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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与实务(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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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与实务(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专家剖析真实法院判例,指点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婚姻关系的缔结、离婚、婚姻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诉讼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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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及时章婚约及其效力

一、婚约解除后订婚期间赠予的财物应否归还

二、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处理

三、恋人在分手时能索要家产吗

四、恋爱终止,婚前购房款如何处理

五、婚约财产纠纷中,女方父母是否系适格当事人

本章小结

第二章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傻女的婚姻

二、闪婚新娘突发精神病,新郎起诉离婚遭驳回

三、谭某缘何主张双方婚姻不合法

四、一方患有慢性病,婚姻还能走多远

五、表兄妹在做了节育手术后能结婚吗

本章小结

第三章婚姻成立的程序要件——结婚登记

一、婚姻期间因欺诈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二、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三、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本章小结

第四章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和重婚

一、非法同居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二、分身丈夫

三、如何处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矛盾

四、是无效婚姻还是重婚

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六、谁是合法的妻子

七、事实婚姻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本章小结

第五章离婚的途径

一、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遗漏处理的财产提出诉讼

二、夫妻之间的辱骂、冷遇等精神伤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能不能按虐待罪处理

四、如何对待家庭暴力

五、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六、因交通事故而丧失行为能力,人可否申请离婚

七、如何把握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故意杀人案件死刑的适用

八、谁动了我的“忠诚协议”

九、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十、魏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

十一、新婚姻法下朱某离婚案的法律救济

十二、一方无经济能力是否能离婚

十三、与现役军人离婚,是否要得到军人的同意

十四、丈夫出轨,女方诉请离婚可要求赔偿吗

十五、他们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十六、妻子分娩一年后,丈夫能提出离婚吗

十七、妻子通奸怀孕期间,丈夫可否起诉离婚

本章小结

第六章离婚时与财产有关的案例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二、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三、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四、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能否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离婚财产纠纷

六、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七、刘某某诉郑某某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八、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九、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千万家产,胡某某为何两手空空

十一、苏某某诉李某离婚及分割财产纠纷案

十二、丈夫出轨,妻子离婚恐失房产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离婚时子女抚养事务的处理

一、非婚生女由谁抚养

二、抚养费纠纷

三、父母离婚,人工授精子女谁来抚养

四、收养关系该如何解除

五、父母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六、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私自变更子女的姓氏

七、离婚后见孩子为何这么难

八、离婚后能否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九、亲生子女患绝症,其父是否需为成年子女付医药费

本章小结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附录2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参考文献

在线预览

一、 婚约解除后订婚期间赠予的财物应否归还

原告: 张某,男

被告: 杜某,女

杜某(23岁)于2002年8月由某大学分配到某市财政局工作,并与同在该单位工作的张某(25岁)相识,于当年12月建立了恋爱关系。杜某与张某在春节期间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张某的父母给予杜某现金3000元、祖传的绿玉手镯一副。张某为杜某购买了订婚戒指和名贵服装3套,价值人民币4380元。订婚后,在双方的交往中,杜某发现张某脾气暴躁,并有赌博的恶习,遂提出解除婚约。张某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杜某归还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杜某认为,上述财物是张某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张某无权索回。张某多次索要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焦点是张某在订婚期间赠与杜某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杜某是否应当返还。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订婚后,男女双方或者一方自愿赠送财物并且已经将财物实际交付给对方的,应当按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视该赠送财物的行为为无偿赠与。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在婚约解除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婚约后可以自行解除,不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单方赠送或者相互赠送的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是赠与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附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我国法律对婚约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既未明文禁止,也未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

通常认为,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可以得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但鉴于婚约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婚约的内涵日益丰富,在实践中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和社会纠纷绝非“婚约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简单命题所能概括。

在现实生活中,伴随着婚约的订立,一般情况下还会有财产的转移,即婚约的当事人会向对方赠送一定的财物,俗称“彩礼”。因婚约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多数情况下就是对婚约订立时和订婚之后,当事人单方赠送的财物或者互赠的财物的归属发生的争议。

上述案例即是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中的一例。为正确处理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就必须认真研究婚约的性质、内容及基于婚约的订立而赠与的财产的法律效力。

因订婚而赠送的财物,即“彩礼”,是“为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予。”这种赠与财物的行为不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具有无偿性;即使对方也给付一定的财物,同样也表现出其单务性,所以是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指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的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赠送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在婚约继续存在或者得到履行——即男女双方正式结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索回;如果婚约解除,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赠送彩礼的行为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不同于民法上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的情况下,受赠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所附义务,根据这种理解,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履行婚约,与对方结婚,显然是错误的。婚约解除后,作为彩礼而赠送的财物的归属问题可以依照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处理。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人应将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这种不当利益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赠送彩礼的行为是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基于对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所以,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物,即构成不当得利。按照法律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受赠的财产,受赠人负有返还自己基于婚约而获得的不当得利的义务。

上述及时种意见将赠送彩礼的行为认定为无偿赠与,主张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在婚约解除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基于婚约所为的赠与行为的特殊性,实质上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利;受赠人基于婚约取得受赠财产,在婚约解除后继续占有受赠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继续占有受赠物,将不当得利的违法事实合法化,有悖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杜某订立婚约后赠送给杜某的现金、首饰、衣物等财物,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这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它一方面是为了证实男女双方婚约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一旦婚约解除,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人赠送彩礼的目的不能达到,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没有法律根据,按照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杜某返还受赠的财物,杜某负有返还基于婚约而取得的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 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处理

原告: 毕某,女

被告: 赵某,男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原告亦应退还我彩礼款19万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在部队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队退役。原告诉称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队并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认可,仅承认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历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拟定于2008年古历12月6日举行婚礼。此时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为原告送结婚所需棉絮时,因原告嫌弃棉絮质量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同时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协,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订婚礼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月7日送达前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术,被告未允,原告独自做了人流之行为,更加激起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双方未再谋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诉,期间被告通过媒人和亲戚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称订婚时曾给原告见面礼6000元、满水钱1000元、认家钱1000元,定娶时给予原告催娶钱1万元、满水钱1000元,原告父亲住院时,其父又给予原告2000元,对上述款项原告认可。被告另辩称原告之弟结婚时曾给原告1000元、退婚后给付原告钻戒一枚价值1500元,原告主张该1000元款项系被告给其弟的结婚礼金,不属借款,并否认收取被告钻戒。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求,并以已共同生活为由不退还被告彩礼款,被告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符合法律条件为由坚持要求应退还彩礼款。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达成一致。

合议庭合议时,对下列事实无争议。

(1) 关于离婚问题:原、被告虽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虽经本院多次调解,终未奏效,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并一致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依法准予离婚。

(2) 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3) 关于彩礼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万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万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张给其弟1000元系结婚礼金,否认收取钻戒。双方争议并不太大。根据上述界定范围满水钱、认家钱应按婚前赠与认定,故本案的彩礼款应局限于16万元。原告主张借款应由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另给其弟1000元,被告虽予否认不属礼金,但确因原告之弟结婚时给付,否则便不会出现给付该款的情形,故该款应认定为结婚礼金,应按赠与性质对待。原告否认收取被告钻戒,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理由不予采信。

一是赠与关系,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澳门民法典》第1474条作出如下规定:“因婚约之一方当事人无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缔结婚约时,任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之规定,返还曾获他方或第三人因订立婚约及对双方结婚之期待而赠与之物。”

三是附条件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赠与目的实现,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回复原始状态。《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还。

四是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即他主占有,这种占有权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根据返还占有权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因双方未能结婚,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案例很典型。。就是不知道真实性如何

2015-01-19 09:02:11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整体感觉不错,希望会有用。

2015-03-23 16:56:20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很好!

2015-06-05 17:29:59
来自顾临烟**的评论:

good

2015-06-15 10:47:17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很好

2015-07-20 07:31:46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很实用,包装不错,对法学有用

2015-09-11 12:22:26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2015-10-12 07:07:52
来自帅帅帅**的评论:

下次还来买

2015-10-15 13:16:58
来自海滨的**的评论:

很好!又快又好!

2015-10-29 17:19:02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你不错的书,值得购买,速度还快

2015-11-11 17:34:31
来自诺、相**的评论:

很好

2016-03-07 13:56:44
来自偶遇狂**的评论:

?е鷳?

2016-08-12 04:23:17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正品质量,满分!

2016-08-31 16:44:50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很好

2016-10-12 00:54:49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不错。

2016-10-22 12:42:13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好评

2016-10-30 20:33:30
来自曼乔**的评论:

哈哈,经常看这容易对婚姻丧失信心啊

2016-11-02 19:55:28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这类书是案例解释

2016-11-12 09:33:33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2016-12-14 11:11:12
来自镇南将**的评论:

很好

2016-12-15 21:50:57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不错不错不错

2016-12-27 12:35:26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书不错,值得阅读和学习。

2017-02-03 13:43:03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不错哦,速度也快

2017-03-22 11:12:05
来自C***n(**的评论:

书籍很不错,开拓了视野,增加了对新知识的理解

2017-04-03 09:18:28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观点不错 作者是研究生 基本上观点还是很正

2017-04-04 00:17:35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很好很好很好很好

2017-05-14 10:10:27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非常好的一本书,作者写得深入人心。当当正版书

2017-06-13 19:20:45
来自好男人**的评论:

还没看,先好评了

2017-08-08 11:19:56
来自Nymphae**的评论:

不适合专业人士看。普法宣传还可以。

2017-09-03 09: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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