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水污染防治法主要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新法强化了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为了帮助广大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环保组织、排污企业、政法院校的师生以及普通大众理解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环资委和环保部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等多个角度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系统、、的解读。
黄小晶(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
翟 勇(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
别 涛(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王凤春(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
及时章 总则
及时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四条[政府职责]
第五条[河长制]
第六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七条[科技进步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九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排放行为的违法界限]
第十一条[保护权利义务与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二条[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的修订]
第十六条[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八条[人大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区域限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条[排污口设置规定]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监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主体责任与数据异常核查]
第二十五条[水环境质量检测与信息]
第二十六条[省界水环境质量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七条[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流域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现场检查规定]
第三十一条[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处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及时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规定]
第三十四条[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放射性物质废水要求]
第三十五条[排放含热废水要求]
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污水消毒处理]
第三十七条[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可溶性剧毒废渣]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特殊地点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禁止逃避监管]
第四十条[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
第四十一条[地下水开采规定]
第四十二条[地下工程活动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
第四十三条[人工回灌地下水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工业废水收集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
第四十七条[对严重污染水环境项目的禁止]
第四十八条[企业清洁工艺的要求]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建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五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
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标准]
第五十四条[农药使用规定]
第五十五条[相关部门指导化肥、农药的使用]
第五十六条[禽畜养殖环境污染控制]
第五十七条[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灌溉用水排放废水规定]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船舶排污基本要求]
第六十条[船舶房屋设施配置和排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船舶废物接收、转运处理设施]
第六十二条[船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要求]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六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
第六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管理]
第六十七条[准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十八条[转保护区保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供水环境状况调查及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风控管理]
第七十条[对应急、备用和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供水单位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
第七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点源污染防治的授权]
第七十四条[重要水体保护制度]
第七十五条[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等保护区建设排污口]
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
第七十七条[企事业单位防止水污染事故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九条[饮用水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突发事件应急及处置]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法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落后设备、工艺淘汰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项目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污泥处置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船舶污染水体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饮用水供水水质标准供水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计罚]
第九十六条[水污染损害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水污染损害纠纷解决途径]
第九十八条[排污方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代表人诉讼、诉讼支持和法律援助的规定]
及时百条[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规定]
及时百零一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及时百零二条[立法用语的解释]
及时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法律原文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5年4月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2016年11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1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2014年12月27日
附录二:立法背景资料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