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商法基础理论大体划分为"价值论"、"潮流论"、"本体论"三大板块,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商法价值论"中,本书深入分析了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动因与价值,对商法的理念作了内涵发掘与价值重建,并对商法的基本原则及中国商法的时代价值作了解析,弥补了传统商法理论研究中对此重视不足的缺陷。在"商法源流论"中,本书通过商法取得独立地位的历史线索及典型立法例的阐述,对商法的历史变迁作了概貌式描述。在"商法本体论"中,本书以超越于传统商法理论体系的视角,对商法的内涵与外延、商事人格权制度、商事登记制度及商行为制度作了深入的制度解读与理论重构,使全新的商法理论体系得以确立。
范 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经济法、国际商法。发表学术论文160余篇,出版独著、合著及主编教材20部,主要有:《商法》(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
导论:当代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关于商法学科的建立及其价值
二、关于商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三、关于商法立法模式与立法体系
四、关于商法独立性之争论
五、关于商法调整对象之变迁
六、关于商法基本原则之变迁
七、关于商法渊源体系之变迁
八、商法立法模式之变迁
上篇:商法价值论
及时章 商法基础理论研究解析:动因与价值
一、商法与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现状
二、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动因
三、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理论价值
第二章 商法的理念:内涵挖掘与价值重建
一、内涵流变与界定
二、私法自治
三、营业自由与投资自由
四、保护营利
五、严格责任
第三章 商法理念与价值的载体:商法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现状、价值与功能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三、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五、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六、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第四章 中国商法的时代价值
一、中国商法产生的背景与立法状况
二、中国商法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三、中国商法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四、中国商法与当代中国思想观念变革
中篇:商法源流论
第五章 商法的历史源流
一、商法的起源
二、中世纪商法
三、近代商法
四、现代商法与商法的现代化
五、商法的趋同化
第六章 商法的独立性:历史流变视角的考察
一、德国商法的独立性
二、法国商法的独立性
三、日本商法的独立性
四、瑞士商法的独立性
五、意大利商法的独立性
六、台湾地区商法的独立性
七、澳门商法的独立性
八、商法独立性的研究基点
九、商法独立性主要观点辨析
十、"民法的商事化"与"商法的民事化"之于商法独立性影响
第七章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一、大陆商法
二、英美商法
三、社会主义商法
四、结 语
第八章 德国商法与德国商法典
一、德国商法的概念: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二、德国商法调整的对象:商人及其行为
三、商法、《商法典》、商法的相邻法规
四、德国民商分立立法例的形成
五、德国商法立法体例
六、从商人法到企业私法
七、中国商法的历史与现状——作为借鉴德国商法的背景
八、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及其在当代的局限性
九、结语
下篇:商法本体论
第九章 商法的语源及含义
一、"商"的语义考
二、商法相关概念辨析
三、商法概念界定
四、商法的特征
五、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章 商主体的概念
一、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
二、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之标准考察
三、我国商法之商主体概念界定
四、传统商法之商主体分类
五、我国现行商法之商主体类型考察
六、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到企业
七、我国商主体类型的理论重构
第十一章 商主体的独立性
一、商主体独立性的立法考察
二、商主体独立性的一般法理分析
三、由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
四、"人的普遍商化"与"商法民事化,民法商事化"之于商主体独立性辨析
五、商主体独立立法的制度价值
第十二章 商主体法律人格要素
一、商主体法律人格要素概说
一、关于公司财产独立
二、关于公司团体意思
三、关于公司责任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
四、关于公司独立的名称
五、公司法律人格之实质要素
六、其他商主体法律人格要素分析
七、小结
第十三章 企业的内涵与外延
一、企业概念的一般分析
二、企业概念法律界定的一般考察
三、企业概念的法律界定
四、企业类型一般考察
五、法人企业
六、合伙企业
七、个人独资企业
八、企业基本形态补充说明
第十四章 商事人格权一般理论
一、人格权理论一般考察
二、人格权理论的现实困惑与解决方案
三、商事人格权内涵界定
四、商事人格权外延概说
五、商事人格权具体类型
六、商事人格权的法律属性
七、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
第十五章 商事登记制度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四、商事登记的种类
五、商事登记的程序
八、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之检讨
九、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之理论构造
第十六章 商行为通论
一、商行为的概念界定
二、传统商法之商行为特征分析
三、我国商法之商行为特征分析与构建
四、传统商法之商行为外延考察
五、我国商法之商行为外延分析
六、商行为的独立性考察
七、传统商法之商行为立法模式考察
八、我国商法之商行为立法模式理论构建
结语:中国商法十五年之反思
一、十五年成就:一个时代的立法结晶
二、十五年成就:不囿于法律自身的时代价值
三、十五年成就留下新困惑:中国商法任重道远
主要参考文献
及时章 商法基础理论研究解析:动因与价值
商法与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现状
尽管古代中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商法,但早在清末变律引进西方法律之时,商法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引进到中国,并制定出未及实施的《大清商律草案》。但在上个世纪20年代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中,立法者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主张,使得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不复存在于中国。新中国成立之后,受苏联法的观念与立法模式的影响,商法更是被作为一种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受到排斥。不仅无意于制定商法,而且在学术研究上也将商法纳入到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之中。因此,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商法这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在中国却少有人知。上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理念逐渐成为主流意识,商法观念被人们重新引入。1993年11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即明确指出,要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以此为指导,立法机关在此后短短的几年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使商事法律体系得以建立起来。由此,商法已经成为一个广为人知,并为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界普遍接受的概念。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可视为我国形式意义上商事立法的有益探索。①从1999年开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商法》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则体现了我国教育主管部门与理论界对商法的共同关注。1999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在北京召开了一次讨论我国商事登记法的论证会,在2000年5月9日拿出"商事登记条例"(及时稿)草案后,又在较大范围内组织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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