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无单放货审判实践中的国际私法问题。本书以我国法官在审判由无单放货引起的或与无单放货相牵连的案件时,可能遇到的较为典型和/或较为重要的国际私法问题为中心,以法官面对和解决这些国际私法问题大致上的时间先后为序写作,突出解决无单放货审判实践中识别、管辖、法律适用、域外法查明四大国际私法核心问题,目的在于能够为我国的无单放货司法实务提供较为具体的指引和建议,并通过对我国无单放货审判实践的实证考察,反思我国国际私法和海商法的相关立法与理论。
无单放货案件具有天然的涉外性、国际性。在无单放货审判实践中,能够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较多、较典型,其中一些问题十分重要,这些问题解决的优劣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书主要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相结合的方法,以我国无单放货审判实践为视角和核心,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为背景和平台,较为地研究了无单放货审判实践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编者
无单放货问题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十分关注的一个领域。尽管就此问题已有一些相关研究,但研究并不深入。刘萍从国际私法角度研究无单放货,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作者视角新颖、观点独到,尤其是对提单、提单关系、提单性质的分析具有创新性,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屈广清
刘萍,女,汉族,1973年2月生,四川成都人。1991~1995年,西北政法大学就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5年7月,留校任教。1998~2001年,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就读,获国际法专业硕士学位。2004~2007年,大连海事大学就读,获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
及时章 导论
一、无单放货审判实践现状
二、无单放货审判实践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三、中国视角的国际私法实证研究有待加强
四、我国现行法下提单基本理论研究需要深入
第二章 无单放货纠纷的识别
及时节 识别的含义与作用
第二节 无单放货纠纷的识别
一、是民事案件还是其他案件
二、是纯国内民事案件还是涉外民事案件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上的识别
四、冲突法上的识别
第三章 提单仲裁条款、诉讼管辖条款的效力
及时节 提单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的共性问题
一、 提单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是提单当事人的合意
二、提单转让是否转让争议解决条款
三、提单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节 提单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的判定
一、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确定
二、提单诉讼管辖条款效力的确定
第四章 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
及时节 提单法律适用条款
一、当事人合意的基
二、提单法律适用条款的形式
三、提单法律适用条款选择法律的范围
四、提单法律适用条款选择法律的限制
第二节 提单首要条款
一、提单首要条款产生的背景
二、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之争
三、首要条款不是法律适用条款的理由析辨
四、提单首要条款与提单一般法律适用条款的关系
五、提单首要条款之实证考察
第三节 提单中的地区条款
第四节 庭审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一、庭审中当事人的选择
二、诉、辩书中当事人的意思
三、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
四、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提单中的外国法
五、简评
第五章 无单放货案件法律适用(二)——量密切联系
及时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概述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中的具体化
三、我国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最密切联系
第二节 无单放货案件中的最密切联系
一、基于我国的理论分析
二、我国无单放货审判实践最密切联系确定的实证考察
第三节 个例分析——"江苏轻工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公司无单放货案"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评析
第六章 无单放货案件法律适用(三)——其他问题
及时节 无单放货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无单放货纠纷案中诉讼时效问题的准据法
第三节 国际条约在无单放货案件中的适用
一、提单条约及其适用范围
二、提单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三、小结
第四节 国际惯例在无单放货案件中的适用
一、货物交付国际惯例存在之考证
二、国际惯例在我国无单放货案件中适用的理论分析
三、国际惯例在我国无单放货案件中适用的实证考察
第七章 我国域外法查明之现状、反思与重构
及时节 我国域外法查明之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域外法查明之立法现状与不足
二、我国域外法查明之司法现状与问题
第二节 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之重构
一、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重构的立论基
二、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重构中的问题点
三、结论
第八章 余论
及时节 关于司法
一、一些建议与认识
二、《纪要》第十二部分简评
第二节 关于立法
一、立法之前提
二、立法之思考
第三节 关于理论
一、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
二、内外国法平等与内国法优位
三、冲突规范的强制适用性与任意适用性
参考文献
及时章 导论
一、无单放货审判实践现状
无单放货由实践产生,其名称也为实务部门的通常叫法。其含义和表述方式并不一致,在司玉琢、蒋跃川《关于无单放货的立法尝试——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有关无单放货的规定》一文中专门提到:"本书所说的`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运输单证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它不同于错交货。"在张湘兰等著的《海商法论》一书中认为:"无单放货是指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在李守芹《海运焦点问题透视——无单放货责任论纲》一文中认为:"无单放货系指未凭正本提单交货与提货的总称。"
概括起来,无单放货主要有狭义上的无单放货和广义上的无单放货。前述第三种观点即为广义上的含义。广义上的含义没有将实施无单放货的主体仅限定于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的主体除承运人外,还可能是实际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仓储保管人等),也没有限定提货人,且将交付与提取货物两个方面包括在内。考虑到实施无单放货行为的双方,即交货人与提取人,都有可能要对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取广义上的含义,有助于分析和把握无单放货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而且,实务部门也多是从广义上称呼无单放货的,故本书取广义上的含义。与此相应,本书中的无单放货纠纷也是取广义,指由无单放货引起的或与无单放货相牵连的纠纷;本书中的无单放货案件,指由无单放货引起的或与无单放货相牵连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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