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你会有困惑、迷茫、忐忑吗?相爱的你们如何携手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生活?孕育新生命,从幸福的二人世界变成美满的三口之家,你知道如何优生、如何科学孕育以及如何面对不孕问题吗? 《新婚孕育百科大全》一书以新婚夫妇为对象,内容涵盖如何建立和谐婚姻生活、如何优生、如何孕育健康宝宝、如何应对不孕不育以及准妈妈们关心的分娩和产后等多方面的常见问题。本书内容、详实、知识覆盖面广,条理清晰,对于新婚后各个阶段生活常见问题的介绍针对性强,是一本真正适合于每对夫妇随手查阅的孕育百科。
的专家指导和贴心建议,实用的新婚知识,科学的孕育方法,帮助每对新婚夫妻拥有幸福婚姻生活、孕育健康新生命
中国优生科学协会 主编 中国优生科学协会是经卫生部核准,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性专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一切热心于遗传与优生、母婴保健以及优育、优教科学事业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员和有识之士,进行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推动母婴保健和优生优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中国优生科学协会会长:林佳楣(卫生部妇幼司原司长) 中国优生科学协会秘书长:夏雪红(卫生部妇幼司巡视员) 中国优生科学协会妇产科专家许怡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主攻专业为妇产科遗传、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诊断及筛查工作)戴淑凤(北京大学及时附属医院妇产科教授,中国优生科学协会理事,主攻专业为围产、新生儿科)邢福祺(及时军医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妇产科、南方生殖医学中心主任医师、教授、博士后导师,主攻专业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
新婚篇
爱之果成熟了吗
你们的情感成熟了吗
你们的心理成熟了吗
婚姻意味着什么
婚姻意味着结束单身
婚姻意味着承担责任
婚姻意味着相濡以沫
婚姻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登记结婚的法定条件
登记结婚的相关手续
什么是无效婚姻
什么是胁迫婚姻
没结婚,彩礼能不能
正文新婚篇爱之果成熟了吗你们的情感成熟了吗当爱情开出它最绚丽的花朵之时,那芬芳四溢的花香令人陶醉,幸福使你不由自主地闭上眼睛。朦胧之中,爱之果已悄然挂上枝头,仿佛伸手可及…… 此时,你们是否能理智地睁开幸福的双眼,慎重地思考一下问题,来帮助你们审视彼此之间的感情是否成熟了。你们是否能够彼此信任你们不再为一点误会闹得天翻地覆,你们坚信你们之间的爱足以使对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弃你而去,你对所爱的人全心全意的付出将获得对方同样的爱的回报;你拥有的自信和自豪,虽然你的爱人不是世界上最、最聪明、最漂亮的,但他(她)在你眼中却是最可爱、最值得信赖的,他(她)的怀抱是你生命中最安全的依托,最宁静的港湾。你们是否能够彼此忠诚你们互相已选定对方是自己的生活伴侣,不再左顾右盼。为了那一份值得珍惜的爱,你们愿为对方献上自己的忠诚。即使爱不是永恒的,但在你们真心相爱,彼此相拥着走进婚姻的时候,你们是彼此情感世界的。你们是否能够彼此宽容你欣赏他(她)的优点,也能谅解他(她)的缺点,他(她)的一切你都能涵容和接纳。你们也许无法避免矛盾和争吵,但你们彼此的宽容足以化解一切危机,包容一切琐碎的纷争。 你们是否能够相互理解相知是你们相爱的基础,你们彼此了解对方的性格和品质,在生活态度上彼此相容,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为对方着想。他(她)成功了,你会为他(她)自豪;他(她)失败了,你不会对他(她)施与抱怨,而是给予别人无法给予的激励。你们是伴侣,更是知音,是彼此人生弥足珍贵的拥有。你们的心理成熟了吗你们已经长大,不只是身体,更是心理,已经具备的独立能力,独立地面对世界,面对人生,面对自己的选择;不再是父母怀中撒娇的孩子,不再视父母的家为自己的避风港,而要独自走出家门,去和自己相爱的人建立自己的小家;你有能力独立处理自己的一切,可以无怨无悔地承担自己选择的后果。你们已有足够的心理准备迎接婚姻,也有足够的心理承受力,承担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你将为此付出,他(她)也将为此作出某些牺牲,你们充分地明了婚姻的含义。成熟的爱之果还意味着对建立小家庭达成的共识,能够展望共同的未来:你们愿意共同生活,不但在感情上进入伴侣关系,也愿意进入经济的伴侣关系。你愿和他(她)分担家庭费用,增加家庭积累,建立舒适温馨的属于你们两人的小家。你们都喜爱孩子,共同渴望孕育一个聪明美丽的爱的结晶,你们将心甘情愿地为你们的下一代付出父母无私的爱心。如果,你们两人或其中一人愿意选择单纯的二人世界,不想承担抚育孩子的重任,那么,你们要有充分的协商和共识,能够承受或尊重双方或一方的选择。在这一系列理智的审视之后,你和他(她)都确信,那诱人的甜美的爱之果已经成熟,那么,毅然地告别单身,携手走向婚姻的圣坛,会是你和他(她)美好的人生选择。 婚 孕 育 百 婚姻意味着什么婚姻意味着结束单身婚姻,首先意味着单身生活的结束,同时也是单身自由的丧失。恋爱中每一次难舍难分的约会使相爱的双方急切地期望长相厮守。如果在这种激情的渴望中,想到的只是婚姻将带来的甜蜜,而无视婚姻所造成的束缚和你将为此作出的牺牲,那么,婚后也许会有缕缕失望,异常怀念那昔日单身的自由;或者无所顾忌一如婚前那样,依旧随性而动,逍遥自在,伴侣的不满恐怕会随之而来。所以,进入婚姻之前,你好这样地问自己:你愿意为婚姻的幸福放弃单身的自由吗?或者,你和你的伴侣能有充分的信心为你们的婚姻制造一种宽松的氛围,在自由和安宁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吗?婚姻意味着承担责任婚姻,意味着责任,对家庭的责任,对伴侣的责任,还有对孩子的责任。单身时你只需对自己负责,甚至把自己交给父母,依赖于父母的庇护。婚姻却使你为人夫为人妻,还要为人父为人母,你必须承担养家的责任,对你的伴侣给予关心和体贴,施与爱心和保护,你有使他(她)幸福的责任。如果你们共同创造出一个小生命,那么,你将为他(她)的成长付出十倍、百倍、千倍的辛苦和劳累。婚姻使你获得爱的甜蜜、家的温馨,但同时赋予你无可逃避的责任。你愿意承担吗?能够承担吗?婚姻意味着相濡以沫婚姻意味着朝夕相处,周而复始地度过一日又一日、一年又一年平凡的生活,在琐琐碎碎、平平庸庸中,激情将会逝去,热恋不复存在,爱的浓情蜜意转化为平平淡淡。平平淡淡才是真,你能够从从容容地接受这一份平淡,而后在平淡中品出一种血肉相连、生死相依的深情吗?婚姻意味着孤独的人生之旅,拥有一个相濡以沫的伴侣,在持久和谐的婚姻生活中,他(她)和你生命交融,心心相印。在日积月累的平淡中会埋藏无数细小珍贵的回忆,也许曾有冲突,也许曾经迷失,但深挚的伴侣之情始终不会泯灭。所以,你选择的伴侣可以不是最的,却必须是最合适的。他(她)符合你的生活要求和生活目标吗?他(她)和你志同道合吗?如果是,你愿意为此作出一幸福私语婚礼常用花卉:玫瑰结婚时用红玫瑰,寓意真挚的感情。因为红玫瑰是表达爱情的专用花卉,所以它是结婚鲜花中应用最广的一种。玫瑰花容秀美,有"花中皇后"之称。但不是所有的红玫瑰品种都是好花材,一般作为结婚用花的红玫瑰品种要求花大、色鲜、形美,梗长在35厘米~45厘米,花瓣厚实,如沙特阿拉伯的乌丹玫瑰、英国的红玫瑰等。而我国引种的红衣主教、萨曼莎等也以它们高雅的气质占据婚礼用花的很大比例。生的保障,和他(她)一起相依相携,共同走完人生的漫漫旅途,并始终如一地珍惜历尽沧桑的伴侣之情吗?如果你确认已对婚姻的含义有了足够的了解,对婚姻有了充足的准备;你相信那是你和你的伴侣人生幸福的起点;你愿意为此牺牲某些个人的自由;你会自觉且有能力承担责任;你能够忍受平淡并在平淡中寻求生活的真谛;你将无怨无悔地和你所选择的人相伴而行并始终不渝。那么,你可以坚定地迈进婚姻的大门,坦然地、甜蜜地接受亲朋的祝福。 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法治是人类选择的一种生存方式,一切社会生活都在"法"的框架中受到"管制"。婚姻法的任务就是要用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及条款规定,规范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婚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对此领域中各项主体如丈夫、妻子、孩子、老人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规定。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一项原则所要强调的另一方面的意思是,必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夫一妻也就是"单偶婚",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反对一夫为主、妻妾满堂,禁止重婚,反对其他一切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男女平等,就是说男子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既享有平等的权利又要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及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又都有同居、忠实、计划生育及相互扶助的义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全世界都在尽力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这项原则包括的内容极其丰富,如不能歧视、虐待妇女,禁止家庭暴力,父母对儿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老人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则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要破除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陈腐观念,提倡少生、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登记结婚的法定条件说"结婚是自由的",但也不要忘记,结婚是受"法治"的。"法"是什么?就是规矩,"法"规定你该怎样、不该怎样、做了不该做的事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法律调整婚姻的全过程,首先对"结婚"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提出了结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时,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二,符合法定婚龄,即法律规定的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低结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低年龄,但它不一定是人们的结婚年龄,更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我国法律在规定了法定婚龄的同时,又做了关于提倡晚婚的规定,即男25岁、女23岁以上结婚。第三,禁止三种情况:一是重婚;二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三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登记结婚的相关手续结婚不是"搭帮过日子"那么随便,要有感情上的融合,还要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结婚登记。登记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就予以登记,出现法律禁止的情况的就不能予以登记。没登记就不是法律意义上认可的夫妻,如果你们一定要像夫妻一样住在一起,往后就可能会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承担一些严重的法律责任。所以说,结婚登记是非常关键且重要的一关。结婚登记需要的相关材料结婚登记时,要向政府设置的登记机关提交一些证明你们可以结婚的材料。由于是新婚,新人各自的身份不同,办理结婚登记时所要出示的证件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有所不同。 1.内地居民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是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一是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是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华侨一是本人的有效护照,二是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外国人一是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是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结婚登记是否需要提交婚检报告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婚检证明了。这一新规定,一改以往的老"规矩",本着个人对个人健康状况负责的原则,取消了强制婚检,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自主决定婚前是否到医疗机构检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国家取消强制婚检,是尊重新婚新人的自愿、赋予其自治权利的体现,但并不是说婚检就没必要了,政府也并没有取消婚检机构。婚检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性传播疾病和其他传染病,排除影响生育及遗传的疾病和其他使人丧失基本自主生活能力的严重遗传病。近几年,随着人们婚检意识的提高,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乙肝等在内的各种性病和传染病在婚前即被检测出来,这对新人自身及后代的健康,对国家的人口素质,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婚姻本身就是一个在誓言规范下的保障,意味着当事人将共同为婚姻家庭承担责任。给予对方以尊重和信任的前提,必须是首先保护自己不受伤害,所以新婚新人在婚前有必要检查一下各自的身体健康状况,给对方一个坦白磊落的答案,在此基础上达成了解、理解和爱,使双方的健康都得以保障。结婚登记是否需要提交单位证明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新婚登记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自己所在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而代之以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个"声明"能靠得住吗?出现重婚怎么办?不用担心。新的婚姻登记制度实施后,个人的婚姻状况都将在民政部门存档备案,随着电子政务的完善,各级政府将建立个人婚姻状况网上查询系统,并且全国联网,人们通过民政系统的网络,就能了解到某个人结婚或是离婚的婚姻状况,如果有人想在婚姻登记处浑水摸鱼,系统会马上发出警告,从而避免重婚欺骗等问题的发生。军人结婚登记是否需要提交部队证明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一般公民结婚可以不提交单位证明了,但军人仍需要所在的部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如果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一般公民,一般公民的一方,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就不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了。谈到"军婚",在这里顺便说说我国婚姻法对"军婚"的特别保护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离婚是自由的,但必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后才行,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幸福,事关国家利益大局,也符合包括军人配偶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军婚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它对于坚定军人的战斗意志、巩固部队战斗力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军人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造成军人婚姻纠纷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因军人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的只占少数,大多情况是由于军人的职业特点,造成长期与妻子分居两地,使其照顾家庭有困难,或者经济待遇不高、第三者插足等原因,致使其配偶萌发离异的念头。所以国家法律不能没有对军婚的保护,但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加了一句:"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军人也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家庭暴力等行为,就不能一味强调军人一方的权利,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因此说,我国法律对军婚的特别保护与婚姻自由原则并不相违背。办理结婚登记的政府部门有哪些我国政府从方便及法律的严肃性等方面考虑,设置了一些不同级别的婚姻登记机关。由于新婚新人各自的身份不同,办理结婚登记时就要到不同级别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没办结婚手续却要"离婚"怎么办一些新婚新人由于办理手续不方便等其他多种原因,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在一些生活了,却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法律规定,其男女双方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有些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或也生了孩子,却没完没了地吵嘴打架,觉得实在过不下去了,开始闹"离婚"。协议"离婚"不成,便起诉到法院。法院为难了:他们连结婚证都没有,怎么发离婚证?2001年12月较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就是指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律便认为这桩婚姻是无效的。法律规定有四种情形出现其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出现以上四种情形,便能申请法院宣告这起婚事无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这个"利害关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特指不同的人:(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有的当事人已达到了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便不受理这个申请了。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什么是胁迫婚姻受"胁迫"的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而有权提出这个"请求"的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便没有了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的"利害关系人" 了,而且还有时间限制,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没结婚,彩礼能不能退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尽管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婚约,婚约本身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农村,婚约却是男女结婚的一道"必经程序"。在通常情况下,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还要向未来的女婿或儿媳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俗称聘金或彩礼)。从婚约订立直到正式结婚,男女双方及各自家庭还要时常向对方赠送财物,尤其是男方送得要更多一些,这便使得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即便付出了如此的代价,有时要娶的"媳妇"也可能会保不住,最终没结婚,或结了婚又要离婚,真是人财两空。怎么办?较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离婚就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你必须明白的法律婚姻关系夫妻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其实就是夫妻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也称为配偶权,包括两个方面,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配偶的人身自由权、日常事务权、协助权等。现实生活中,对配偶权的理解,一直存在一种误区,把它狭义地理解为性权利,这是片面的。不过,在配偶权当中,性权利的确是一个最敏感的热点问题,因为同居、彼此忠实是维系婚姻的关键。法律虽然无法调整夫妻感情的深度,但夫妻平等和相互尊重,保护性行为的纯洁、专一,是最起码的要求。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此规定,在道义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一夫一妻制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经历过许多变革,并且至今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继续变革和完善。但是,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建立的家庭,作为文明社会的基石,作为人类文明传统中不可动摇和替代的基础,已被无数正面和反面的事实所证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过日子,就要有基本的经济条件,结了婚就要有共同吃住的基础,这就是夫妻财产。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一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5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011年7月,较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提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判断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很难掌握。针对这一情况,较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这一规定。一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一方擅自做主,另一方根本不知情,单独的"做主"将归于无效。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此保护第三人合法权利。家庭中也有个人财产 "结了婚就没有私了",这是老观念。2001年我国新婚姻法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从法律上更为明确地规定了家庭中夫或妻的个人财产的内容。婚姻中的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律规定,突出强调了公民依物权享有的财产权保护原则。 2003年12月较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更细化了婚姻中个人财产的一些内容。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011年7月,较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就婚姻双方购置不动产的问题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补充说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及时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实名制存款是不是属于个人财产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认为,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不管夫妻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带来影响,反而弥补了一些漏洞。比如,在此之前,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为了隐匿财产,可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无法相寻,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独占本应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存款。实施实名制后,用假名不成了,只得用真名,这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某种程序上,减少了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纷争。约定财产与财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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