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为四个部分。及时部分主要由四篇论文组成。首先是由Tore Sigeman教授所著的关于瑞典劳动法的介绍性文章;接下来的三篇则是从不同角度关注瑞典劳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20世纪90年代瑞典劳动法领域的放松管制与重新加强管制的变化;工作领域的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以及从北欧国家对劳动力租用问题的不同的制度设计,考察剖析临时职业介绍机构的出现以及它们对劳动领域的法律影响。
第二部分由瑞典劳动法的一些法条构成,包括集体劳动法(集体谈判、产业行动等等)和个人雇佣法(雇佣保护等)。然而这些法条没有能够反映出瑞典民法和劳动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瑞典,劳动法仅仅是民法的一个分支。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当某一具体问题在劳动法法条中找不到专门的规定的时候,法院可以基于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中合同法和债务法中的相关规则。
第三部分由一些在瑞典现今仍有效的较重要的集体协议组成,涉及集体劳动法和个别雇佣合同等方面。其中的一个集体合同可以追溯到1938年,是当时两个主要的社会参与者(Social partners)在产业行动的程序事项以及其他方面的很多问题上签订的长期有效的协议。该集体协议解决的主要是劳资纠纷在进入法院纠纷解决程序之前的处理问题。1938年的协议一直是瑞典劳动力市场中其他类似的主要协议中的典范。1997年关于工业发展和工资形成的协议对社会参与者在诉诸产业行动之前进行工资协商的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四部分主要是劳动法判例的选编,其中三十余个案例是由瑞典劳动法院判决的,另外还有5个判例来自于欧洲共同体的欧洲正义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其中后面的5个判例涉及劳动者的行动自由和性别平等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欧洲劳动法的发展有着开创性的意义。
本书内容翔实,编排合理,资料,是中国学者研习瑞典劳动法的有效参考资料。
叶静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Ronnie Eklund,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教授,专攻劳动法方向。
及时编 文章
瑞典劳动法简介
劳动法的解除规制——瑞典的例子
同酬原则——希望与困难
北欧国家中的临时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编 立法
雇佣法(工作场所共决)法
工会代表(在工作场所的地位)法
董事会代表(私营部门雇员)法
男女平等法——机会均等法
反对雇佣中的种族歧视措施法
禁止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法
禁止工作中因性取向而歧视法
就业保护法
雇员外派法
育儿假法
公共雇佣法
第三编 集体协议
1938年基本协议
瑞典雇主联盟(SAF)、瑞典工会联盟(LO)与工业和服务行业受薪雇员联合会(PTK)之间的效率与参与协议
1997年过渡协议
1997年工业发展和工资构成协议
第四编 案例分析
及时章 个人雇佣法
雇员的概念
歌唱艺术家案
雇佣协议的缔结
莫斯科自行车手案
雇佣的终止——就业保护
雇员个人原因
大副走私案
不赚钱的汽车推销员案
推定解雇
车票骗取案件
解雇顺序
芬兰海员案
重新受雇优先权
临时职业介绍所案件
对雇主指挥/分配工作特权的限制
桑拿浴案
雇主/雇员的责任
采购员疏忽案
个人人格
测试案
育儿假案
雇佣条件的变更
午餐代金券案
公司汽车福利案件
助产士案Ⅱ
Swebus案件
第二章 集体劳动法
结社权
Sporrong案件
Kellerman案件
工场人员的地位(工会代表)
工会培训课程案
集体谈判和产业行动
集体协议
Odenlid案件
建筑工人基本生活补贴案
产业行动
造纸厂改建案
工资挣取者基金案
清洁工人罢工案件
铜矿案
共决
磋商程序和知情权
总经理任命案
外国母公司案
SAS会议记录案
优先解释权
雇主解释权案
工作时间案
工作环境
老鼠案
工会否决
Steamex案件
第三章 欧盟劳动法
C-415/93号球员案
43/75号Defrenne案
C-127-92号Enderby案
C-177 88号Dekker案
C407-98号Abrahamsson案
译后记
及时编文章
瑞典劳动法简介
2集体劳动法
2.2集体协议
2.2.1 集体协议对签约方及其成员的效力
有关集体协议的立法和它们的法律效力可以参阅MBL(第23至31条、第41至44条)。集体协议对签订协议的各方及其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受集体协议约束的雇主和雇员签订的个人雇佣合同中不得有违背该集体协议的内容,除非集体协议允许。因此集体协议对个人合同具有强制力。违反集体协议需承担向对方赔偿损害的责任。即使实际上没有经济上的损害也可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上对于一般损害赔偿没有设定上限,但是通常应当是适当的损害赔偿。
一旦达成了集体协议,原则上各方及其成员的产业行动权就宣告停止——即便停止不是无条件的。不得为改变协议而采取罢工、封锁或者其他形式的产业行动。维持产业和平的义务不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也适用于集体协议中对雇主经营管理权的隐含的补充规定中。雇员在没有其工会许可的情况下,不得罢工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产业行动。发生了违反维持产业和平义务的情况时,可以强制雇员向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通常每个雇员的赔偿额不超过大约两百欧元。
现代集体协议通常是一本的规则手册,在集体协议有效期间,采取产业行动的范围通常是十分有限的。但是在原则上十分重要的是,工会为了支援其他工会正在进行的合法的产业行动,有权采取二次行动且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广泛的二次行动权意味着在同行业的劳资双方能够将任何的地方争议扩大为全国性的力量较量。这一可能性的存在自然促进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规制的中央集权化。瑞典劳动力市场关系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特点,即全国各行业有关雇佣中的工资和一般条款的集体协议通常在中央级达成。雇主常常表达这样的意愿,尤其是在近二十年间,希望就工资和其他雇佣待遇问题在雇主与地方工会之间形成地方性协议,但广泛的二次行动权却阻止这种分权的发生。一般是整个行业的公司订立一份全国性的协议,然后由地方协议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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