国家性与电子商务全球性之间的冲突,以及政府的主动监管与电子商务自发性之间的冲突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电文传递而进行商事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本质上是以商法为核心,以商人的行业惯例为其规范标准,具有传统商法所共有的某些特征。此外,电子商务法独特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电子商务法还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主体的虚拟性、规范的开放性、内容的程式性以及客体的广泛性。
及时,主体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从交易谈判到合同订立,从合同履行到价款支付等各环节,当事人之间无须正式会面,只要通过网络联系即可实现交易各环节的任务。电子商务法律主体已虚拟成网络上的数据电文信息或符号。
第二,规范的开放性。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文等电子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体系,数据电文的形式呈现多样化,新的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不断被开发应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之中。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制定开放型的法律规范,使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创新都能容纳进来。
第三,内容的程式性。电子商务涉及合同、税收、知识产权、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管辖制度方面的法律问题,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这些制度不仅早已建立,而且权利、义务的内容也相当完善。电子商务法产生后,主要是对传统法律难以调整、规范的问题进行补充性规定,而不需要抛弃原有的法律制度另行创制一套新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具有程式性,它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使用新型交易形式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电子通信方式的法律效力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效力,与交易的性质是否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其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什么责任等。从民商法的角度看,这些电子商务法规范所解决的都是商事意思表达程式方面的问题,并没有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
第四,客体的广泛性。电子商务的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其中商品又可以分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有形商品是指固定的、实物的商品,如电器、书籍、衣服、运动器材等;无形商品是指没有实体形态但含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常见的无形商品主要是一些数字产品,如电影、软件、音乐、知识产权、电子读物等。服务包括网络广告、资料查询、网上拍卖、身份认证、域名注册、聊天交友等。随着网络和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安全性的逐步完善,电子商务应用的领域正在不断扩大,电子商务法的客体也将更加丰富。
一、 李某诉某购物网站合同纠纷案
原告: 李某
被告: 某购物网站
一个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并订购了一台价值1 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孩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虽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该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互联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用见面就可以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按照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商务划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电子商务等五类。本案是典型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卖家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也无从判断该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等问题都是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未成年人网络购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未满十周岁的儿子利用李某的身份证号码在网上注册并订购了打印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也就是说,未满十周岁的儿童不能独立从事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该男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注册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尽管该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因该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货物往返运费以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
体系很合理
实用的书,里面对案例的剖析也不错,值得一看
挺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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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网络环境、政策法律环境、消费意识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电子商务还存在着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产品售后服务与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送货迟缓、产品信息不全等诸多弊端。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应当了解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知识,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运用相关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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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 不错
非常好的一本书,作者写得深入人心。当当正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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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还没看,包装不错。忘记了填写发票信息,与客服联系以后,很快解决,客服帮忙申请了补打电子发票,非常亲切周道,为客服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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