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适用的zui佳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wei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zui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适用导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及时章总则
及时条[立法宗旨]
1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性质如何理解
2在审理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相关法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3放假期间,学生私自到学校玩耍受到伤害,是不
是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处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4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有哪些
第五条[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5学校在安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义务
6如何进行公共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生自我保护义务]
第七条[监护人责任]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归责原则]
7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什么
8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有哪些类型
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9认定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0体育课、实验课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如何处理
11学校发放的冰棍致学生中毒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生产有毒冰棍的食品厂该对中毒学生承担什么责任?学校与食品厂该如何分担学生中毒事件的责任
12 在学生已声明自己有支气管哮喘病史的情况下,学校强行给学生注射“乙脑疫苗”针而致学生死亡,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十条[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3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如何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
14体育课上脱把的球拍致学生眼球破裂,学校该不该对因劣质球拍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免责抗辩事由]
15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如何处理
16学生在校突发疾病,责任如何分担?学生在校突发疾病是否构成意外事件
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17学生在校外发生人身损害如何处理
18学生在学校提前放学途中意外死亡责任谁担
第十四条[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
19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受害人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
20上课打死顽皮学生的老师该承担什么法律责
任?学生家长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21老师在教育学生时不慎使学生左眼致盲该承担何种责任
22学校该不该对学生因沉溺于电子游戏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八条[受害人救济途径]
23当事人进行协商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十九条[调解时限]
第二十条[调解处理方式]
24当事人对协商、调解方式下的责任认定不服时,
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第二十一条[诉讼]
25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6对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所确定的责任认定不服的,
当事人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赔偿责任主体]
27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各方存在混合过错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赔偿范围与标准]
28当事人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后续治疗费后,如受害人日后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超出原判决确定的费用,能否另行起诉
29在学生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生签名确认准购的非处方药品,是否属于赔偿医疗费的范围
30当事人擅自转院治疗,后来医院补办准予转院手
续,转院后的治疗费用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31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于住院治疗期间因春节等节日回家休养的时间,能否计算误工费?当事人在门诊就诊期间,医嘱休息的时间能否计算误工费
第二十五条[伤残鉴定]
32学生伤害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33对鉴定结果不同意、不服,或者对鉴定结果存在
诸多异议的,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赔偿金筹措]
第 三 十 条[伤害赔偿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制]
34学校加入学校责任险或者学生加入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责任者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三条[安全隐患的整顿]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责任学生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六条[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行为人的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事故的处理]
第 四 十 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年4月24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4月2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
小学管理规程
2010年12月13日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9月11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录
2017年2月4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3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2008年4月3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2009年11月20日
第八条[归责原则]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注解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指的是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造成事故发生的相关当事人,对伤害事故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或补偿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本条,须结合《侵权责任法》理解。《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可能出现的几类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应用
7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什么
所谓归责,指确定责任的归属,即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得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处理侵权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确立公正合理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正确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关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发生的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从本质上来说,“推定”是诉讼法上的证据法则,而非固有的实体法原理。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只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只要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就推定教育机构存在管理、保护上的过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反证自己尽到职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的是“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只有有过错才需要负责任,过错越大责任越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能使学校打消对学生安全“管与不管一个样”的思想疑虑,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对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来说,则能打消其“出了事有学校负责”的错误观念,促使其真正履行监护人职责,积极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在事故不幸发生后,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责任,也能使事故得到妥善处理,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43页。
8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有哪些类型
在校园事故中,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提供安全教育环境的义务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二)提供适合教育人员的义务
1)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2)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三)组织、管理学生活动的义务
1)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关于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的责任承担在学理上有不同观点。本书认为,如果属于正常教育教学所必要的但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如足球、跆拳道等,为了防止出现学校为了规避责任限制体育活动的现象,在学生自愿参加并且经过监护人同意的条件下,学校等教育机构不应承担责任。
四)预防、救助学生健康的义务
1)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的校园事故责任可能会发生与其他侵权责任的竞合,例如,学校教师体罚学生,除了学校的责任还会发生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使用人责任;学校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导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则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存在质量缺陷,此时还发生产品缺陷责任;等等。本书认为,这种竞合属于请求权竞合,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主张。
配套
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