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编著的《中国政法大 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集(2009-2011)》收录了中 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09~2011年学位论文 13篇,内容涵盖民商法、刑事法、国际法、知识产权 法等领域,如《论保赔保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盗窃罪量刑实务研究》、《视频分享网站版权责任 研究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研究》、《利益分析的 重构及其在涉外侵权冲突法中的作用》等。
序
出版说明
2009年学位论文
马晓艳
论保赔保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王振
利益分析的重构及其在涉外侵权冲突法中的作用
李楠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研究
解炳华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刘迎迎
盗窃罪量刑实务研究
2010年学位论文
王磊
论亲亲相隐原则的正当性及容隐权制度的构建
朱倩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研究
严生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2011年学位论文
许元果
情事变更下的再交涉义务研究
田金花
公司章程契约性研究
蔡苏华
刑事扣押中财产权保障研究
郑欣媛
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
冯蕾
服刑人员养老保险权利保障现状调查和问题研究
四、国家公法利益例外
(一)以往学说对国家公法利益的错误定位
1.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较大贡献在于倡导去发现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各种利益冲突,但其缺点就在于片面夸大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公法色彩
其对州公法利益的过分夸大是有时代背景的。柯里所处于的年代正是民法理念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阶段,以法律秩序的建立作为社会控制过程的需要,公法日益渗透私法领域。各州的新社会本位法律力图对过去不合理秩序进行改造,但在很多州仍遗有不合理的立法,最突出的就是乘客法则、配偶间豁免、非法致死赔偿的较高限额问题。这就导致了美国州与州乃至国家之间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很大差异,在美国表现为法院地法倾向,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普遍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的倾向。
我们要看到,虽然"国际私法上要处理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但在这种法律冲突的背后,却存在着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但正如荣格教授对柯里理论的批判:柯里的利益分析设定在错误的基础之上,即认为私人当事人诉讼实际上是主权者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和法律趋同化的发展,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已经越来越少的发生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而是主要集中在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上。
社会本位是对权利本位的修正而不是否定,国家公法利益对私法主体交往少民事关系的涉人会加深,但不是取代。
2.克格尔利益说早期思想的错误即在于其几乎对国家公法利益的否定
克格尔及其学生在后来出版的《国际私法》第8版中对此问题做出修正,其认识到了国家公法利益日益介入涉外民商事领域,其用"公法利益和国家利益"取代了"权力利益"。
(二)国家公法利益在涉外侵权领域的特殊性
国家公法利益日益涉及涉外民商事领域,但国家公法利益始终是笔者所做的三种利益分类中的例外。但是在涉外侵权领域,国家公法利益更应当得到尊重,这是由侵权行为的功能或者说性质决定的。
1.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分析
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在其历史发展中迭经变迁,现在(其针对台湾地区现行法,但对我们有借鉴意义)主要体现为两点:一为填补损害,一为预防损害。他同时认为"强调应重视侵权行为法的预防机能"的观点很有启发。填补损害的功能主要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私法性质,侵权行为法的填补损害或称分担损失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预防损害"乃至在惩罚性赔偿领域的"遏制"或"惩罚"功能说明现今的侵权行为法仍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国家公法利益在侵权行为法的制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均应得到重视。
2.西蒙尼德斯教授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两分法
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其私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但侵权行为实体法具有保护国家公法利益的作用也是不应被忽视的。涉外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需要对侵权行为法的公私两性做出适当回应。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侵权实体法的现状与发展。
在1999年召开的冲突法重述讨论会上,西蒙尼德斯教授在提交的关于侵权冲突法的建议稿中,其对行为规则与损失分配规则的划分作出了具体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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