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三本书是戴永盛老师精心翻译的三部重要法典,现在“戴老师精心熬制的成果终于端出来了”。戴永盛老师翻译上述三部法典已经有十几年之久,经过多名学者推荐赞赏,可谓十年磨一剑,现隆重推荐给读者。
关于所译《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两部法律,均据瑞士官方网站公布的德语文本译出,网址分别为https://www.adm in.ch/opc/de/classified.compilation/19070042/index.html和https://www.admin.ch/opc/de/cla ssified-compilation/19110009/index.html。
2.关于两部法律的译名,考虑到《瑞士债务法》实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编,故对于前者,不以法典称之。依德语文本,后者名称为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前者名称为Bundesgesetz betreffend die Ergänzung des Schweizerischen Zivilgesetzbuches (Fünfter Teil: Obligationenrecht),完整译成中文应为《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五编:债务法)》。
3.两部法律自生效以来均多有修正,目前的翻译,为修正截止于2016年1月1日的文本。
4.两部法律在瑞士的官方网站,除以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三种官方语言公布外,还以英语文本公布,网址分别为https://www.admin.ch/opc/en/classified-compilation/19070 042/index.html和https://www.admin.ch/opc/en/classified-compilation/19110009/index.html。译者翻译过程中亦时常参考该英语文本。英语非瑞士的官方语言,以英语公布的文本,自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不可否认,译者对两部法律的翻译,得益于英语文本者,所在非少。
5.译文中的脚注有原注和译注两种。原注主要反映法律的修正情况,有助于读者了解两部法律的变动情况,故尽量予以保留而将其译成中文并附必要的原文。译注系译者对所译条文的简单说明。译注仅为少量,并标明译注,以区别于原注。译者在翻译时有不能肯定的地方,也往往附加译注,抄录所译文字的原文,有时并附瑞士官方的相关英译。此外,译注中所指“原文”,为德语文本。
后,翻译中粗疏舛误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教正(amicusveritatis@163.com)。
戴永盛
2016年6月1日
戴永盛,长期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
1983年考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
1990年6月民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3年取得讲师任职资格。
1997年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
1998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比较私法译丛 总序Ⅰ
比较私法译丛 瑞士私法系列 序Ⅰ
及时分编通则
及时章债的发生 5
及时节契约之债 5
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 18
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 24
第二章债的效力 26
及时节债的履行 26
第二节不履行的后果 33
第三节债之涉他关系 36
第三章债的消灭 38
第四章债之特别关系 46
及时节连带之债 46
第二节附条件之债 48
第三节保障金和解约金、扣减工资、违约金 49
第五章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51
不错
好好好好好好
非常好的商品,特别满意,发货速度快,服务态度很好!
值得借鉴,不同般
这本书写的很好
大陆法民法典之大成
瑞士债务法系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编。瑞士是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19世纪以前联邦在私法领域没有立法权,各州有着互不相同的民法,到了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的运动。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才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基于此一授权,瑞士联邦委员会于1881年6月14日颁布了《瑞士债务法》,并于1883年1月1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