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关于介绍"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的教学用书,书中把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作为西方法学的三大主流派加以把握,并分别地对其始源、演变和当前的状况,系统地加以评述。通过这样的思路,读者可以较为清晰和顺当地了解西方法学的文理和脉络。首先,书中把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作为西方法学的三大主流派加以把握,并分别地对其始源、演变和当前的状况,系统地加以评述。通过这样的思路,读者可以较为清晰和顺当地了解西方法学的文理和脉络。这一点,与传统的历史断代并以代表人物(而非学派)为主导的阐述方法,迥然有别。再者,书的次侧重方面,是对杂多而不易缕析的当代西方诸法学流派,做了尽可能周全的分析、归纳与整理。一些新学派,如存在主义法学、现象学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符号学法学、多元论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等,在迄今为止的国内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程或专著中尚付阙如(我同谷春德合著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增订版乃系例外)。无疑,这利于克服以往的同类作品所难以避免的头重脚轻、显得厚古薄今的弱点。同时,又会使读者以三大主流派的观点为凭依,比较容易地勾勒出当代西方法学思潮的轮廓。
及时篇 自然法学
及时章 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
及时节 自然法观念的先驱
第二节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希腊化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四节 古罗马国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 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
及时节 基督教和《圣经》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近代启蒙思想家的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
及时节 格老修斯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第四节 洛克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第六节 卢梭的法律思想
第七节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自然法思潮
第四章 现代社会自由主义自然法(复兴自然法)
及时部分 神学派思想家
及时节 惹尼
第二节 麦斯纳
第三节 布伦纳和达班
第四节 马里旦
第五节 菲尼斯
第二部分 世俗派思想家
及时节 富勒
第二节 罗尔斯
第三节 德沃金
第二篇 分析法学
及时章 分析法学概述
及时节 分析法学的含义
第二节 前分析法学
第三节 分析法学
第四节 凯尔森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第五节 拉兹、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二章 分析法学的形成
及时节 边沁
第二节 奥斯丁的分析法等
第三章 分析法学传统
及时节 英国分析法学传统
第二节 美国的奥斯丁传统
第四章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及时节 几个概念的辨析
第二节 法的静态理论
第三节 法的动态理论
第五章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及时节 思想来源
第二节 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评析
第三节 及时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第四节 法律和道德
第六章 对分析法学的评价
及时节 分析法学的法律思想史上的贡献
第二节 分析法学的当代命运
第三篇 社会法学
及时章 社会法学的概念、发展脉络与特点
及时节 何谓社会法学
第二节 社会法学的产生与发展脉络
第三节 社会法学的一般特点
第二章 欧洲社会法学(上)
及时节 孔德:实证主义社会法学理论的助产士
第二节 耶林的目的法学
第三节 赫克的利益法学
第四节 埃利希的自由法学
第三章 欧洲社会法学(中)
及时节 韦伯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韦伯对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的法社会学研究
第三节 韦伯社会法学思想的当代意义
第四章 欧洲社会法学(下)
及时节 卢曼社会法学的理论基
第二篇 分析法学
第二章 分析法学的形成
二、"法律"一词的四种含义
奥斯丁说,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上帝之法,实在法,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比喻性的法律。
1.上帝之法
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为了避免与17——18世纪的自然法相混淆,奥斯丁使用"上帝之法"一词,在具体含义上,它是指功利主义,即边沁所倡导的"避苦求乐"。从这个意义上讲,奥斯丁是边沁功利主义集团的一分子,他坚持边沁功利主义的立场。在奥斯丁看来,上帝之法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在所有的法律中,它处于较高的地位。但是,作为一个实证主义者和一个分析法学家,他不可能充分地展开论述上帝之法的问题。从奥斯丁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我们认为奥斯丁的看法是:及时,功利主义的内容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它是一种批评的科学,而实在法才是科学法理学研究的东西,它是一种阐释的科学。第二,分析法学的最终目的归结为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分析法学的逻辑起点,但是法律是否合乎功利主义的原则,不是科学的法理学所关心的问题。实际上,去掉奥斯丁理论中的功利主义理论,奥斯丁的学说仍然可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边沁功利主义对奥斯丁的较大影响就是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前者是立法学的范围,后者是法理学的范围。
2.实在法
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法律命令说。他认为,每一实在法(或每一个所谓简单和严格的法律)是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集体,对独立政治社会(其中创立者是至尊的)的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立的。换言之,它是一个君主或主权体,对处于其征服状态下的一个人或若干人,直接或间接确立的。
3.实在道德
实在道德,或称实在道德的规则,或称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这种法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仅仅由观念建立或实施。这种法律应用的例子包括:"荣誉法"、"风尚之法"以及"国际法"规则。这一类法之所以称为"实在道德",是因为因其"道德"而区别于实在法,因其"实在"而区别于上帝之法。
在实在道德规则中,有些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有些则是非严格意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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