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本实务工作、研究教学、司考学习以及公民查阅,实用便利的工具书。上市连续十版都秉承内容和质量的原则,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
本次新版修订增补第11版以来至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并根据2015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更新了相关罪名,更新部分公安部的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体例创新,以刑法典为纲,将有关刑法的各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关立法以注释的形式进行系统整理,便于实务人员查阅、理解、引用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也为理论工作者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提供了便利。同时,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内容相对滞后的功能,对法科学生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更是一部非常实用的复习工具书。
◎内容升级
修订增补第11版以来至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并根据2015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更新了相关罪名,更新部分公安部的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查询升级
第十二版共配三重索引方便读者查阅,本次增添了本书收录的全部刑法司法解释文件在正文中的出处索引,加之以往的罪名索引以及刑法条文目录索引,共配有三重索引帮助读者从不同关键点快速查找到相关内容资料。
◎纸张升级
第十二版印刷提升纸张质地,增强文字清晰度和纸张耐磨耐损度。
◎使用美观升级
为方便读者查阅标记的使用需求,本版特别设计制作了一组(两款)的精美书签,加赠。
及时编总则(第1—101条)
及时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0
及时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19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23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26
及时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26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29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38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39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40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4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47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4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50
及时节 量刑(第61—64条)55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6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63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74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77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82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92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96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100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及时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107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107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107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107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109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109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9
第106条 里外勾结的从重处罚109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9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110
第109条 叛逃罪110
第110条 间谍罪110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第112条 资敌罪111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113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3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114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114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6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7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18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121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2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23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23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23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23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123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24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4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7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33
第127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4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4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5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35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138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8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138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40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140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142
第134条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144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44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49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51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151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52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53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154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5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157
及时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157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57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164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16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6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2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76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78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79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80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180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180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181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185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85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85
第152条第1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192
第2款 走私废物罪192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94
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97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198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199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19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199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200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01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02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2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203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04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205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5
第164条第1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9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09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10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10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10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11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13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1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215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215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18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19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219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220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20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21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221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22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22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27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29
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29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231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31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31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32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37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237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38
第183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239
第2款 贪污罪239
第184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40
第2款 受贿罪240
第185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240
第2款 挪用公款罪241
第185条之一 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241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241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242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243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44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障罪244
第190条 逃汇罪245
本次修订增补了第11版以来至2016年8月10日之前的所有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指导案例,并根据2015年10月30日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更新了相关罪名。根据读者的建议,本次还增补了部分公安部的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了控制篇幅,本书删除了第2-11版的前言。
作为法规类工具书,应当不限于通常的司法解释,网罗一切刑法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最为理想的。但在当下,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中,最主要的障碍是很多规范性文件不对外公开,因而无法收集。针对各界关于如何理解某一刑法条文含义的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每年都要对外作出很多答复意见;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室或者业务庭,每年都会对各地的请示案件作出大量答复——光是2011年,较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高级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就高达114件;公安部及其职能部门每年也会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如何适用刑法规定作出各种批复。然而,这些数量惊人的规范性文件,多数在报刊、互联网上是查询不到的。
有证据表明,相关部门不想公开这些规范性文件。例如,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就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过很多批复,这些批复被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汇编成《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批复汇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但是,该书仅在公安机关内部发行,“严禁对外提供和使用”。再如,在2015年10月13日较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文件上,赫然印有“内部文件”四字,这明摆着不想对外公开该文件。
就编者所看到的部分规范性文件,没有不宜公开的情形。至于为何雪藏这些规范性文件,较高人民法院曾在2016年3月17日《关于“较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作过简单辩解:关于如何处理具体案件的“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对于具有普遍效力,指导各级法院的文件,较高人民法院一般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可以在报刊、互联网上进行查询”。
上述辩解不能令人满意。首先,对具有普遍效力的指导各级法院的文件,较高人民法院仅是“一般”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公开,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连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不公开——上述《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便是适例——这是不合适的。其次,可以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中,抽象出适用于所有类似案件的抽象规则。关于具体个案的答复,其法律拘束力在事实上不限于个案本身。正因为如此,较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收录了很多关于具体个案的答复。所以,关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说法,难以成立。,即便较高人民法院认为裁判文书不能援引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这也不是不公开规范性文件的理由。一方面,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规范性文件,才需要保密,才能成为不公开规范性文件的过硬理由。另一方面,在裁判文书中能否援引规范性文件是一回事,规范性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影响裁判结果则是另一回事。如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需要考虑相关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裁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无论承认与否,其在事实上具有法源的性质,故应公开。
规范性文件不对社会公开,存在很多问题。及时,不公开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就会躲过社会监督,给司法腐败留下了可能。第二,不公开规范性文件,会降低司法效率。正如较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司法研究与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自2012年开始连续出版的出版物)在“编辑说明”中指出:“将大量凝集了集体智慧、具有一定普遍指导、参考意义的请示答复、司法复函公布,让社会知悉,不仅可以避免不同法院、不同部门就同一法律适用问题重复请示、重复征求意见的现象发生,而且可以更加及时、更加灵活地指导司法实践,从而弥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带来的遗憾。”第三,不公开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就无法接受刑法理论的检验,不利于相关部门总结文件的得失成败,也不利于理论界及时掌握实务动态。第四,不公开规范性文件,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不知晓相关规范性文件,就无法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导致辩护没有针对性,甚至出现无论怎样辩护都是徒劳的局面。同时,这还会导致被告人的上诉毫无意义,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从保障人权出发,所有涉及定罪量刑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公开。编者呼吁,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相关部门就应从现在开始采取措施,及时公开各种与裁判规则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欢迎各位读者关注本书的微信公众号“刑法一本通”。这有利于读者及时掌握本书出版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利于实现读者与编者的交流互动。很多热心的读者就本书的修订、再版,在公众号中提出了不少完善建议,在此对各位读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样,一如既往,对数年的合作伙伴张心萌编辑,表示谢意。
刚拿到手了,但是有一点点失望,包装不是很好,有灰尘,看上去比较旧
从第四版用到现在了,从读书用到工作,书不错,方便实用
我收到的时候 那包装 都能看到里面的书的角了 书也有一块儿坏了 不开心
法律人人手一本的必备书目,有个缺点是书的边角有些破损
书都破了 包装是完整的看样子运输过来之前就破了
这个书还是挺好的,这包装也太简陋了,加上快递暴力,拿到手就是这样,有折痕和小污渍
内容很好,但书说是库存孤本,有十来页中间被戳破了,懒得退了
六本书装在一个箱子里!而且外包装都被拆掉了!!!
喜欢当当。书籍性价比很好,正版图书,是常光顾的地方。感谢。还会再来的。是学生淘书的好地方。喜欢当当。
书还是不错的,很实用,不过这本没有塑封,外面的就一个纸箱,包装不严,有的书被弄脏了。
是为了给同事买书包邮以前凑单买的书,真的很快,上午刚定完,下午就到了,包装很好,没有划损和破坏,是正版,字迹很清晰。
平时课下自己可以看 内容很详尽 是本好的工具书~
很好用,相关解释就附在法条那一页的页脚,非常方便
书肯定是没得说,但这物流真是醉了,一个星期才收到,还包装破损,书都被磨坏了,派送员还什么态度,发短信不理我。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
内容很丰富,用了好多年这个版本的,工具书中的VIP
方便实用的工具书,从第一版到第十二版,法律人的必备
很不错,实用,纸张质量很好,实务界必备啊,比第十一版进步很多,你值得拥有,物流也很给力,第二天就送到了,感谢当当。
这本法条,内容丰富。是一本很齐全的工具书。而且排版也让人感觉到很舒服。
这大概是刑法类书籍中最为畅销的一本,青年律师几乎人手一本!
感觉对于我来说,只能说,初步了解下刑法的内容,但实际怎样定刑,感觉还得看其他的书。
刑法老师推荐的,很厚一本,翻了一下很实用的样子。
法科生的刑法圣经,与时俱进的典范,已经第十二版了。
刑法老师推荐!里面的司法解释很详细,认真专研的话还是会很有收获的
书做工啥的还可以没话说,可是包装真的不敢恭维,外包装直接开了一道长长的口子,书角完全外露,书角全部卷了折了,表示不满意。不知为啥和以前不一样,当当的外包装袋也没了,就一层很薄的塑料袋肯定容易坏了。
学习刑法必备的工具书,查阅条文很方便,每节刑法课都带着它,也不重
刑法学习必备,以把该书翻火兰为目标(?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