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国际普遍认同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实践中,破产法是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部门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债法、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等法律部门均具有密切联系,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本书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尤其是新破产法实施后发生的案例,结合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我国破产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重点分析介绍,本书还选取了一些典型的破产裁判文书,便于提高学习者制作破产法律文书的能力,也便于其从司法文书中发现一些法律问题。
王欣新,男,1952年5月出生于北京市。1979年9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83年7月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该校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86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任教,1994年晋升为副教授;2003年晋升为教授。2004年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较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兼任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等。
目录
及时章 破产法概述 1
引例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3
及时节 破产与破产法 4
第二节 破产法的调整作用 11
第三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14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9
案例1—1] 20
第二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31
引例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案 32
及时节 破产原因 33
案例2—1] 安信达公司破产案 33
案例2—2] A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的破产清算申请 41
第二节 破产申请 42
案例2—3] 风华集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申请重整案 42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 53
案例2—4] 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的受理 55
案例2—5] 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58
案例2—6] 破产申请受理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61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 64
引例 A公司破产清算案 66
及时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66
第二节 管理人的资格 71
案例3—1]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以做管理人 76
第三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职权终止 78
案例3—2] 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 78
案例3—3] 延后指定破产管理人 78
案例3—4] 管理人吸收其他成员 81
案例3—5] 法院依职权更换管理人 82
案例3—6] 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 83
第四节 管理人的职责、义务与监督 83
案例3—7]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 84
案例3—8] 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方式 84
案例3—9]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85
案例3—10] 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88
第五节 管理人的报酬 89
案例3—11] 管理人报酬范围如何确定 91
案例3—12]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式 92
案例3—13] 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 93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98
引例 东莞宝源(陶氏)机械厂有限公司诉宝源(陶氏)机械厂有限公司、宝源(陶氏)企业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99
及时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102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111
案例4—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与金华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111
第三节 取回权 128
案例4—2] 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 128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143
案例4—3] 安踏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登富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143
第五章 破产债权 153
引例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与被告浦江正路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154
及时节 破产债权概述 156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范围 159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166
第四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172
案例5—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72
案例5—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与被告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障合同纠纷案 184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193
引例 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破产重整案 194
及时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说 195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96
案例6—1] 深圳市金宣发印刷有限公司清算案 198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2
案例6—2]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208
第五节 债权人委员会 211
案例6—3] 某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 213
第七章 重整制度 220
引例 苏州吴中:能动司法助企业再生 221
及时节 重整制度概述 223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226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230
案例7—1] 231
案例7—2] 232
案例7—3]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241
案例7—4] 247
案例7—5]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49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252
案例7—6] 255
第八章 破产和解 261
引例 ST宁窖(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263
及时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264
第二节 和解申请及受理 268
案例8—1] 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 268
案例8—2] 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一) 271
案例8—2] 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二) 273
第三节 和解协议草案的制订、表决与司法审查 273
第四节 和解协议的执行与终止 278
案例8—3] 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278
第九章 破产清算 287
引例 三鹿集团破产案 289
及时节 破产宣告 290
案例9—1] 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案 292
案例9—2] 我国台湾南投地方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293
案例9—3]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案 307
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与破产分配 308
案例9—4] 上海特毅企业破产案 308
案例9—5] 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用支付案 312
案例9—6] 债权清偿顺位案 314
案例9—7] 未决债权分配额提存案 316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317
案例9—8] 破产终结时未结诉讼追回财产的追加分配案 320
第十章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 323
引例 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 326
及时节 金融机构破产概述 327
案例10—1] "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案 328
第二节 金融机构破产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332
案例10—2] 大鹏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案 332
第三节 金融机构破产中的金融安全网制度 347
案例10—3] 闽发证券公司破产案 347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问题 362
引例 好再来饭店破产案 364
及时节 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 365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 366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破产申请权 369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 370
在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出现优胜劣汰的现象。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主要有解散、破产或被吸收、合并等,破产是市场淘汰竞争失败者的规范渠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学上,破产通常是指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发生严重亏损,财务上无法继续维持,已到事业倒闭、倾家荡产之地步。法律上的破产有其特定含义,是指处理经济上的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所有财产,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制度。
一般而言,破产的概念是指破产清算制度,这是破产法最基本的制度,也即狭义的破产法律制度。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通常采广义的理解,将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制度也视为其组成部分。
"破产"一词在使用时常有泛化,有时指整个破产制度,有时指启动之破产程序,有时则是指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也就是债务人所处的财务状况,有时又用于泛指债务人所处之被宣告破产的法律地位,须根据具体语境而定。在用以表述破产原因时,依据法律规定之不同,破产又可分为事实上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事实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资产不抵负债,客观上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即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全部债务。立法上对此破产原因规定为资不抵债即债务超过。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立法上对此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为不能清偿。二者在认定债务人是否破产的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法律上的破产发生时,债务人的账面资产可能超过负债,也可能低于负债,但即使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资产超过负债,其却因无足够流动现金偿还到期债务,不得不以破产的方式还债,而在通过破产程序快速变现其财产时,资产变现的损失往往也会使其最终资不抵债。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破产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看,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与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制度相比,破产属于概括的或一般的执行程序,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而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某个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个别财产执行程序。债务执行属司法程序,故破产程序必须在法院的管辖、审理下进行。由于破产属于执行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所以其不具有解决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的功能,对这些实体民事争议,原则上均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诉讼解决。
2.从启动原因看,破产是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适用的法律程序。破产程序启动的普遍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适用。破产作为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具有对其他债务清偿程序如个别执行程序的排他性优先适用效力,以保障能够实现立法之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清偿的目的。所以在适用破产程序之后,其他与之相冲突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或清偿行为,以及为此采取的预备程序如诉讼强制措施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都应当停止或解除。出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有的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还规定,如果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可以依职权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此外,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对财产和执行的原则,破产程序的启动还具有排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对债务人财产和执行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
3.破产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司法清算,在破产人为法人时,破产将使其丧失继续从事商事活动的经济基础与经营资格,并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破产清算的具体工作是由管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进行。随破产程序的启动,还产生对债务人或准债务人在人身、资格和财产等方面的一些公法与私法权利的限制的后果。
4.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障对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破产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冲突。故立法对此特殊情况规定有专门的制度,如停止个别清偿、确定债权分配顺序、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别除权等。破产程序还通过具有强制性的和解、重整与免责等制度对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予以保护,尽力使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的债务人避免破产,并免除诚实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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