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全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独特的地位和固有的特点使其专业性较强,而金融市场的发展也瞬息万变,因此金融法律有着庞杂的法律系统与不断变化的法律规定,给使用和研究金融法律的读者带来许多不便。
为了适应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金融业的规范发展,方便国内外人士更及时、、地了解我国金融业的法律规定,我社在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出版的《中国金融法律》(活页版)的基础上,推出了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纂的大型金融类法律法规汇编——《中国金融法典》,共分为银行卷、证券卷和保险卷三卷。
金融法典的每一卷都收录了与行业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每一大类下最多有三级分类,基本上按照法律文件的重要程度、效力层级以及颁布时间顺序排列。为了方便读者快速查找到需要的法规资料,对于数量最为庞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专门按发文机关和发文时间编排了文号索引,以满足读者的不同需求。
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全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独特的地位和固有的特点使其专业性较强,而金融市场的发展也瞬息万变,因此金融法律有着庞杂的法律系统与不断变化的法律规定,给使用和研究金融法律的读者带来许多不便。
文号索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6月15日)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6月22日)
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2004年7月7日)
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2004年7月1日)
关于印发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49)
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12月1日)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12月18日)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2007年5月30日)
关于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4日)
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1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7月5日)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8月27日)
保险业对外宣传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月19日)
二、机构管理
(一)保险监管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3月14日)
关于保险监管机构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2月7日)
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1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6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2001年4月2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11月、8日)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4年7月7日)
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
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2007年7月5日)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2004年7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7月2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5月26日)
(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月13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5月13日)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4月6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年1月5日)
……
三、财产保险
四、人身保险
五、中介
六、财会
七、资金运用
八、统计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目录
及时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及时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及时章 总则
及时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险合同
及时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 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