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没有适足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格言?这个问题乍听起来十分可笑。但在过往占据主流的"批判型"法学史中,其答案却是否定的。自从1840年西方列强借助坚船利炮打开清王朝的大门,中国社会遭逢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深陷落后挨打与血雨腥风境地。
律者,定分止争也。定分止争是关于法律功能的一个古老命题,也是常用常新的治国理政工具。管子的原话是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梁启超就此指出,"定分止争"中的"分"就是今人所指之"权利"。"创设权利,必藉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及时章 春秋时期法律格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律者,定分止争也。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維不张,国乃灭亡。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則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第二章 战国时期法律格
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凡立公,所以弃私也。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手人心而已。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
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矣。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格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刑一而正百,杀人而慎万。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治国有两柄:一日赏,二曰罚。
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格
设而不犯,犯而必诛。
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准五服以制罪。
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
第五章 隋唐时期法律格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
行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
第六章 宋元时期法律格
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以变风俗,立法度为先。
立善法子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
法者天下之大公。
勿私赏以格公议,勿私刑以亏国律。
第七章 明清时期法律格
视民冤而不为言,知奸发而莫以告,上慢残下,可以为民父母哉!
严刑峻法用之恰当,为爱中之劳;差之毫厘,为劳而无爱之毒。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盖天下之兴亡,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也。
第八章 清末民初法律格
法无不改,势无不识;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
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
太平之世不立刑。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变法之本,在育人才。
第九章 新中国法律格
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让人讲话,天不会塌。
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
调动积极性是较大的民主。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后记
特权法在民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官民之别。传统中国在良人范围内,社会成员的身份因爵位和官职的差异而呈现鲜明的等级化。在西周时期,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构成五等序列,战国秦汉时官民差异增大,在魏晋时期则有门阀等级之分、士庶相别,隋唐以后,则主要是官僚贵族与庶民的区别。根据等级性的贵贱之别,贵族官僚享受与其等级相配套的民事特权,可以享受国家经济上的支持,如历代皇亲国戚占有大量的土地并免除税收的现象一直层出不穷,而普通民众只有糊口的田粮却要承担沉重的国家赋税。二是良贱之别。良人在职业上可以分为"士、农、工、商"。从事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也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和法律特权。贱指"贱民",相对于良人,贱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身份。贱民中的某些部分,甚至不具备独立的人格,而只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贱民在各个时代所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在战国秦汉时代包括奴婢、赘婿、后父等,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出现部曲,隋唐时期对贱民作了法律上的规定,贱民由其身份上的不同,可以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两种。"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等,"私贱民"包括:奴婢、部曲、客女等。明清时期因地域性地从事下贱劳动者而被划人贱民范围的有:蛋户、丐户、惰民等。贱民基本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如唐律中私奴婢的地位仅为"律比畜产",没有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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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还没看,每条格言内容很短,没有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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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吧,经典名言名句,稍欠画龙点睛。
实惠又好的书,没的说。只是快递不让刷pos机,说没带。可我明明注明的就是刷卡啊,结果跑两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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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包装重视下,有的书角都裂了。收藏的话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笔者以清晰的文路,带我们穿越历史,感受法家的法治正能量。
挺好的,就是看起来不引人入胜,可能有点平铺直叙吧
因为工作关系,研究法律制度,这本书都是格言类的挺好,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经典法律格言的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著名学者梁治平客观、全面地评价道:“它曾是一种文明,一种健康的和有生命力的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