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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 0 1 6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2 0 1 5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2 0 1 4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2 0 1 3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2 0 1 2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2 0 1 1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2 0 1 0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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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答案速查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2010
22[答案]B
考点]宪法的渊源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较高位阶,具有较高法律效力。A项表述正确。
我国的宪法渊源(表现形式)包括了多个方面,其中重要的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法、选举法等,其从形式上不是宪法典、但内容上的规定具有宪法的实质特征。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并为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在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等被认为是中国的宪法惯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宪法并不是以“司法化”的方式实施,所以在中国并不存在宪法判例。所以,B项表述是错误的。
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一是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二是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如《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三是宪法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规范中,权利与义务互为一体,表现其特殊的调整方式。所以,D项是正确的。
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区别“宪法渊源”(或称“宪法的表现形式”)与“中国的宪法渊源”。一般认为宪法渊源包括了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但是在中国并没有类似于西方国家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的机关,普通法院也没有权力适用宪法进行裁判,即中国宪法并不是通过“司法化”的方式实施,所以宪法判例不是中国的宪法渊源。
23[答案]A
考点]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详解]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本题A选项中1787年美国宪法是早期资产阶级宪法典型代表,其中仅就联邦国家机构以及联邦和州的权力界限问题进行了规定,而没有涉及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文化政策的内容,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是正确的,作为“现代宪法”开端的魏玛宪法中规定了广泛的积极性权利,其中就包括了公民的文化权利。C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的规定,宪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第24条对思想道德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宪法中的文化制度实际上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文化制度体现为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另一方面是从国家权力的角度,文化制度体现为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正确的。
24[答案]D
考点]国家结构形式
详解]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但是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建立和运转过程中,由于存在特定国情,因而使我国的单一制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具体而言,即在一般的地方行政区划外,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存在一般行政区划、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三种地方制度,而后两者是比较特殊的地方制度。
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这些都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
经济特区是在国内划定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较国内其他地区更加开放和灵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区。经济特区并不是我国一种新的地方制度,其仅仅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地区。所以C项表述是错误的。
行政区划制度不仅包括行政区划的分级、划分,以及行政区域的变更,也包括行政区划争议或纠纷的解决,对此国务院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因此,D项正确。
25
答案]B
考点]人身自由
详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其中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A选项正确。
在宪法学理论上,生命权是重要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仅是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了规定。因此,生命权确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项表述错误。
在狭义的人身自由的概念中,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包括了住宅权,住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D项正确。
陷阱]本题的重点是对于“宪法学”和《宪法》区别的把握,有些权利是宪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比如生命权、环境权、迁徙自由等,但是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所以命题陷阱就设置在这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这要求考生对于宪法知识和条文的把握。
26[答案]D
考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详解]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据此,A项表述是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相关问题的提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其作为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其决议的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B选项是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所以并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C选项是错误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其任期是由问题的查证情况决定的,而不是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项是正确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27[答案]D
考点]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某品牌生产商的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28[答案]C
考点]食品召回制度
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故A、B、D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
陷阱]由于经济法考试中的知识点通常比较简单,理解上往往不存在难点,因而考试往往利用考生对题眼的观察不细心的疏忽来迷惑考生。
29[答案]C
考点]商业银行贷款
详解]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故A项说法错误;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是逾期贷款。故B项说法错误。事实上,银行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就学习国外银行的先进经验,对于不良贷款的分类已经不再使用《贷款通则》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的划分方面,而是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C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D项说法错误,商业银行不应当给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可以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0[答案]C
考点]违规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详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故C项正确。
31[答案]无(原答案为C
考点]限期治理制度
详解]根据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根据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故C项正确。但是,根据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44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题已无正确答案。
32[答案]A
考点]领事特权与豁免
详解]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所以A项正确。据第43条管辖之豁免的规定,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管辖。但如果不是执行领事职务的行为,则要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所以B选项错误。据第44条的规定,领事有作证的义务,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所以C选项错误。据第51条的规定,遇领馆人员或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死亡时,接受国对于动产之在接受国境内纯系因亡故者为领馆人员或领馆人员之家属而在接受国境内所致者,应不课征国家、区域或地方性遗产、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及让与税。所以D选项错误。
33[答案]C
考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详解]根据《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长期居所是在该国。劫持发生在甲国航空公司国际航班上,所以甲国有管辖权,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由此乙国并没有引渡的义务,但如果不引渡,必须在乙国境内进行审判,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对劫机犯罪不具有管辖权。所以D选项错误。
34[答案]A
考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职责
详解]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条的规定,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较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其选举不具有否决权。所以A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1)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2)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3)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根据规约第17条的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所以,在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的案件,不得担任法官裁决。所以B选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依据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包括(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较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规约第65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凡向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之问题,应以声请书送交法院。此项声请书对于咨询意见之问题,应有确切之叙述,并应附送足以释明该问题之一切文件。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与各种专门机构的请求,就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这种咨询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在道义和舆论上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并且对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也产生过决定性的作用。所以D选项错误。
35[答案]C
考点]直接适用的法
详解]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A、B选项正确。应直接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外贸管制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所以C选项错误。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确实不需要再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所以D选项正确。
36[答案]B
考点]外国法查明
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错误,行政机关有查明外国法的义务。D选项错误,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所以B选项正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及时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据此,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还可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合理途径获得外国法,法院不能轻易认定为不能查明。所以C选项错误。
37[答案]D
考点]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详解]《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由于张某是被劳务派遣至马来西亚的,所以马来西亚不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所以A选项错误。香港也是劳务关系,所以香港也不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他去北京,是因为就医,所以也不是经常居住地,所以C选项错误。张某在深圳,一直居住,生活中心也在那里,所以深圳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D选项正确。
38[答案]B
考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第6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及时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申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所以,法院是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A选项错误。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所以B选项正确。如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所以不是所有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都要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C选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权性质的争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所以我国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所以D项错误。
39[答案]D
考点]域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方式
详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A选项错误,因为这些域外送达方式没有先后的次序之分。B选项错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C选项错误,被告是外国某公司,不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所以不能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D选项正确。
40[答案]C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FOB
详解]FOB(Free on Board)术语中,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装上船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上船后的其他责任、费用也都由买方负担,包括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以及办理货物入境手续和费用。甲公司作为卖方,不需要支付运费。所以A选项错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装到船上,增加了卖方装运港义务,风险也在货物装船后转移。所以B选项错误。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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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预计快一天 当当又快又有保障 还有两个月了 加油
物流快,书的纸张质量也还行。有点小问题,但影响不大。希望下次在出货前,能检查一下有折痕变形的章页。包装袋最好使用厚一点的,以保护书不受磨损。
喜欢法律,看了法律频道后,做过考公、考事的相关题目,现在买来专门法律题目来做,可以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喜欢。很厚实的一本,得好好做题目,研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