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由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系列讲座结集而成。作者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的概念及本质等问题,是美国认可的法学经典著作之一。
第二版序
及时版序
一 两种道德
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道德尺度
伦理学语汇与两种道德
边际效用与愿望的道德
互惠与义务的道德
在道德标尺上确定指针的位置
奖赏与惩罚
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造法失败的八种形式
造法失败的后果
追求合法性之境界的愿望
合法性与经济计算
法律的一般性
颁布
溯及既往型法律
法律的清晰性
法律中的矛盾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
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
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技艺
三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道德性与自然法
法律的道德性与实在法的概念
科学的概念
本书提出的法律观所遭遇的反对观点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法律作为有目的的事业和法律作为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
四 法律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的中立性
作为有效性之条件的合法性合法性与司法
法律的道德性与针对所谓无法被界定之罪恶的法律
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的关于人的理解
有效法律行动的限度问题
法律的道德性与经济资源的分配
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难题
制度设计作为一项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的难题
界定道德共同体的难题
一部实体性自然法的低限度的内容
五 对批评者的回应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结构
对合法性原则的低限度的尊重对于一套法律体系的存续来说是否必
合法性诸原则是否构成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
这场讨论的一些寓意
对《法律的道德性》的评论文章一览表
附录 怨毒告密者的难题
索引
一 两种道德
罪,不及物动词 1.自愿偏离上帝为人规定的义务轨道。
——韦伯斯特新国际词典
罪,就是沉沦到虚无之中。
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在我看来,这些文献在两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出不足。个方面的不足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我们已经拥有过多的法律定义。但是在把法律同道德相比较的时候,人们似乎假定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一对术语中第二个术语的含义。托马斯?里德?鲍威尔曾经说过,如果你能够思考同某物相关的一件事物,而不必考虑它所关系到的某物,你就具备了法律心智。在我看来,在我们当下这一个案中,法律心智从总体上看一直在耗尽心力地思考法律本身,但却满足于对法律与之相关且与之区分的那个东西不闻不问。
在章里,我将尝试恢复平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我的主要措施是着重指出我所称的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之间的区分。我认为,未能作出这一区分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
隐含在这些讲座中的另一项重大不满所针对的是一项疏忽,即对本书第二章的标题所称的"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无视。当现有的文献涉及到第二章所讨论的主要课题——我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时候,它们的应对方式通常是三言两语地评论一下"法律正义",这种正义概念被等同于一项纯粹形式上的要求,即类似案件应得到类似处理。很少有人认识到:这样勾勒出的问题只是一个更大问题的一个方面,这个大问题便是:如何界定对于维持任何法律系统(甚至包括其终目标被认为是错误或罪恶的法律系统)都至关重要的人类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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