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
在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中,《法律行为论》一书无疑是为经典,为重要的著作。它不但系统介绍了法律行为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与其相关的具体制度设置,而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弗卢梅出版《法律行为论》之前,德国学者将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列入法律事实理论中予以研究。法律行为因此被理解为行为(Handlung)的一种,并被与其他行为一并置于权利的视角下予以探讨。弗卢梅认为这一体系安排没有能够体现法律行为所特有的基于意思自治创设性地形成法律关系的本质。有鉴于此,在《法律行为论》一书中,他将法律行为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研究,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澄清私法自治理论的特性和独立价值。在许多学者认为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面临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弗卢梅在《法律行为论》中义无反顾地捍卫了私法自治在私法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正如他在该书序言中所道:"本书所有专题论述都围绕私法自治这一主题展开,以期澄清私法自治的独特价值。"
维尔纳?弗卢梅(Werner Flume)生于1908年9月12日,卒于2009年1月28日。1946年获博士学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学聘为罗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担任波恩大学罗马法与税法研究所所长,并获得"哥廷根科学院院士"、"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科学院院士"等荣誉。1982年,雷根斯堡大学法律系授予弗卢梅名誉博士学位。弗卢梅的著述不仅对法学学术研究,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他的经典之作《民法总论》第二卷《法律行为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的学术成就得到学界的高度评价,被视为20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 迟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70年12月出生于甘肃省金昌市。1993年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同年10月赴德留学。2002获德国帕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8-10月、2003年8-10月,两次担任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罗马法及民法教席研究助理。2008年5-7月,受DAAD资助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访问学习。德文专著:《中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m chinesischen Recht)于2005年初在德国出版;论文:《德国消费信贷法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关联合同中产生于买卖合同的抗辩权对贷款合同的适用性问题》、《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德文论文:Einordnung der c.i.c. in das chinesische Zivilhaftungssystem,载于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 (ZChinR)2008年第4期。
及时章 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性质
及时节 私法自治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
第三节 作为私法概念的法律行为与公法
第四节 意思与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表示行为
第六节 作为规则的意思表示
第七节 法律行为与不构成法律行为的约定
第八节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第九节 法律上行为
第十节 法律行为与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行为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十一节 各种法律行为
第十二节 有因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实施
第十三节 行为能力
第十四节 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到达
第十五节 要式法律行为
第四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
第十六节 解释
第五章 不法之法律行为
第十七节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第十八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意思瑕疵理论
第十九节 意思瑕疵理论基本原理
第二十节 真意保留、虚伪行为和缺乏真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节 《民法典》中的错误规则概述
第二十二节 《民法典》错误规则的历史渊源
第二十三节 表示错误
第二十四节 性质错误
第二十五节 动机错误
第二十六节 所谓的基础错误与交易基础理论
第二十七节 胁迫和恶意欺诈事实构成概述
第二十八节 胁迫
第二十九节 恶意欺诈
第七章 无效和可撤销性
第三十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三十一节 可撤销性
第三十二节 部分无效和转换
第八章 合同
第三十三节 我国民法秩序中的合同
第三十四节 合意与不合意
第三十五节 以要约和保障订立合同
第三十六节 以商业确认函订立合同
第三十七节 附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
第九章 条件与期限
第三十八节 条件的概念和类型,及条件这一法律制度在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定位
第三十九节 条件成就之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四十节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第四十一节 附期限
第四十二节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法律地位
第十章 与意定权
第四十三节 法律制度概况
第四十四节 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
第四十五节 权
第四十六节 行为、人和被人
第四十七节 无权
第四十八节 自我行为、自己缔约和多方
第四十九节 意定权的授予
第五十节 意定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
第五十一节 意定权的消灭
第五十二节 意定授权行为与行为
第五十三节 不可撤回意定权
第十一章 同意
第五十四节 第182条意义上的同意法律制度
第五十五节 事先允许
第五十六节 事后追认
第五十七节 需经同意之处分
第五十八节 非权利人所进行的处分因事后取得权利而获得补正(生效)
判例索引
书面有点脏,但是没事,重要的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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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的书,适合学民法的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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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是民法学上的一颗明珠。中国的民法学理论创立的民事行为理论与德国的法律行为理论哪一个更高明,似乎已不需要争论。但是要想真正把法律行为理论搞懂,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民法学理论若要翻身,必须推翻民事行为理论。笔者认为上述说法有道理,并且认为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要上接法律渊源理论,下接法律事实,是事实与法律的连接点。很可惜,中国的民法学界的很多人似乎到现在为止对法律行为理论也不去触碰。就算是祖师爷的理论,也不见得就一定对啊,是不是?看看德国人的理论,好好研究一下,本书是这一方面的一本好书。
这本书的内容不用再说了,确实很不错。质量有保证
佛卢梅当年是与拉伦次叫板的人物,确实是值得收藏的饿经典
感觉印刷的纸张可以再好一些,里面的排版太挤了,影响阅读的舒适度
大致看了下目录,内容很符合我想要,对于法学专业的学习的确是不错的选择。
自这套丛书出版以来,一直期待能拥有、研读弗卢梅的经典大作。今天到货,简单翻翻,定要细读。
对比芮沐的《民法行为理论之全部》、宋炳庸的《民法行为基础理论研究》一起来读会更有收获。
用纸不行,看时间长了,书会散架的。有评论说译者有的名词翻译的不够规范,有些混乱。
德国民法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好好拜读一下这本著作,希望对自己有帮助。
本书是德国民法大家弗卢梅教授的作品,是学习德国民法的重要资料。本书的翻译者潜心五年,精心翻译,相信本书会对中国民法的研究和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
作为当当的砖钻石会员我买了很多书,但是这次很失望,整个书都破了,包装很差
专论,绝对的专论,看见了这书,董安生教授的法律行为只能算是初中教科书。
法律行为作为民法学理论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该书的论述非常全面,只是翻译稍微有点晦涩。
拿到手里就哭了,讲一个法律行为居然这么厚,真是巨著。希望能够读完。
一部《德国民法典》,贡献最大之处在于法律行为概念的创设,以此作为构建民法典的基本架构。回到原点,民法研究需要重温法律行为的营养内涵。
一直想买一本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专著,我国学者董安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直都无法买到,如今这本原汁原味的德国著作,相信质量一定有保证!而且这个德国系列的丛书都很不错!
1153页的大厚本头,对法律行为的透彻分析,虽然看起来很厚难度不小,但慢慢消化定会受益良多
在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中,《法律行为论》一书无疑是最为经典,最为重要的著作。它不但系统介绍了法律行为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与其相关的具体制度设置,而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弗卢梅出版《法律行为论》之前,德国学者将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列入法律事实理论中予以研究。法律行为因此被理解为行为(Handlung)的一种,并被与其他行为一并置于权利的视角下予以探讨。弗卢梅认为这一体系安排没有能够体现法律行为所特有的基于意思自治创设性地形成法律关系的本质。有鉴于此,在《法律行为论》一书中,他将法律行为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研究,其目的在于进一…
是德国法学家弗卢梅有关私法自治的专著,对于有志研习法律的年轻人不失为很好的学习书籍。
很经典的书,很厚。但觉得法律出版社为什么不用16开本。这样的话书脊就不会容易断了。内容很好,现在准备司考和考研,没什么时间看,等考完研后,再慢慢研读。这系列的书很容易就断货的。所以要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