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在《民法总则》颁布后所撰写的一部基础理论著作,涉及民法学说、民法发展史、民事关系、民事主体、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内容,资料翔实,论证严谨,并结合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其法源、结构设置、条文内容进行梳理、评价,完整展现了《民法总则》的全貌及演进历程,分析了《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在篇章体例与具体内容上所做的深刻变革。
本书早期积累肇始于陈华彬著《民法总论》,历经时间的打磨、锤炼,几经完善,终成此书。在结构上,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体系严谨,逻辑清晰,详尽阐释了民法基本理论与制度;在内容上,分析比较各家学说之优劣,借鉴吸收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既有理论碰撞,又有实践指引,是法学学生学习、研究民法不可多得的好帮手。
陈华彬,我国当代主要民法学家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8年),《财经法学》期刊主编,较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及时章 民法概说 …… 001
及时节 民法的语源、调整对象与分类 |001
一、民法的语源 |001
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004
三、民法的分类 |008
第二节 法律体系——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010
一、公法与私法(民法)区分的源起 |010
二、公私法区分的标准及其评析 |013
三、公私法区分反对论 |019
四、我国区分公私法的必要性、实益与民法的地位 |020
五、公私法区分的法律效果 |027
六、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028
七、兼有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公私混合法:社会法的形成 |029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033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033
二、民法为私法 |033
三、民法为实体法 |033
四、民法为普通民法 |034
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036
六、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 |036
七、民法为国内法 |037
八、我国民法为继受法兼固有法 |037
九、民法大多为原则法,少数为例外法 |037
十、民法为关于人的法 |038
十一、民法为权利法 |040
第四节 民法的编纂 |041
一、概要 |041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042
三、民法的编纂(一):罗马式 |045
四、民法的编纂(二):德国式 |045
五、民法总则的构成 |055
六、民法总则的优点与缺点 |058
七、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编纂
或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民事法律的制定 |061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与发展 |064
第五节 民法的人像与基本原则的演进、变迁 |070
一、民法的人像 |070
二、民法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071
三、民法身份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080
四、当代民法面临的难题 |082
第六节 民法的法源 |085
一、法源的意义与民法的法源 |085
二、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中国)民法的法源 |086
三、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法源 |096
第七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096
一、民法概要 |096
二、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097
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方法 |104
一、民法的效力 |104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107
三、民法适用的逻辑与民法解释方法 |109
第九节 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 |111
一、民法解释论与立法论 |111
二、民法的学习方法 |113
第二章 民法的发展史概览 …… 115
及时节 罗马民法 |116
一、公元前753年至公元前202年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及时个时期) |117
二、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35年塞维鲁王朝灭亡(第二个时期) |118
三、235年至6世纪中叶优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第三个时期) |120
第二节 日耳曼民法 |125
一、概要 |125
二、日耳曼民法的特性 |126
第三节 中世纪民法(476—1500年) |128
一、概要 |128
二、中世纪初期:部族(Stamm)法时期(5—9世纪) |130
三、中世纪中期:封建法时期(10—12世纪) |133
四、中世纪末期:城市法(Stadtrecht)时期(13—15世纪) |136
五、中世纪的法律书籍与《萨克森宝鉴》 |142
六、中世纪德国继受罗马法 |143
第四节 近代民法的编纂 |145
一、《巴伐利亚马克西米利安民法典》(1756年) |145
二、《普鲁士普通邦法》(1794年) |146
三、《法国民法典》(1804年) |147
四、《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11年) |152
五、《智利共和国民法典》(1855年) |153
六、《萨克森民法》(1863年) |154
七、德累斯顿草案(1866年) |155
八、有价证券法和普通商法典 |156
九、《德国民法典》(1896年) |158
十、《日本民法》(1896年) |167
第五节 现代民法的编纂 |175
一、《瑞士民法典》(1907年) |175
二、《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 |183
三、《埃及民法典》(1948年) |189
四、《韩国民法典》(1958年) |190
五、《苏俄民法典》(1964年) |190
第六节 当代民法编纂运动 |191
一、《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960年) |191
二、《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 |191
三、新《荷兰民法典》(1970年至2003年一些部分陆续生效) |192
四、《阿尔及利亚民法典》(1975年) |193
五、《朝鲜民法》(1990年) |194
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94年) |195
七、《蒙古国民法典》(1994年) |195
八、《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95年) |196
九、中亚一些国家的民法典编纂 |196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能力 |197
及时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特性与构成要素 |197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性 |197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199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1
第二节 民事能力 |208
一、概要 |208
二、民事权利能力 |209
三、民事行为能力 |224
四、民事责任能力 |228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230
及时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法律关系 |230
第二节 民事权利(权利)的语源、本质、功能及其周边 |232
一、民事权利的语源 |232
二、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的学说 |233
三、权利的定义和特性 |237
四、权利的功能 |240
五、与权利或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241
第三节 权利的分类及其实现 |242
一、公权、私权(权利)、社会权及私权力 |242
二、私权(民事权利或权利)的分类 |244
三、权利与民法的关系 |260
四、权利的竞合 |260
五、民事权利的实现 |262
第四节 民事义务 |267
一、关于义务本质的诸学说 |267
二、义务的涵义与特性 |268
三、义务的内容 |271
四、义务的分类 |271
五、义务的履行 |276
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76
第五节 民事责任 |278
一、民事责任的涵义 |278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279
第六节 权利的内容与行使的限制 |281
一、概说 |281
二、对权利的内容的限制:公共福祉原则 |282
三、对私权的行使的限制 |283
四、权利的自力救济 |292
五、见义勇为等“好人法”行为 |303
第五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305
及时节 概要 |305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
能力及程序法上的能力 |308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08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09
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321
四、程序法上的能力 |321
第三节 监护 |321
一、概要 |321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22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322
四、监护人资格的确定、争议与监护资格的撤销 |323
五、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324
六、监护的终止 |324
七、域外法上的自愿设立监护人与我国法上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325
第四节 宣告失踪 |326
一、概要 |326
二、确定财产代管人 |327
三、代管人的职责 |327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328
第五节 宣告死亡 |329
一、概要 |329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330
三、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有争议时的处理及被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332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332
五、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335
六、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的顺序 |337
七、日本的战时死亡宣告 |337
第六节 人格权及其保护 |338
一、概要 |338
二、人格权的基本理论 |339
三、人格权保护的价值 |343
四、人格权于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 |345
五、各种具体(特别)人格权 |346
六、人格权的保护方法 |362
第七节 身份权 |364
一、概要 |364
二、各种具体的身份权 |365
第八节 住所 |366
一、住所的基本概要 |366
二、住所与居所 |368
三、临时住所 |368
四、自然人住所与法人住所 |368
第六章 民事主体——法人 |370
及时节 法人的意义 |370
一、法人的意义、源起、形成与发展 |370
二、团体、财产集合体被赋予法人格的法律意义 |374
三、构成法人的契机 |376
四、法人的本质 |377
五、法人的种类 |386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登记和住所 |395
一、法人的设立 |395
二、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396
三、法人的登记 |398
四、法人的住所 |399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399
一、概要 |399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00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02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04
第四节 法人的组织(机关) |406
一、概要 |406
二、法人的机关与 |407
三、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与法人的关系(委托) |407
四、我国企业法人的机关 |408
五、我国非企业法人的机关 |408
第五节 法人的消灭 |408
一、法人的解散 |409
二、法人的清算 |410
第六节 外国法人 |413
一、外国法人的涵义 |413
二、对外国法人的认许 |413
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 |414
及时节 概要 |414
第二节 非法人组织的要件及与法人的实质差别 |415
一、非法人组织的要件 |415
二、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实质差别 |416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及其他问题 |417
一、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417
二、非法人组织的其他问题 |417
第八章 权利客体 |419
及时节 概说 |419
一、权利客体的意义与关于物的立法成例 |419
二、权利标的 |420
三、关于财产 |421
第二节 物 |422
一、物的涵义 |422
二、物的分类 |430
第二节 行为、权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 |450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变动与民事法律行为 |452
及时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452
一、民事权利的发生 |452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453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454
四、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原因 |454
第二节 法律行为概要 |454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肇源、扩展、功能及内容 |454
二、法律行为概念的价值与意蕴 |457
三、法律行为的涵义 |458
四、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459
五、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460
六、私法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的关系 |462
七、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与限制 |463
八、私法自治的实践 |465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465
一、单独行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契约、合同)、
共同行为(合同行为、协同行为)及协约 |465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468
三、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469
四、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470
五、有因行为(要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471
六、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473
七、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73
八、主行为与从行为 |474
九、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475
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75
十一、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478
十二、大量行为、协定行为与集团合同 |478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标的 |479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479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480
三、法律行为的标的 |481
第五节 意思表示 |487
一、意思表示的涵义 |487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 |488
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及折中主义 |491
四、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意思表示的生效) |492
五、到达主义 |495
六、发信主义 |497
七、保障生效的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的比较 |497
八、依公示的意思表示(公示送达) |499
九、法律拟制 |500
十、意思表示的发出与撤回 |500
十一、意思表示的种类 |501
十二、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实) |503
第六节 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与附负担 |527
一、法律行为附条件 |527
二、法律行为附期限 |537
三、法律行为附负担 |541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542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必要性 |542
二、解释的原则 |543
三、解释的标准 |544
四、解释意思表示的方法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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