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备受业界关注,不仅因为工程合同金额大且法律关系复杂,而且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能解决很多现实中的工程问题,导致各地各院各法官对类似案件作出不同判决,严重影响司法的统一性、性。本书就实务中比较突出、分歧较大的棘手问题通过专题的形式向各位读者呈现,寻求对相关工程疑难法律问题的统一认识。本书还对法官的裁判思路进行研究,供律师在类似案件时予以参考。
专题细化研究
梳理裁判要点
典型案例分析
解决实践难题
招投标、施工合同效力、挂靠施工、工期、签证与索赔、工程款结算、优先受偿权七个专题,逐个击破建设工程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王乾應,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具有法学与工程造价双学历教育背景,执业以来,其业务主要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先后担任过多家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为建设项目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并受企业青睐。
专题一招投标
招标投标源于政府采购,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国务院曾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形成的里程碑。1981年,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性作用。随后,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第2条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挑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同年11月,以1983年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为基础,吸收各地区、各部门试点经验后拟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该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从此拉开了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序幕。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承发包双方加强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不仅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而且在机电设备、政府采购、国外贷款、科技项目等方面也推行招投标的方式采购。此外,因工程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国务院于2011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所谓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定招标项目事先招标公告或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或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以便从中择挑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从交易采购的过程来看,它必然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即招标和投标。招标是指招标人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或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参加竞标的一种方式。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满足相应的招标条件以及依照法定的程序,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参与竞标,通过一系列招投标活动,从中择挑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是指具备相应资格、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投递标书,并等待开标、评标、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一、限制招标投标的认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但政府或有关部门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在实际中是常见的,比如《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已修改)第28条规定:“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在黔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劳保统筹机构不得办结劳保费手续。” 第32条规定:“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单项项目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一)未按本规定办理《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在黔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及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收费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因此,在贵州建筑市场投标,如果是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就需要入黔备案,否则就导致没有资格投标。像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是招投标法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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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就是希望还是回到原来的物流!现在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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