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研究创新点:一是集中研究条约退出权这一条约退出问题的核心内容。条约退出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或条约实践中所表现出的一种法律现象,只有条约退出权才是条约退出问题的核心与基础。在整个条约退出问题的研究工作中,如此中心突出针对性强的研究是不多见的。二是将条约退出权的历史形成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对条约退出权进行了详细与的分类。在论述条约退出权的正当性时,明确了条约退出权的主权属性,并将条约退出权与国际习惯法的背离权以及国内私法领域的合同解除权进行类比,总结归纳出了条约退出权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所有这些研究者是开创性的。三是明确提出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应受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与国际社会本位原则的约束,并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涉及条约退出权问题的第56条与第65条具体规定的习惯法地位进行了详细与具体分析。
银红武,男,湖南武冈人,国际法学博士、律师,现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1996年获湖南科技大学英语学士学位。1999~2002年就读于浙江大学外国语学院,获英语硕士学位。2012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就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部、浙江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先后主持完成多项校级、厅局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在《国际经贸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参编多部教材,合译法律词典一部。主要研究领域为条约法、国际投资法及国际贸易法。
代表性论文有:《〈鹿特丹规则〉背离规定对国际贸易法的若干影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权激励法律冲突问题研究》、《人类基本价值的确信——国际条约效力基础之语步结构实证研究》、《国际条约的语步结构分析》与《国际条约效力建构之法律体裁实证研究》等。
引论
及时章 条约退出权的由来
及时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前阶段
第二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阶段
第三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后阶段
第二章 条约退出权的分类
及时节 明示退出权与默示退出权
第二节 约定退出权与一般国际法退出权
第三节 单方退出权与集体退出权
第四节 全部退出权与部分退出权
第三章 条约退出权的正当性
及时节 条约退出权的权利基
第二节 条约退出权的价值追求
第三节 条约退出权的利益维护
第四章 条约退出权的行使条件
及时节 条约退出权行使的实质条件
第二节 条约退出权行使的程序条件
第五章 条约退出权的限制
及时节 条约退出权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约束
第二节 条约退出权的国际社会本位原则约束
第六章 条约退出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及时节 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对退出方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对相关方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对相关条约的影响
第七章 条约退出权争端的解决
及时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具体条约的退出权争端解决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国古代文化闪烁着法治智慧。当今,中华民族法制文化理念跨越时空成为国家实践,中国共产党在迈出改革开放步伐时领导人民开启现代法治建设事业,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开启了中国当代法制建设实践。1997年党的十五大依据国家政治实践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保障需要,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发展目标,"法治国家"取代了此前提出的"法制国家"政治话语。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五条及时款而写入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纲领进一步上升为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方针确立。2012年12月2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讲话上,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法治建设新要求。2013年元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用"法治中国"的概念描述政法工作的任务和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中国"概念从一个理论描述的学术概念走向法治实践的政治命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专列"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篇,系统阐述"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新征程。法治实践新征程为理论研究提供时代契机,深入探究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方略是有时代使命感的法学学者的应有担当。组织学术力量集中对依法治国方略若干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或许是对时代契机的把握和学者担当的践行,缘于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了这套"崇法明理法学丛书"。
湖南师范大学的法学专业自1993年创办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1993年获批法学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1996年学校成立法学院;2006年获批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和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获批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08年"WTO与现代国际法学研究中心"入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1年法学学科被批准为湖南省重点学科;在2012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全国第三轮学科评估中,法学学科名列21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先后获批湖南省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2012年申报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入选国家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的"崇法明理法学丛书"开始出版。入选丛书的著作在作者申报的基础上,经过了有关专家和出版社的严格审核。它们聚焦重要的法学理论与现实问题,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社会科学是铸造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灵魂、良知和思想的;而法学的发达和繁荣,也正好反映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世界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指出,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包括法学在内的整个社会科学界应认清自己对中华民族的复兴所肩负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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