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原则上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主线,阐述该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务中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依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每一专题五个部分:核心提示——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好是把司法解释条文内容用上);观点纷争——对于该疑难问题实务中不同的看法及观点阐述;理解适用——对疑难问题所适用的司法解释的条款作精深解读;案例指导——列举与该司法解释条文相关的典型案例,简明介绍案情及裁判,实证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规范指引——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核心提示——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在阐释司法解释条文的主旨。
实务争点——归纳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总结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务的难题。
理解适用——以制定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目的为视角,基于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作精深解读,以便、正确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
案例指导——选取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例等,突出案例指导的性。
规范指引——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滕威,男,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首批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兼职教授、江苏财经学院客座教授。独著《合伙法理论研究》(约50万字);主编《金融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55万字);参编《商事法律运用》、《民事再审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取证方略》等专业书籍8部;有30余篇论文在全国、省、市级获奖。
及时部分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 001
专题一:仅有交易单据而无书面合同的关系认定 / 003
专题二:预约合同的效力 / 013
专题三:出卖人无权或不能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效力 / 026
专题四: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 036
第二部分标的物交付及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 047
专题一: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规则 / 049
专题二: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付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及损失负担 / 058
专题三:提取标的物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 / 065
专题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证明力 / 070
专题五:多重普通动产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规则 / 079
专题六:多重特殊动产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规则 / 086
第三部分关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 097
专题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适用范围 / 099
专题二: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转移规则 / 109
专题三:路货买卖出卖人隐瞒风险事实之风险负担规则 / 115
专题四:标的物为种类物且未经特定化之风险负担 / 121
第四部分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的检验 / 129
专题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认定 / 131
专题二: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之验货标准 / 140
专题三: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异议合理期间的认定 / 150
专题四:约定检验期间过短或短于法定检验期间的认定标准 / 163
专题五:瑕疵异议的功能及其构成 / 172
专题六:异议期间经过之后的法律效果 / 181
第五部分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 189
专题一:保留部分货款作为质量保障金的效力 / 191
专题二:质量异议替代方式的费用承担 / 197
专题三:减价的违约责任方式 / 204
专题四: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标准 / 213
专题五: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 / 225
专题六:解约后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 / 235
专题七:违约金调整中的法官释明权 / 245
专题八:定金与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 252
专题九: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 258
专题十:违约方与对方均有过错的损失赔偿规则 / 269
专题十一:买卖合同中损益相抵规则运用 / 275
专题十二: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之效力 / 281
专题十三:物的瑕疵担保违约责任 / 285
第六部分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及其取回权 / 293
专题一:适用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范围 / 295
专题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之取回权 / 304
专题三:所有权保留情形中对取回权的限制 / 315
专题四: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赎回与出卖人再卖 / 324
第七部分特种形态下的买卖规则 / 333
专题一:分期付款界定及买受人期限利益保护 / 335
专题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后出卖人之利益补偿 / 345
专题三: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时的认定 / 351
专题四:试用期内同意购买之推定 / 359
专题五:试用买卖排除之若干情形 / 365
专题六:试用买卖使用费之承担 / 374
第八部分与买卖合同诉讼有关的其他问题 / 379
专题一:买卖合同中的抗辩与反诉 / 381
专题二:权利转让合同的参照适用 / 390
专题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效力和溯及力问题 / 398
现代合同法或买卖法最为重要的基本精神或价值目标就是鼓励合同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市场交易越频繁,市场经济越能充分发展,社会财富和国家财富越能迅速增加。实践不断证明,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不适当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增加交易成本、阻碍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甚至导致民事主体对民商法的信仰危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之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继续遵循该原则和司法立场,针对实务中大量存在的第三人送货及凭送货单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形,一并进行了规定,并对各自的证明效力也作了规定;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形形色色的预约,诸如第二条中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的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明确地予以肯定,旨在防止大量买卖合同遭遇无效认定之命运,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之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维持交易秩序,确保市场交易顺畅,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此外,因现代社会无纸合同的一些特点,即合同的要约、保障、传递都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的电子数据交换来进行的,合同不需要传统签字,所以当以电子合同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为再现合同真实面目,认定案件事实,就必须对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即效力制定一个可供遵循的规则。
专题一:仅有交易单据而无书面合同的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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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书多,价格贵,是恶心已久的传统,但是其中的内容还是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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