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不是科学,法不也不是科学,所以结合了两者的法史学当代也不是科学。用三段论来表述;史学不是科学,法学是史学的一支,以所法史学不是科学。正因为法史学不是科学,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的研究仍然必须运用科学方法。以司法审判来比方,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先确定民刑案件的真实真相,也就是必须先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才能适用法律。法史关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唯有运用科学方法,正确发现案件的真实真相,再加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才可能达到。
那思陆,1951年,台湾空中大学社会科系(法律学类)专任教授。主要著作有:《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司法制度概论》(合著)、《中国司法制度史》(合著),另有多篇学术。
及时章 绪论
及时节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价值
第二节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历史分期
第二章 清入关前司法审判制度
及时节 清人关前司法审判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清入关前司法审判机关
一 万历四十三年以前的司法审判机关
二 天命元年以后的司法审判机关
三 天命十一年九月以后的司法审判机关
四 天聪五年七月以后的司法审判机关
第三节 清入关前司法审判程序
一 总论
二 审前程序
三 审理程序
四 判决程序
第三章 清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及时节 三法司
一 刑部
二 都察院
三 大理寺
第二节 其他机关
一 议政衙门
二 内阁
三 军机处
四 吏部
五 户部
六 礼部
七 兵部
八 工部
十 通政使司
十一 八旗都统衙门
十二 步军统领衙门
十三 五城察院
十四 宗人府
十五 内务府
十六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十七 顺天府
十八 其他
第四章 清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一——各省 案件复核程序
及时节 各省案件司法审判程序概说
一 各省司法审判机关及审级管辖
二 各省案件司法审判程序
第二节 各省案件之咨部、具题与具奏
一 徒流军罪案件之咨部
二 寻常死罪案件之具题
三 情节重大死罪案件之具奏
第五章清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二——京师案件现审程序
第六章 清华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三——特别案件审理程序
第七章结论
附录清代各类人犯的刑之执行
重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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