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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400分过关笔记(强化记忆版)(共四册)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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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400分过关笔记(强化记忆版)(共四册)

根据民法总则等修订,考前冲刺上分神作,畅销8年广受好评
  • 所属分类:图书 >考试>司法考试  
  • 作者:[谢志强]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84787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6
  • 印刷时间:2017-06-01
  • 版次:1
  • 开本:128开
  • 页数:720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以教材和图表的形式,筛选出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内容、梳理重点法条。采取强化记忆、比较记忆等方式,加深考生对于考试内容的理解。本书摒除司法考试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删除基本不会考的非重点法条,体系完备,重点突出。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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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专注于内容,多过形式。本书精雕细琢每一个考点,用严谨的态度把关,并依《民法总则》等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更新,希望读者能感受到我们的专业与用心!

作者简介

谢志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广西良庆区人民法院法官。从事司法考试研究多年,深谙司法考试学科内在规律,总结梳理能力强,思路清晰。

目录

理论法学

及时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

及时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基本原理(1-

第二节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1-

第三节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1-

1-

及时节法的本体(1-

第二节法的运行(1-

第三节法的演进(1-

第四节法与社会(1-

第三章法制史(1-

及时节中国法制史(1-

第二节外国法制史(1-

第四章宪法(1-

及时节宪法基本理论(1-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1-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

第四节国家机构(1-

第五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1-

经济法

及时章反垄断法(1-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1-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1-

第五章食品安全法(1-

第六章银行业法(1-

第七章财税法(1-

第八章劳动法(1-

第九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1-

第十章环境保护法(1-

国际法

及时章国际法(1-

及时节导论(1-

第二节第三节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个人(1-

第五节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1-

第六节条约法(1-

第七节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1-

第八节战争与武装冲突法(1-

第二章国际私法(1-

及时节国际私法的主体(1-

第二节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

准据法(1-

第三节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1-

第四节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1-

第五节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1-

第六节区际法律问题(1-

第三章国际经济法(1-

及时节国际货物买卖(1-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

第三节国际贸易支付(1-

第四节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

第五节世界贸易组织(1-

第六节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

法律制度(1-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及时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

道德(1-

第二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

道德(1-

第三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

道德(1-

第四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

道德(1-

刑法总则

及时章刑法概说(2-

及时节刑法的基本原则(2-

第二节刑法的解释(2-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2-

第二章犯罪构成(2-

及时节犯罪构成概述(2-

第二节犯罪构成四要件(2-

第三章犯罪排除事由(2-

及时节正当防卫(2-

第二节紧急避险(2-

第三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2-

第四章犯罪未完成形态(2-

及时节犯罪预备(2-

第二节犯罪未遂(2-

第三节犯罪中止(2-

第五章共同犯罪(2-

及时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

第二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

责任(2-

第六章罪数形态(2-

第七章刑罚种类(2-

及时节主刑(2-

第二节附加刑(2-

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2-

第八章刑罚裁量(2-

及时节量刑情节(2-

第二节量刑制度(2-

第九章刑罚执行(2-

及时节减刑制度(2-

第二节假释制度(2-

第十章刑罚消灭(2-

刑法分则

及时章危害国家安全罪(2-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2-

及时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

第二节走私罪(2-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2-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2-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2-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2-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2-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及时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

罪(2-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

第六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罪(2-

第七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罪(2-

第八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罪(2-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

第九章渎职罪(2-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2-

第十一章罪数(2-

行政法

及时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2-

及时节行政机关(2-

第二节公务员(2-

第二章行政行为(2-

及时节抽象行政行为(2-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2-

第三章行政许可(2-

及时节行政许可概述(2-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2-

第三节行政许可诉讼(2-

第四章行政处罚(2-

及时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

设定(2-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管辖与适用(2-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程序(2-

第四节治安管理处罚(2-

第五章行政强制(2-

及时节行政强制概述(2-

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

设定(2-

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

程序(2-

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程序(2-

第六章政府信息公开(2-

及时节政府信息公开概述(2-

第二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2-

第七章行政复议(2-

及时节行政复议概述(2-

第二节行政复议参加人(2-

第三节行政复议机关(2-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

受理(2-

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

决定和执行(2-

民法

及时章民法概述(3-

及时节民事法律关系(3-

第二节物(3-

第二章自然人(3-

及时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

能力(3-

第二节监护制度(3-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3-

第三章法人(3-

及时节法人概述(3-

第二节法人机关(3-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3-

及时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3-

第二节无效民事行为(3-

第三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

行为(3-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

第五节《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中的行为比较(3-

第五章(3-

及时节概述(3-

第二节权(3-

第三节无权(3-

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3-

及时节诉讼时效(3-

第二节期限(3-

第七章物权(3-

及时节物权概述(3-

第二节所有权(3-

第三节共有(3-

第四节用益物权(3-

第五节担保物权(3-

第六节占有(3-

第八章债(3-

及时节债的概述(3-

第二节债的履行(3-

第三节债的保全和担保(3-

第四节债的移转和消灭(3-

第五节不当得利(3-

第六节无因管理(3-

第九章合同(3-

及时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3-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

第三节合同责任(3-

第四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

第五节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3-

第六节提供劳务的合同(3-

第七节技术合同(3-

第十章知识产权(3-

及时节知识产权概述(3-

第二节著作权(3-

第三节专利权(3-

第四节商标权(3-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3-

及时节结婚(3-

第二节离婚(3-

第三节夫妻关系(3-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3-

第十二章继承(3-

及时节继承权(3-

第二节法定继承(3-

第三节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

扶养协议(3-

第四节遗产的处理(3-

第十三章人身权(3-

及时节人格权(3-

第二节身份权(3-

第十四章侵权行为(3-

及时节侵权行为概述(3-

第二节侵权责任(3-

第三节特殊侵权行为与责任(3-

商法

及时章公司法(3-

及时节公司法概述(3-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3-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3-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3-

第五节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3-

第六节公司债券(3-

第七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3-

第八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3-

第九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

有限公司(3-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3-

及时节普通合伙企业(3-

第二节有限合伙企业(3-

第三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3-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3-

及时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3-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

清算(3-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3-

及时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

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

第三节外资企业法(3-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3-

及时节一般规定(3-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3-

第三节管理人(3-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3-

第五节债权申报(3-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3-

第七节重整程序(3-

第八节和解程序(3-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3-

第六章票据法(3-

及时节票据法概述(3-

第二节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3-

第三节票据抗辩与补救(3-

第四节汇票、本票和支票(3-

第七章证券法(3-

及时节证券发行(3-

第二节证券上市(3-

第三节证券交易(3-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3-

第五节证券机构(3-

第六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3-

第八章保险法(3-

及时节保险合同总论(3-

第二节保险合同分论(3-

第三节保险业法律制度(3-

第九章海商法(3-

及时节船舶与船员(3-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

第三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3-

第四节船舶租用合同(3-

第五节船舶碰撞(3-

第六节共同海损(3-

刑法总则

及时章刑法概说(2-

及时节刑法的基本原则(2-

第二节刑法的解释(2-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2-

第二章犯罪构成(2-

及时节犯罪构成概述(2-

第二节犯罪构成四要件(2-

第三章犯罪排除事由(2-

及时节正当防卫(2-

第二节紧急避险(2-

第三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2-

第四章犯罪未完成形态(2-

及时节犯罪预备(2-

第二节犯罪未遂(2-

第三节犯罪中止(2-

第五章共同犯罪(2-

及时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

第二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

责任(2-

第六章罪数形态(2-

第七章刑罚种类(2-

及时节主刑(2-

第二节附加刑(2-

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2-

第八章刑罚裁量(2-

及时节量刑情节(2-

第二节量刑制度(2-

第九章刑罚执行(2-

及时节减刑制度(2-

第二节假释制度(2-

第十章刑罚消灭(2-

刑法分则

及时章危害国家安全罪(2-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2-

及时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

第二节走私罪(2-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2-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2-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2-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2-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2-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及时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

罪(2-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

第六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罪(2-

第七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罪(2-

第八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罪(2-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

第九章渎职罪(2-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2-

第十一章罪数(2-

行政法

及时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2-

及时节行政机关(2-

第二节公务员(2-

第二章行政行为(2-

及时节抽象行政行为(2-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2-

第三章行政许可(2-

及时节行政许可概述(2-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2-

第三节行政许可诉讼(2-

第四章行政处罚(2-

及时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

设定(2-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管辖与适用(2-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程序(2-

第四节治安管理处罚(2-

第五章行政强制(2-

及时节行政强制概述(2-

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

设定(2-

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

程序(2-

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程序(2-

第六章政府信息公开(2-

及时节政府信息公开概述(2-

第二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2-

第七章行政复议(2-

及时节行政复议概述(2-

第二节行政复议参加人(2-

第三节行政复议机关(2-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

受理(2-

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

决定和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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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然人

及时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期间(1)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辨析(1)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非限制责任能力。

类型

民事

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此为民法上的特殊规定,刑法无此规定。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

1)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

2)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无民事

行为能力(1)不满8周岁。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节监护制度

1]一、监护

一)监护人的设立

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监护

法定监护(1)父母。

2)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民法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5)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续表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

2)被指定人不服指定,可30天内起诉,法院裁决之日生效。未起诉的,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4)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起诉,擅自辞去的不发生效力。

委托监护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1)无论全权委托还是限权委托,委托人都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被委托人只有在过错时才负连带赔偿责任。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监护人可依约向受托人追偿。

法定监护人按照顺序优先效力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3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4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程序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条件

公告

3个月下落不明满2年。(1)下落不明满4年的;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公告1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此处不受时间限制。公告

3个月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续表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顺序要求):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依顺序前一顺序未提出申请的,下一顺序的不得提出申请。: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公告期公告3个月。(1)公告1年;

2)但第3项条件的公告期为3个月。

效力

1)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2)法院指定代管人的情形:①代管有争议的;②没有上述代管人;③上述代管人无能力代管。

3)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负侵权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担责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1)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等同的法律效果。

2)但如实际上没有死亡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

二、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

溯及力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有溯及力,但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回复原状。

人身(1)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

3)子女被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

财产(1)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2)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包括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书很好,希望对考试有帮助,只是刚买就降价了!

2017-07-03 18:37:23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收到。质量还好

2017-08-01 20:45:12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快递很好,

2017-10-22 17:26:36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2017国家司法考试400分过关笔记(强化记忆版)(共四册) 字迹清晰,内容简洁易记,适合短时间内取得成绩的人用,表格规范,绝对是考前复习的绝佳资料。

2017-06-23 09: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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