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中国朝着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迈进了一步。民法总则针对民法目的和原则,民法渊源和效力,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具体内容,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等,进行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民商事活动、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一般规范依据。
主要内容:本书由全程参与民法总则起草的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的解读,为民法总则的适用提供专业高水平指引。本书采取独家特色体例,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法条释义、适用分析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还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便于对法律的整体把握和融会贯通。
本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法务人员等司法实务人员以及法学院师生、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学习参考和指导作用。
高品质专家解读:本书由参与民法总则起草的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适用民法总则的专家解读。
特色释义体例:本书采取一种严格的风格致力于再解释,将整理、评注和对话融为一体,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拓展分析、适用指导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的同时,作者还针对每章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为民法总则的适用提供专业解读和适用指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美国富布莱特学者。著名民法学家,民法总则起草专家,参加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论证。兼任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重点实验室)院长、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市人文哲学社科基地)主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立法专家委员等职。撰写和出版《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学的自觉》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总论》(专著)(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获中国首届法律图书奖,在民法界具有广泛影响力。
刘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著名物权法专家,深度参与《物权法》起草和较高人民法院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论证。现任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学科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曾任法学院副院长(分管科研,2008-2015年)。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等,北仲、贸仲等仲裁机构仲裁员等。
及时章基本规定
及时条[民法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3
第二条[民法调整对象]8
第三条[民事保护原则]11
第四条[平等原则]15
第五条[自愿原则]18
第六条[公平原则]20
第七条[诚信原则]23
第八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26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31
第十条[民法的形式渊源]35
第十一条[本法适用的事项效力或民事特别法的适用效力]42
第十二条[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44
第二章自然人
及时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51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及其取得和丧失]51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54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明]59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61
第十七条[自然人的成年年龄]68
第十八条[成年人得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后果]69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73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78
第二十一条[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80
第二十二条[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83
第二十三条[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84
第二十四条[成年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85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89
第二节监护92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等亲属义务]92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置]97
第二十八条[成年障碍者法定监护人的设置]100 !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104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107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110!
第三十二条[国家监护或社会监护]114
第三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监护]118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责任]121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125 !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128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其他义务负担]132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136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140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43
第四十条[失踪宣告的条件和程序]14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147
第四十二条[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设置]150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153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157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161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62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申请竞合的处理]165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168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后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170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173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对于婚姻关系的后果]175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撤销对于收养关系的后果]178
第五十三条[宣告死亡撤销对于财产关系的后果]179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181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成立和地位]181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立和地位]185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189
第三章法人
及时节一般规定195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95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200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存续期间]204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206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209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212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215
目录/3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217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信赖保护]220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223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与分立]226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229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233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235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239
第七十二条[法人的清算与终止]242
第七十三条[法人的破产清算与终止]244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246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249
第二节营利法人252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252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258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成立日期]263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266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271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275!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278
第八十三条[禁止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地位]282
第八十四条[禁止营利法人特殊人员利用关联关系]286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瑕疵]290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294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298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种类]298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设置]309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11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313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16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321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监督权]323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分配]326
第四节特别法人329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329!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的资格取得]333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336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339
及时百条[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343
及时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46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及时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法律地位和类型]351
及时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69
及时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372
及时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377
及时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380
及时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383
及时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适用]386
第五章民事权利
及时百零九条[基本人格受法律保护原则]394
及时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的享有及其范围]398
目录/5
及时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401
及时百一十二条[身份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405!
及时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408
及时百一十四条[物权的享有及其定义和范围]411
及时百一十五条[物以及物权客体]415
及时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418
及时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补偿规则]421
及时百一十八条[债权的享有及定义]424
及时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或债权]426
及时百二十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30
及时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432!
及时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435
及时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享有和范围]440
及时百二十四条[自然人继承权的享有与界定]445
及时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享有]448
及时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享有]451
及时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453
及时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的特别权利及其保护]456
及时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取得的原则和方式]458
及时百三十条[民事权利自主行使的原则]461
及时百三十一条[民事权利行使与履行义务一致原则]463
及时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禁止滥用原则]465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及时节一般规定473
及时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473
及时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478
及时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81
及时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484
第二节意思表示487
及时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87
及时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491
及时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92
及时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494
及时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498
及时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500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502
及时百四十三条[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502
及时百四十四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508
及时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511
及时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515
及时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520
及时百四十八条[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523
及时百四十九条[利用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528
及时百五十条[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531
及时百五十一条[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536
及时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538
及时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42
及时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549 !
及时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552
及时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554
及时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558
目录/7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560
及时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560
及时百五十九条[当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条件的成就]564
及时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568
第七章
及时节一般规定573
及时百六十一条[的范围]573
及时百六十二条[直接]576
及时百六十三条[的类型]578
及时百六十四条[人的职责违反责任]580
第二节委托581
及时百六十五条[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581]
及时百六十六条[共同]582
及时百六十七条[违法及其后果]585
及时百六十八条[自己与同时]587
及时百六十九条[再]590
及时百七十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职务行为的效果]592 !!!!
及时百七十一条[无权]595!
及时百七十二条[表见]597
第三节终止600
及时百七十三条[委托终止及其事由]600!
及时百七十四条[被人死亡后实施委托的效果]603
及时百七十五条[法定终止及其事由]606
第八章民事责任
及时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610
及时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613
及时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616
及时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方式及其适用]620
及时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免责事由]628
及时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631
及时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634
及时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应受的赔偿或补偿]636
及时百八十四条[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免责]638
及时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责任]640
及时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642
及时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的竞合]645
第九章诉讼时效
及时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650
及时百八十九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657
及时百九十条[受监护人对其监护人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停止]660
及时百九十一条[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663 及时百九十二条[时效届满的效果与时效利益的放弃]667
及时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671
及时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673
及时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678
及时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682
及时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686
及时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对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689
及时百九十九条[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或除斥期间]691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697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699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的终止]701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顺延]703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的准据]704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本数解释]708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施行生效日期]711_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