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个HR关心的问题,177个实战场景设置,的情景化、强烈的代入感。
解析谈判技能,拓展思维路径,通过协商,达成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共赢!
执业履历:
任北京仲裁委、中国国土资源航遥中心、安泰科技集团、等多家企业常年劳动法律顾问项目的主办律师。
为约翰迪尔、百威、德国科隆、中海油、飞利浦和联想等多家大型公司进行过内训,在协商方面的"三大补偿与九大施压措施"原创培训体系,广受欢迎。
为华润改制项目制定、落实数千人的安置方案,独立成功承办多家公司裁员项目。
在非诉调解领域拥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调解成功率高达98%。
中央电视台东方名家特邀讲师,多次受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邀请讲授劳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变迁。
业务专长:
在心理学方面有深刻见解,深入研究员工行为模式,擅长与员工调解谈判;
擅长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法律认知,设计事件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诉讼经验丰富,对司法中的法律适用把控感强,擅长解决疑难案件;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在企业日常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方面提供品质服务。
承办多起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包括全国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案、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首例违法辞退后继续履行案、首例违法解除但判决不继续履行案等,受到各界媒体与电视台的追踪报导。
擅长培训,培训风格以案例为依托,对案例作深度解读,立足于诠释法律与HR之间的关联,在提醒HR法律风险之余,还能解构HR所接触的管理风险和职业风险。
独自创办了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联拓成立以来,培养了一批劳动法律师和讲师,构建了联拓的非诉部律师团队、诉讼部律师团队与市场合作部团队,基本使联拓成长为了北京一家较有名气的劳动法专业律师所,对企业实际运营具有深刻的理解。
独创了"联拓双赢"式调解产品,以快速的时间、非诉调解的方式、双赢式的结果,广受博学HR与注重公司文化建议的企业所喜爱。
及时篇目标价值篇
1.1是否愿意进行协商
1.2协商目标的确立
1.3对员工诉求的分析
1.4无讼的基
前言HR为什么不强大?
眼睁睁看着一个试用期的员工去仲裁,申请5000元的2N赔偿金。
员工是90后,入职两个多月,月薪5000元。看到这个员工资料,我的及时反应竟然是,其实是可以引导员工辞职的呀。
员工走上漫漫仲裁路,为了5000元。这个案件必定是一个意气官司。
所有的意气官司,都有一万个不发生的理由。只要我们抓得住其中的一个,仲裁诉讼就是可以避免的。
可是,为什么会眼睁睁地看着这个仲裁发生呢?
与HR总监交流下来,总的观点,我认为是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
一、受业务部门引导--HR还是不够强大
业务部门会对HR提出很多需求,比如业务部门认为员工的工作表现不佳,在试用期内,对客户态度恶劣,不符合公司文化与要求,所以业务部门直接对HR表达出,这个员工我们不想要。
在收到业务部门的这种需求时,HR有以下几个忌讳:
1.不可把这个决定草率告知员工,更不可直接告知员工业务部门提供给HR的理由构成
如果这样做的话,HR就成了业务部门的"传话筒"。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激化员工与公司的矛盾,造成公司违法解除的后果。
HR需要从更职业的自身基础出发,在收到业务部门的需求之后,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进行独立与专业的分析,设计出专业解决方案,来实现业务部门的需求目标。
2.对业务部门有附属感,不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HR与业务部门,是两个独立的部门。HR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立的部门,其原因也在于具有独立的价值(当然,现在也出现有HRBP,但我的理解,即使HRBP,也是具有独立价值的)。
那么, 如果业务部门的思路,影响甚至决定了HR处理思路的话,我觉得,还是因为HR的独立性不够。真正拥有独立思考与独立技能的人,是不会受到别人决定性影响的。
二、律师思路启发、话术支持不够
专业律师一直是HR的强力支持。但是律师的专业素质与服务态度,存在有诸多的不同。如果一个律师对HR的支持仅在于合规方面,对HR来说,注定是一个限制,而很难说是足够的支持。
即使拥有灵活处理思路的律师,在为HR提供支持时,如果交流过浅,虚应其事,也是难以深度支持HR的。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服务态度问题了。
律师与HR的交流,好的局面是互相启发式的。律师可以启发HR,HR可以激发律师,这样的交流,才是互相辉映,律师与HR,也会分别各有成就感。
一个真正成熟的律师,对HR的支持,绝不应止于法律、方案的支持,而应更深入话术支持。再好的方案,没有话术支持,也是很难落地的。
那么,检验一下你的支持伙伴吧,看一看他对你的支持,深入什么程度,是法律(合规)、方案还是话术。如果止于法律,就可以考虑换合作伙伴了;方案与话术都是可以接受的,当然,话术更佳。
三、HR思路不开阔
由于这个员工年仅26岁,在试用期内,在公司工作不过两个月,工资又低,一接触这些信息,就感觉很有辞职的可能性。所以从路径选择上来看,的路径,就应该是劝员工本人辞职。这是一种职业的敏感度。
但是HR一开始就走上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方解除方向。很明显,HR仅是关注到了试用期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些法律层面的知识。
法律对HR的影响力,真的是太大了呀。其实HR并非法务,何必受法律的限制过甚?!
HR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守法,而在于灵活与变通。
但是无论如何,当一个HR受业务部门的引导过强,在面对业务部门时,没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独立价值;当一个HR无法获得律师的方案支持与话术支持时;当一个HR在面对一单Case时,不去思考路径,不去平衡法律与实务的关系时,寻根究底,还是HR自己不够强大。
在我执业的这二十年里,近几年来,才陆续遇到一些特别的HR,当然这一点跟我的成长格局应该也是有关的。这些HR在面对一单劳动争议时,有自己独立的思考,也有自己独立的职业价值观。很多争议,在这些HR手里,仅需要律师来给自己提供一些思路启发即可以处理得游刃有余。但是很遗憾,就我个人的感受来说,这样的HR,一来数量并不太多,二来很多人也已经位居高位,不再直接处理一般性的劳动争议了。
不过恰恰也因为这些人,使我看到HR在员工关系这条路径上的未来。
本书即致力于,给到HR启发,给到HR思路,通过我们以往灵活性的案例,试图帮HR构建起自己面对Case时的思考路径和职业价值观。
我相信,你会学有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